01.以微信方式約定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根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合同標的交付方式確定,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案件名稱:曹某明、鐘某松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裁判理由: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本案中,買受人與出賣人通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佈,約定通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為安徽省安慶市,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買受人與出賣人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02.民間借貸糾紛區分出借爭議與還款爭議兩種情形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
案件名稱:黃某新、荔昌公司等與戴某九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 (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
裁判理由: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黃某新、荔昌公司、曾某欽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戴某九歸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歸還問題發生的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接收貨幣一方” 中的“一方”應僅指合同當事人,非合同一方作為原告依據合同提起給付貨幣的訴訟時,不應以其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地域管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名稱:楊某平與申銀特鋼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民轄終195號
裁判要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根據標的之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從標的物所在地、行為地、權利義務的主體所在地分別確定瞭合同履行地。根據該規定,標的是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裡的“一方”應當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非合同當事人。否則,如允許非合同當事人也適用上述規則,合同履行地顯然陷入瞭隨時變動的狀態。
比如本案,申銀特鋼公司作為非合同當事人主張給付貨幣,若另有第三人也主張該合同權利,合同履行地將出現多個和無法確定的情況,這顯然不符合邏輯。此外,由於債權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而轉讓,也極易出現債權人隨意變更,從而規避管轄、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因此,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一方”應僅指合同當事人。非合同一方作為原告依據合同提起給付貨幣的訴訟時,不應以其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地域管轄。
此種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地域管轄更為適當,本院在一些類似情況下有一貫的處理原則,可以予以參考。如,代位權訴訟、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與本案中實際出資人直接起訴股權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相似,均系非合同當事人訴請合同當事人給付貨幣。據此,形式上本案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現為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
04 .(1)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合同簽訂地並非是確認合同履行地的依據。協議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相關條款表述,僅憑“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法明確一個具體的合同履行地點,案涉合同的履行地點屬於約定不明,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合同履行地加以確定。(2)認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爭議標的是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征性義務。在對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中合同履行地進行審查時,應對支付貨幣系屬交易對價,還是合同特征性義務進行審查,以準確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實現涉案合同目的的過程中涉及多方面權利義務的履行,支付貨幣僅是交易對價,而非合同特征性義務的,爭議標的不屬於給付貨幣,而是其他標的,應當根據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確定合同履行地。
案件名稱:堆龍東為實業有限公司、成都百悅大地礦業有限公司與王某銀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民轄終385號
裁判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現為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針對合同糾紛,當事人有權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因此,對協議管轄的效力本院予以認可,即本案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就上訴人所稱案涉合同的簽訂地均為四川省成都市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合同簽訂地並非是確認合同履行地的依據。同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價款設立監管賬戶和放款事宜的約定屬於雙方履行義務方式的約定,也並非對合同履行地的約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多份協議對合同履行地均未有相關的條款表述,僅憑“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法明確一個具體的合同履行地點,並且雙方也並未就合同履行地點達成過新的補充協議。因此,案涉合同的履行地點屬於約定不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現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六十二條(現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認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爭議標的是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征性義務。就本案而言,當事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增資入股協議》《合作協議》及多份補充協議,通過收購股權、增資入股以及股權轉讓等方式使得百悅礦業公司取得堆龍東為公司共計76%的股權,並約定整合各方資源最終促成堆龍東為公司的成功上市。在實現該合同目的的過程中涉及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公司治理、財務管理、存貨處理等多方面權利義務的履行,支付貨幣僅是交易對價,而非合同特征性義務。因此,本案的爭議標的不屬於給付貨幣,而是其他標的,應當根據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確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王某銀起訴堆龍東為公司、百悅礦業公司連帶支付貨款4580.2511萬元及利息主要依據的是《關於堆龍東為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並購合作事宜的補充協議二》中關於存貨問題的約定:“……根據各方簽字確認的盤點結果,丙方應在前述存貨銷售後向甲方支付款項4580.2511萬元……。”根據上述約定可知,堆龍東為公司作為合同丙方,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堆龍東為公司所在地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堆龍區,一審法院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05.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履約地,又同時約定交貨地的,交貨地屬於合同實際履行時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履約地屬於程序法意義上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當事人約定的履約地人民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案件名稱:同鑫公司與同發公司、朱某、謝某毅、謝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1)最高法民轄57號
裁判理由:本案中,案涉合同右上角打印為“履約地點:江蘇江陰”,第三條手寫約定為“交貨地點:四川省廣安市武勝縣經開區三期標準廠房B棟,提貨方式:送貨上門安裝、調試OK”。分析案涉合同的上述約定,四川武勝縣屬於合同實際履行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江蘇江陰市屬於程序法意義上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履行地和交貨地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的情況下,同鑫公司、薑某福關於應當以手寫內容載明的“交貨地四川武勝”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06.懸賞廣告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接收貨幣獎勵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件名稱:蔣某與某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號: (2015)民申字第1313號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某市公安局獎勵群眾舉報違法犯罪通告》並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而蔣某敏所提懸賞廣告糾紛主要爭議在於某市公安局是否應當支付貨幣獎勵,所以本案需按照接收貨幣獎勵一方即蔣某敏的所在地確定合同履行地。因蔣某敏未能舉證證明其所在地為海南省三亞市,故原裁定關於海南省三亞市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0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可按照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案件名稱:王某與張某、呂某1、呂某2、呂某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案號: (2018)最高法民轄165號
裁判理由:在受理起訴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本案中,與王某發生借貸合同關系的呂某雲已經在本案訴訟前死亡,王某並未直接起訴呂某雲,而是將呂某雲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尚未清償的債務引起的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對此類糾紛,所涉法律關系權利義務主體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屬於債權人與債務繼承人之間的債務清償糾紛,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現為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王某起訴要求償還欠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接收貨幣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於內蒙古烏海市海南區,故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08.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因出借人未向其實際出借款項而訴求撤銷其房產抵押權登記的,該訴請屬於解除合同之訴的范疇,應按照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案件名稱:盧某慶與王某波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 (2020)最高法民轄42號
裁判理由:本案中,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將案件案由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也認定本案系原告因民間借貸糾紛而提出解除抵押權的訴請,雖借款合同沒有履行,但原告的訴請應屬於解除合同之訴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現為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指向的合同義務作出判斷。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的位於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廣匯園涉案房產的抵押權”,而之所以請求撤銷相應抵押登記,其成訴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項義務造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爭議標的”應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即本案中原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同時本案涉及不動產權利的變更,而該不動產所在地為原告所在地,從案件審理和未來執行的角度考慮,由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妥當。
09.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以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案件名稱:袁某某、上海華地公司與財拓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民轄終291號
裁判理由:本案系上海華地公司與寧夏申銀公司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上海華地公司主張袁某某(擔保人)因債務加入而應承擔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不改變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現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規定,本案所涉工程位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訴訟標的額184231790.10元,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關於袁某某主張本案應由擔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本案中,上海華地公司向仇某、上海盛玄公司、財拓公司、財拓寧夏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所擔保的主債權系基於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一審法院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權,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是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的依據。
案件名稱:張某龍與北京墨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42號
裁判理由:對於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前述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該規定是規范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這一類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該規定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針對的是發生在信息網絡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並未限於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或者權益。與之不同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隻有在“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基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旦發生,隨之導致“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其侵權結果涉及的地域范圍具有隨機性、廣泛性,不是一個固定的地點,不宜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本案中,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並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島中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河北高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並無不當。
11.侵權人一旦實施瞭侵權行為,則侵權結果將相應產生,除法律上特殊規定和實踐中特殊情形外,侵權結果發生地與侵權行為實施地大多重合。原告因被告侵犯專利權提起訴訟,但是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屬於受案法院轄區的,受案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名稱:瑞鑠公司與固特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10號
裁判理由:本案固特公司對瑞鑠公司提起訴訟,主張瑞鑠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交瞭被訴侵權產品照片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單位為瑞鑠公司。但是固特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瑞鑠公司在浙江省寧波市實施瞭使用行為,故浙江省寧波市並非瑞鑠公司的侵權行為地。另外,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一般而言,侵權人一旦實施瞭侵權行為,則侵權結果將相應產生,因此,除法律上特殊規定和實踐中特殊情形外,侵權結果發生地與侵權行為實施地大多重合。本案中,固特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瑞鑠公司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行為實施地在浙江省寧波市,故浙江省寧波市亦非侵權結果發生地。綜上,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所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即屬於專利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且瑞鑠公司住所地位於山東省淄博市,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2.(1)在共同訴訟中,原告以某一共同被告的行為地或者住所地作為管轄權確定依據而主張權利時,人民法院不能簡單地以有關被訴行為是否成立需要經實體審理認定即逕行駁回當事人的有關管轄權異議。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定和有關植物新品種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2)原告起訴據以確定案件管轄的被告所實施的行為顯然不構成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原告亦未主張該被告因有明顯過錯而需要對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就此提供初步證據的,不能以該被告構成侵權並以之作為共同被告確定案件管轄。(3)原告起訴時並未明確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據其他共同被告的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並移送案件,以適格被告中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主要實施者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相對較為妥適。
案件名稱:登海良玉公司、宋某良、宋某與登海先鋒公司、朗潤超市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267號
裁判理由:本案中,登海良玉公司、宋某良、宋某作為涉案品種權“M54”的共有人,其請求保護的授權品種為“M54”;同時,據其主張,“登海939”玉米種子系通過重復使用授權品種“M54”的繁殖材料所得到的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登海良玉公司、宋某良、宋某在起訴狀中指控朗潤超市銷售“登海939”繁殖材料構成侵權並據此主張原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當事人對民事案件管轄有爭議時,特別是在共同訴訟中原告以某一共同被告的行為地或者住所地作為管轄權確定依據而主張權利時,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與確定案件管轄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進行初步審查,而不能簡單地以有關被訴行為是否成立需要經實體審理認定即逕行駁回當事人的有關管轄權異議。
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根據當時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僅實施銷售“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得到的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行為,並非法律所明確禁止的侵權行為。本案中,作為原告起訴據以確定案件管轄的朗潤超市,其被訴銷售“登海939”繁殖材料的行為顯然不構成當時種子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原告亦未主張朗潤超市因有明顯過錯而需要對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就此提供初步證據。因此,本案原告主張朗潤超市構成侵權並以之作為共同被告確定案件管轄,顯然欠缺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以此認為其不具有本案管轄權,並無不當;登海良玉公司、宋某良、宋某的有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定和有關植物新品種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以侵權行為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民事案件,其所稱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就本案而言,首先,原審法院不能基於朗潤超市的被訴侵權行為而具有本案管轄權,本案依法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原告起訴時並未明確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地,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據其他共同被告的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並移送案件;再次,登海先鋒公司作為本案適格被告之一和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要實施者,以其住所地確定本案管轄相對較為妥適。因此,本案可以移送登海先鋒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登海先鋒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山東省煙臺市萊州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第七條第一款,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跨區域管轄發生在青島市、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轄區內有關植物新品種糾紛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據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13.離婚後財產糾紛,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須滿足三個條件:被告在該地居住滿一年,一年時間連續未中斷,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至原告起訴時,尚無法確定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應由被告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名稱:方某與張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案號: (2020)最高法民轄92號
裁判理由:本案為離婚後財產糾紛,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現為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適用前述規定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需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其一,被告必須在該地住滿一年;其二,一年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中斷;其三,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具體到本案,從兩地法院查明的情況看,至方某丹起訴時,尚無法確定張某是否仍在福建省廈門市某區居住。因此,本案應由被告張某戶籍地法院即安徽省淮北市某區法院管轄。
14.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發生糾紛,以不同訴求分別向不同法院起訴的,為瞭便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證裁判的統一性,數案應由同一個法院合並審理。
案件名稱:新譽公司與長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0)最高法民轄60號
裁判理由: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不同的法院起訴,為避免裁判之間的沖突,宜將多個案件由同一個法院合並審理。如果其中一個法院立案後發現對於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合並審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後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並審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有關人民法院均應當停止進行實體審理,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解決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本案是基於雙方履行《風電項目20MW風力發電機組采購合同》而發生的兩個關聯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一是新譽公司訴長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其訴訟請求主要是請求支付貨款及遲延履行的利息;二是長風公司訴新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其訴求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的損失賠償,但是仍然屬於對於合同履行的爭議。
關於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譽公司訴長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原告為接受貨幣一方,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而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長風公司訴新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的損失賠償糾紛,新譽公司為該案被告,同時屬於該案中“履行義務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則新譽公司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合同履行地,故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而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既非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對於該案沒有管轄權。
鑒於兩案屬於基於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糾紛,為瞭便於查清案件事實,保證裁判的統一性,上述兩案應由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合並審理。
1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即使作為被告的公司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響該被告住所地的認定,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案件名稱:春鴻合夥企業與金宸星合公司、海宸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民轄終168號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現為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之一海宸置業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金宸星合公司稱海宸置業公司已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主體資格受限。但這並不影響海宸置業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的事實。
16.(1)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使用該另一產品的行為亦使作為零部件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現瞭使用價值,則該使用行為亦構成對於被訴侵權零部件產品的使用,可以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連結點。(2)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案件的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其主張不足以否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行使管轄權。
案件名稱:貝納公司與鈞正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201號
裁判理由:鑒於被訴侵權的使用行為及侵權行為地影響本案的管轄權異議成立與否,應當就該使用行為是否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進行分析認定,並進而確定侵權行為地。本案中,鈞正公司將被訴侵權的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組裝到共享單車上使用,至少存在組裝及實際使用行為。其一,如將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視為零部件組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有關“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之規定,可以認定該組裝行為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其二,本案鈞正公司除組裝行為外,還存在實際使用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使太陽能組件產品真正發揮功能與作用的使用行為。太陽能電池作為組件產品,其實際發揮的功能與作用,系為共享單車接受指令、開關鎖等功能提供電能。而能發揮該功能與作用,則是共享單車投放市場營運之後,因此,鈞正公司將組裝瞭被訴侵權的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的共享單車投放到深圳市場進行營運之初,為保證共享單車實際被使用時能正常使用,應當維持太陽能電池持續不斷地為共享單車開關鎖提供電能,該過程需要鈞正公司使用電池組件產品,利用太陽能給電池充電;作為營運方,鈞正公司也需要對共享單車進行日常維護,使用電池組件產品。鈞正公司將共享單車投放市場進行營運,對電池組件產品實際進行使用,顯然已經超出其將電池組件產品作為零部件組裝到共享單車上的使用范疇。
鈞正公司對被訴侵權的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使用行為發生在深圳市,深圳市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實施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現為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鈞正公司在深圳市對被訴侵權的太陽能電池組件產品使用行為實施地,即為侵權行為地。原審法院作為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鈞正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將本案移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但在原審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本案的情形之下,其主張不足以否定原審人民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17.(1)對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人民法院隻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隻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結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2)對於當事人是否適格,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屬於應予審查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是否適格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其適格問題可以在實體審理階段予以審查。如果當事人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當事人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
案件名稱:愛某某公司等與TXX公司、TXX深圳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案號: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2號
裁判理由:反壟斷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上述規定明確瞭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原則。同時,上述規定也表明,壟斷糾紛案件的管轄可以被訴壟斷行為產生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結果地作為管轄連結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確定。”
本案中,TXX方起訴主張愛某某方存在實施不公平過高定價、歧視性定價、濫用禁令請求權等壟斷民事侵權行為,對TXX方在中國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並造成經濟損失,中國法院對此具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據此,對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
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人民法院隻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隻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結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對於當事人是否適格,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屬於應予審查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是否適格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其適格問題可以在實體審理階段予以審查。如果當事人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當事人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審查時,一般情況下隻需有初步證據證明當事人與涉案事實存在形式上的關聯性,即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無需對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本案中,TXX方提交的初步證據能夠證明TXX深圳公司與本案有關壟斷民事侵權行為及損害結果的關聯關系具有形式上的可爭辯性,愛某某方可能存在基於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市場支配地位,並實施不公平過高定價、歧視性定價、濫用禁令請求權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鑒於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特殊性,結合相關談判及域外司法轄區訴訟糾紛情況,可能對TXX方參與國內相關市場的競爭能力造成直接、實質、顯著地排除與限制競爭效果,TXX深圳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可以作為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
18.依法可以將法人在市場監管登記部門登記的住所作為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連結點,合同一方當事人基於對登記部門公示的法人登記信息的信賴而確定該法人住所,當與該法人發生合同糾紛時以此確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無不當。
案件名稱:觸控公司與多勝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案號: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291號
裁判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現為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根據該條規定,在根據法人住所地確定地域管轄連結點時,應當首選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隻有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時,才將其登記地確定為其住所,進而確定地域管轄連結點。……上述規定進一步表明,公司設立時在登記機關所作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將產生公信力,善意的公眾基於對登記機關就法人登記事項所作的公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故,一旦法人在存續期間原先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其應當依法履行變更登記的手續,否則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的相關公眾。總體而言,以上關於公司法人住所事項登記、變更事項登記和相關法律後果的規定,核心意旨均在於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因為這些屬於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本質歸根結底乃信用經濟和法治經濟。如果法人在登記部門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信息不可信賴,公眾勢必不得不自力調查法人的各項情況與登記信息是否一致,由此必然導致社會交易成本的提升和交易負擔的加重,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透明化、規范化、法治化和可預期化的市場經濟要求。因此,將法人在市場監管登記部門登記的住所作為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連結點的依據,於法有據。合同一方當事人基於對登記部門公示的法人登記信息的信賴而確定該法人住所,進而當與該法人發生合同糾紛時以此確定管轄法院尋求司法救濟,自為法律所允許,此亦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應有之義。
19.(1)在網絡環境下,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可以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作為管轄連點確定管轄法院。(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後,其他管轄連結點的存在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被告主張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審理的,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名稱:藍禾公司、酷能量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126號
裁判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現為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條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網絡環境下,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根據酷能量公司提交的(2019)粵廣南沙第43825號《公證書》中記載的物流信息顯示,被訴侵權產品通過郵政快遞的東莞市清溪鎮大宗收寄處理班收件,故可合理推斷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為廣東省東莞市。由於上述被訴侵權產品發貨地在廣東省東莞市,因此可以認定廣東省東莞市為上述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確定管轄連結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深圳市兩級法院繼續管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的規定,原審法院對廣東省內(除深圳市外)第一審專利民事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地位於廣東省東莞市,屬於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藍禾公司住所地、其他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地等其他管轄連結點的存在,並不影響原審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藍禾公司主張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接收貨幣”,是指合同約定的標的為一方有權接收另一方支付的貨幣。案涉合同為工程項目合作協議,合同約定的標的是被告履行組織項目投標義務,原告起訴退回定金,但是其“接收退回定金”並非案涉合同約定的標的,而是其訴訟請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標的”確定管轄法院。
案件名稱:黃某與湖南博陽公司、戴某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119號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黃某忠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湖南博陽公司、戴某英未履行組織項目投標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湖南博陽公司、戴某英退回定金等。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湖南博陽公司負責組織投標公司,提供銀行信貸證明、投標保函等事宜。雖然本案黃寶忠起訴請求是判令湖南博陽公司、戴某英退回定金,黃某忠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並不是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的標的,而是來自於黃某忠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接收貨幣”。從案涉《工程項目合作協議書》簽訂的情況看,合同約定的標的是湖南博陽公司、戴國英履行組織項目投標義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湖南博陽公司作為履行義務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21.互聯網借貸糾紛,出借方一方主體特定、借款方一方主體不特定,存在著面廣量大的情形。當事人協議選擇的爭議管轄法院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不宜據此認定該法院是案件的管轄法院,以避免大量案件通過協議管轄進入約定法院,破壞正常的民事訴訟管轄秩序,故案涉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案件名稱:郭某銘與度小滿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27號
裁判理由:互聯網借貸糾紛,出借方一方主體特定、借款方一方主體不特定,存在著面廣量大的情形。雖然協議選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系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進行的明確約定,但是,在無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北京市海淀區與本案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情況下,如就此認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勢必造成大量案件通過協議管轄進入約定法院,破壞正常的民事訴訟管轄秩序,故案涉協議管轄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度小滿公司住所地位於重慶市北碚區,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22.合同約定簽約地與實際簽約地不符,應認定約定簽約地為合同簽訂地,但故意規避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范的除外。
案件名稱:金盛集團公司等與深圳平安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民轄終110號
裁判理由:金盛集團公司、金盛傢居公司認為本案應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合作框架協議》明確載明:“(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17年7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區簽署”,金盛集團公司、金盛傢居公司提供的餐飲費發票和住宿費發票不足以證明《合作框架協議》實際簽訂於南京市。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無論《合作框架協議》是否實際簽訂於南京市,人民法院均應認定協議簽訂地為深圳市福田區。《合作框架協議》約定因協議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據此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金盛集團公司、金盛傢居公司上訴主張本案應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23.涉案合同的名稱、合同具體條款中均約定瞭涉案軟件的許可范圍及實際使用范圍為A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認定為A地。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已經有明確約定的,無需考慮爭議標的是否為支付貨幣進而據此確定合同履行地。
案件名稱:聯眾公司與廣潤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460號
裁判理由:關於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據此,本案中,雙方在涉案合同的名稱、合同具體條款中均約定瞭涉案軟件的許可范圍及實際使用的范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認定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聯眾公司提出的其系接收貨幣的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屬於合同履行地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隻有在合同約定不明時,才需考慮爭議標的是否為支付貨幣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已經有明確約定,不應依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審法院對聯眾公司關於本案合同履行地為浙江省杭州市的主張不予支持。
24.(1)合同履行地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來確定。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2)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合同款及違約金,該訴訟請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義務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義務,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則。
案件名稱:崇文公司與中軟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案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334號
裁判理由:崇文公司認為原審法院不能依據中軟公司單方陳述即認定其負有單方付款義務,中軟公司訴請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違約金是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貨幣化,故主張訴訟請求不等同於“爭議標的”,不能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形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款規定明確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即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來確定合同履行地。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本案中,中軟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崇文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及違約金,該訴訟請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崇文公司向中軟公司支付合同款的義務。因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則,故崇文公司關於本案接收貨幣一方不是合同履行地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5.合同履行地應為最能反映該合同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的地址。(1)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應當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並結合實體法內容來加以確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所涉實體義務的履行地點,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爭議標的”,其內涵應當結合最能反映糾紛所涉合同之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來加以理解。(2)對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最能反映該類合同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應為開發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履行開發計算機軟件義務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主要履行地。
案件名稱:某工業科技公司、億盟恒信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246號
裁判理由: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應當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並結合實體法內容來加以確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所涉實體義務的履行地點,而且應為最能反映該合同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因此,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爭議標的”,其內涵應當結合最能反映糾紛所涉合同之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來加以理解。對於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最能反映該類合同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應為開發計算機軟件。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履行開發計算機軟件義務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主要履行地。
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若雙方協商不成,應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案合同約定某工業科技公司委托億盟恒信公司開發基於北鬥的綜合位置服務系統軟件開發項目,並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億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並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億盟恒信公司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具體包括系統開發設計及技術開發,軟件代碼編寫,提供軟件測試和驗收時所需要的相關軟件,軟件後期維護、修改、升級、提供系統、部署文檔、測試報告等開發成果物,軟件培訓服務等。其中,“研究開發基於北鬥的綜合位置服務系統軟件”是最能反映涉案合同本質特征的合同義務。鑒於涉案合同並未就該項合同義務的履行地點作出明確約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涉案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研究開發基於北鬥的綜合位置服務系統軟件”合同義務一方即億盟恒信公司的所在地,故可將億盟恒信公司的住所地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認定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南京市、蘇州市、武漢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內計算機軟件民事第一審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雖然,某工業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北京市,北京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轄連結點之一。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現為第三十六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億盟恒信公司作為涉案軟件系統受托開發方,其選擇向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的原審法院提起訴訟,系其行使訴訟處分權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定。
26.(1)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核心仍然在於判斷被警告人的行為是否侵犯瞭他人專利權,與專利侵權訴訟存在密切關聯性,可以參照專利侵權案件地域管轄連接點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地域管轄連接點,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的“侵權行為”應當理解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相應地,此類訴訟中作為地域管轄連接點的侵權行為地,應當是指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實施地及其結果發生地。(2)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原則上隻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隻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成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結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
案件名稱:藍泰公司與地洲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65號
裁判理由:本案系因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所引發的地域管轄權爭議,焦點問題為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制度設置目的在於,為因受到專利權人警告而陷入不安的被警告人提供司法救濟,通過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審理,確定被警告人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從而使其盡快從不安狀態中解脫出來,為後續的生產經營作出妥當決策。可見,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核心仍然在於判斷被警告人的行為是否侵犯瞭他人專利權,與專利侵權訴訟存在密切關聯性,可以參照專利侵權案件地域管轄連接點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地域管轄連接點,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的“侵權行為”,應當是指被警告人的涉嫌侵害專利權的行為。相應地,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作為地域管轄連接點的侵權行為地,應當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實施地及其結果發生地。
在管轄權異議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原則上隻須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與建立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隻須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成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接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即涉案專利權人在給上訴人的客戶發出的警告函中指控上訴人涉嫌實施瞭制造、銷售侵害其涉案專利權之產品的侵權行為。一方面,上訴人的住所地位於江蘇省南京市,結合上訴人的經營范圍,可以認定上訴人在其住所地即江蘇省南京市實施瞭可爭辯的制造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另一方面,二審查明的事實亦初步證明上訴人在江蘇省南京市實施瞭可爭辯的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因此,江蘇省南京市可以作為本案的地域管轄連接點。雖然被上訴人的住所地位於上海市,上海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轄連接點之一;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現為第三十六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訴人選擇在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即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是其行使訴訟處分權的表現,符合法律規定。
27.案涉合同約定 “糾紛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在發生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受讓方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實質是行使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債權受讓方未主張受讓案涉權利時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情形下,案涉合同關於“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對債權受讓方有效。
案件名稱:南昌律贏重慶渝北分公司、李某追償權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18號
裁判理由: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在南昌律贏重慶渝北分公司未主張受讓案涉權利時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情形下,案涉《金融信息居間服務協議》關於“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對南昌律贏重慶渝北分公司有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即科金融公司與李某簽訂的《金融信息居間服務協議》關於“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中,《金融信息居間服務協議》簽訂時,“原告”雖無法具體確定,但能夠明確的是,此處的“原告”應為合同簽訂主體即科金融公司、李某。南昌律贏重慶渝北分公司作為即科金融公司對李某債權的受讓人,起訴的實質是行使即科金融公司對李某的請求權,因即科金融公司住所地位於上海市楊浦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28.案件受理後,受理法院可以對影響管轄連接點的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僅限於形式關聯性,通常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一定關聯即可確定管轄連接點,人民法院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案件名稱:奧光公司與趙某才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91號
裁判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時,僅要求被告明確即可。但案件受理後,為瞭盡早確定管轄法院,避免當事人虛列管轄連接點,不誠信訴訟,受理法院可以對影響管轄連接點的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但該種審查僅限於形式關聯性,通常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一定關聯,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確定該被告屬於適格被告,而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本案中,奧光公司以某寶公司等為被告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初步證據證明,趙某才在某寶公司運營的平臺上開設店鋪出售被訴侵權產品。某寶公司與本案被訴侵權事實具有直接關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某寶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故杭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杭州中院的相關審查,雖與管轄連接點相關,但同時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權定性和民事責任劃分,屬於應在本案實體審理中確定的事項。
29.具有一定的運營資金並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交易業務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案件名稱:天同證券公司與健康元公司、天同證券深圳營業部證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號:(2005)民二終字第160號
裁判理由:天同證券深圳營業部系天同證券的分支機構,雖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設立並領有工商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運營資金和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證券交易等業務的行為能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天同證券深圳營業部作為本案合同糾紛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本案原告起訴承擔直接民事責任的被告,且其工商登記住所地為廣東省深圳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06年第6期。
30.客戶在證券公司開戶投資,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對客戶賬戶內資金和證券既負有合同約定的妥善保管義務,同時還負有法定的妥善保管義務。證券公司營業部挪用客戶賬戶內資金或證券的,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客戶有權選擇要求證券營業部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客戶以侵權為由對證券營業部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名稱: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津世紀大道營業部、中國旅遊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天津證券交易營業部、中國旅遊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案號:(2005)民二終字第207號
裁判理由: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投資,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對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不僅負有合同約定的妥善保管義務,而且負有法定妥善保管義務。當客戶賬戶內證券或資金被證券營業部挪用後,客戶有權選擇違約或侵權訴由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住房公積金因在中旅營業部資金賬戶內的國債被挪用,以侵權為由對中旅營業部等相關被告向中旅營業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摘:《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06年第5期
31.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後,除非發現受理案件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審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案件。
案件名稱:楊某、雲南墘坤城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號: (2022)最高法民轄73號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上述規定看,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在開庭前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後,除非發現受理案件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作為被告貴州大地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貴州恒基華融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且受理本案並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已經進行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32.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選定的地點,應當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在地”的含義與“住所地”並無二致,故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屬於約定不明的情形。
案件名稱:樂視公司與樂昱創業中心(有限合夥)、賈某亭、樂視控股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案號: (2017)最高法民轄終339號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現為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所選定的地點,應當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本案中,樂昱創業中心作為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樂視公司訂立的《還款協議》和《還款補充協議》、與質押人樂視控股公司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與保證人賈某亭、樂視控股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均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時由樂昱創業中心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由於樂昱創業中心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內,結合本案爭議標的額已超過5億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的規定,本案應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協議中約定的“出借人所在地”是否明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關於“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之規定,所在地的含義與住所地並無二致。因此樂視移動公司主張“所在地”系約定不明,應屬無效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裁定關於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認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
33.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觀點解析: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為合同履行地。將合同履行地依照約定,明確為一個穩定的履行地,廢止瞭《92年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92】22號))】第19條的規定。
34.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觀點解析: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A為出賣貨物方,B為買受方,如A起訴要求B支付貨款的,A為接收貨幣一方,A地為合同履行地;如B起訴A交付貨物的或者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A為履行義務一方,A地為合同履行地。
35.關於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
觀點解析: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如“給付貨幣一方”的理解,這裡的“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用金錢的形式來承擔。不能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36.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觀點解析: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現為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37.管轄協議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協議的書面形式。
觀點解析:管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例如,合同法第十一條(現已廢止)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的形式。”此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三條規定:“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或以將來能夠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訂立的,為便於將來可能產生或者已經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關系的糾紛,約定某個締約國法院或一個或幾個專屬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協議。”
38.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生沖突的處理。
觀點解析: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現已廢止)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
39.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觀點解析: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89號)認為,“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裁定中也認為,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二是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由於何為當地指代不明,常常產生爭議。有的理解為當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據合同類型理解為工程所在地。我們認為,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的意思、合同類型及其他因素,能夠確定何為當地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號裁定書中認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所稱的當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40.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觀點解析:有觀點認為,案件沒有審理,無法按照實體法的要求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本解釋保留瞭《92年意見》第18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們認為,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江偉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中提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有爭議的義務的履行地法院管轄,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或者實際履行地。民法規定的履行地隻有在當事人未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在合同未實際履行時才有適用餘地。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在確定管轄時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本文轉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如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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