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詳解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如何以“核定征收”的方式來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明確個體工商戶與經營所得的定義,
再次,為何“核定征收”和如何“核定征收”,
最後,計算和繳納“核定征收”的稅款。
在《個人所得稅的底層概念》的講解中,我們知道“個體工商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之一。
那具體來講,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到底是什麼呢?
先看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還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
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中,“個體工商戶”不僅僅是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還包括依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和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所以,“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就包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前提:正確地計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和損失。
如果不能正確地計算呢?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所以,凡是取得“經營所得”的“所得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若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同時,我們再來看一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這是稅務機關以稅收征管的視角,針對所有的納稅人和所有的稅種執行的規定:
我們來總結一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這條規定:
所以,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取決於納稅人的賬冊建制是否完善和會計核算是否準確。
那我們來看一下個體工商戶的建賬標準,《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賬簿有兩種:一種是復式賬,另一種是簡易賬。
一是看註冊資金,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設置復式賬;註冊資金在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設置簡易賬。
二是看月度銷售額,依照“應稅勞務”、“貨物生產”和“貨物批發或零售”分別設置瞭不同標準,具體看下面的表格,符合表格中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
所以,個體工商戶作為廣大的納稅人之一,顯然也受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約束,在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若有“核定征收”的情形,稅務機關便有權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征收”,征收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在中央層面,《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未就“個體工商戶如何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做出具體規定。隻是在《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中,對“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征收”做瞭規定。
在地方層面,各省市的稅務局依據本省市自身情況,分別出臺瞭“關於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如何“核定征收”做瞭具體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式。
下面分別講解“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以“定期定額”的方式征收管理。也就是說,定期定額管理適用於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另外需註意,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準確核算,不得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也不適用定期定額管理。
“定期定額”就是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簡而言之,由於個體工商戶不能準確計算經營收入和經營成本,那麼“定期定額”就是通過核定“營業額”或者“所得額”,來確定“應納稅額”。
不過“定額”是有“保質期”的,“過期”之後需要重新核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後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後一個納稅期。
“定額”具體的核定方法,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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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定期定額”的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之後,個體工商戶並不能一勞永逸,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應當以實際的發生額為計稅依據,進行申報繳納稅款,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低於定額”,應當按照定額申報繳納稅款: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瞭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但是以“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不需辦理匯算清繳。
需要註意的是,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定期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是在電子稅務局申報,並未納入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個人所得稅部分)。
在中央層面,未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做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財稅[2000]91號《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對“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具體規定。
在地方層面,各省市的稅務局依據本省市自身情況,分別出臺瞭“關於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如何“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做瞭具體規定。
個體工商戶若能準確計算經營收入或經營成本,便可用“應稅所得率”倒推出“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得出“應納稅額”。結合下面計算公式,會更容易理解。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其中: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所得適用 5% 至 35% 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1 | 不超過 30000 元的 | 5 | 0 |
2 | 超過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瞭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但是以“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不需辦理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理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最後強調一下,本篇適用實行以“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查賬征收”的已在這篇文章中講解瞭,鏈接在這裡。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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