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道路安全管理 機動車類型 GA802-2019》在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較於《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 》的內容進行瞭部分刪除、修改和增加。那對於我們日常出行有哪些影響呢?筆者總結一二。
一、對拼裝車和非法改裝車重新進行定義
拼裝車 illegally assembled vehicle未經國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瞭報廢、走私、事故後整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原)拼裝車 illegally assembled vehicle未經國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瞭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電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小結:通過上文可以得知拼裝車定義增加瞭走私、事故後整車內容,也就說明如果使用瞭走私的或者事故後整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將被定性為拼裝車。
處罰:如果駕駛拼裝車上路,交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收繳車輛。(處罰夠重的)
二、增加預約出租客運汽車的定義說明
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用於網約車經營服務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車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退出網約車經營服務,轉為非營運汽車的。為預約出租轉非汽車;
小結:如果私傢車車主想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需要按照流程去車管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非營運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需要註意,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由於使用性質發生變更,需要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避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該事由免賠。
三、非道路車輛上道路發生事故如何定性(敲黑板!敲黑板!重要內容來瞭!)
對叉車等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應認定為機動車,無須確定其車輛類型。註: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或者娛樂休閑,按照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由動力驅動(牽引)的車輛,如:叉車、場地觀光遊覽車、全地形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
小結:通過定義可以明確如果使用(駕駛)該類交通工具上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將被認定為機動車,要知道在我國,機動車在道路上要承擔更大的註意義務,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定責上更傾向於保護後者。所以不要上路,尤其作為傢長(監護人)千萬不能讓孩子騎行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果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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