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提出幾項任務:
- 開展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2021.9底完成;
- 針對當前的突出問題開展排查整治:
- 3. 加強指導幫扶和能力建設
- 4、 強化監督落實,壓實VOCs治理責任
《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附件的10項治理要求)
二、《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
十條措施+4個附件
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重點文件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源解析結果表明,當前階段有機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組分,占比達20%-40%,其中,二次有機物占OM⽐例為30%-50%,主要來⾃VOCs轉化⽣成。
同時,我國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 O3濃度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節已成為部分城市的⾸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是現階段重點區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 ⼤力推進源頭替代: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 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VOCs含量量廢水(廢⽔液⾯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 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理過程,應加蓋密閉。采用局部集⽓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於0.3⽶/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 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車間或⽣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3千克/小 時、重點區域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於 80%;采⽤用的原輔材料料符合國傢有關低VOCs含量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有⾏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 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一廠一策”。
- ⽯化⾏業VOCs綜合治理。(1石油煉制、2有機化學品、3合成樹脂、4合成纖維、5合成橡膠。)深化LDAR⼯工作。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規定,建立臺賬,開展泄漏檢測、修復等;
- 化⼯行業VOCs綜合治理。(1制藥、2農藥、3塗料、4油墨、5膠黏劑、6橡膠、7塑料制品等)。真實蒸氣壓⼤於等於27.6kPa(重點區域大於等於5.2kPa)的有機液體,利用固定頂罐儲存的,應按有關規定采⽤用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
- 工業塗裝VOCs綜合治理。(1汽⻋、2傢具、3集裝箱、4電子產品、5工程機械等)。
- 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
- 油品儲運銷VOCs綜合治理。
- 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VOCs綜合治理。(1廢氣處理中心、2LDAR信息管理平臺、3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4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5明確VOCs源譜,識別特征污染物,載明企業廢氣及治理設施情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業違法信息等、6監測預警監控體系+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溯源分析+惡臭電子鼻監控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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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Cs物料儲存;(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及料倉)
-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液態、粉粒狀、裝卸)
-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投加卸放、反應單元、分離精制、真空系統、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物料使用、其他過程(開停車、檢修、清洗、退料等)、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等)
- 設備與管線組建泄漏;
- 敞開液面VOCs逸散;(廢水集輸、儲存、處理、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 有組織VOCs排放;
- 廢氣治理設施;(冷凝器、吸附、催化氧化、熱處理爐、洗滌器/吸收塔等)
- 臺賬;
- 儲油庫;(發油階段、油氣處理裝置、油氣收集系統)
- 加油站;(加油階段、卸油階段、儲油階段、在線監控系統、油氣處理裝置)
四、《“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
- 重點地區要嚴格限制石化、化工、 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高 VOCs 排放建設項目。
-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
- 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佈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建設。
- 嚴格涉 VOCs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區域內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並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 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
- 新、改、擴建涉 VOCs 排放項目,應從源頭加強控制,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 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 O3 污染嚴重的地區,夏秋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 芳香烴的行業研究制定生產調控方案。PM2.5 污染嚴重的地區,冬季可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措施。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對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 VOCs 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 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
《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塗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
《膠黏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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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