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前几天,有个同事开庭回来,问我,电子邮件的“原件”是什么?应当如何展示?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呢?因为开庭的时候,她需要展示电子邮件原件(立案的时候提交的是电子邮件的打印件,而打印件是随时可以制作出来的,不能确认真假),于是,同事打开手机,登录邮箱app,准备找到邮件打开当庭展示一下,结果,直接被法官打断:“你这个不是原件,作为律师,你连电子邮件的原件是什么都不知道吗?”(这个法官的说话方式也是没有逻辑的,如果觉得不是,您直接说您认为的原件是什么就好了啊)同事争执了一番,但是,因为自己也不能十分确定,这是不是原件,还是没有多和法官争论。正是因为不确定,故而回来向他人寻求意见。
事例二:前不久,因立案需要,我去派出所查询被告的口卡信息(文后解释“口卡信息”),关于查询口卡信息,上海律师可以携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原件,去派出所查询,如果知道身份证号,律师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分秒钟的事情,我是因为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需要模糊查询(文后解释“模糊查询”),才去派出所现场查询的。之前去派出所查询,我一直携带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这次当然也只带了这两样文件,只是这次去的是一个新的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我到窗口说我要查询口卡信息,窗口的警察先是问了一句“什么是口卡信息?”我解释了一下,然后,警察慢慢地说:“那你带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证、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了吗?”我说,我只带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之前去其他的派出所查询,都只需要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无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的(我也不知道是基于哪个规定,说来惭愧,我到现在也没有去查)。大概是感觉到被冒犯了(我的猜测),警察抬起头,看着我,声音提高了些,反问道:“他们都错了我就跟着他们错?”我知道,事已至此,已经不可能在这个派出所查询到口卡信息了,于是去了附近的另外一家派出所,并顺利查到了口卡信息。
对于我不确定的事情,我从来不敢斩钉截铁地说什么,就像我的同事,她之前没有遇到过电子邮件原件展示的问题,我在之前的庭审中,也是如此展示电子邮件原件的,法官和对方律师对于如此展示电子邮件原件并无异议,但是,要说具体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如何展示电子邮件的原件,我还真不知道,故在法官提出质疑的时候,我不敢坚定地说,这就是电子邮件的原件。
这位警察的做法就很让人难以理解了,先是对于什么是口卡信息居然不知道,可见其对于这块业务是多么的不熟悉,但是,在提到要求律师提供材料的时候,又是那么地自信,似乎所有的规定和要求都烂熟于心,而其他的所有的人和单位,都在犯错。从对该业务的几乎一无所知到无所不知,也就两分钟的时间,让我难以理解的是,是什么让他如此自信,对于自己几乎一无所知的事情如此斩钉截铁的?
想来想去,除了人品一类的说法,最有说服力的,大概还是因为所处的位置而已,我的同事、我,都处于服务于人,需要得到他人正面评价的环境中,因此,自然需要谦逊,而另一些人,所处的环境,也仅仅是所处的环境,让他无需关注于他人的评价,而且,从我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即使请他人来评价,他人也不敢评价,故而,根本不在乎那些无法评价他的人,既然不在乎,又何须考虑态度和正误与是非呢?这让我想到那个小故事——山羊爬上了房顶,对楼下路过的狼大肆辱骂,狼回:“骂我的不是你,而是你所处的房顶”。可悲的是,很多人把脑袋放在了下面,把屁股放在上面对着人放。
口卡信息:身份信息,是包含了住址、身份证号、户籍地等信息的纸质文件。
模糊查询:由于不知道具体的身份证号,只能通过特定的条件,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等进行检索,通过不断增加条件从而缩小范围直至最终确定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