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只有迟到,不会缺席在濮阳市南乐县60多岁老人李京选身上得到完美诠释。
日前,李京选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行终151号《行政判决书》。他起诉县政府侵权的行政诉讼终于胜诉。他激动得老泪纵横:“太不容易了”。
2001年底,李京选购买南乐县城兴华路北侧20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之后一直患重病在医院救治)。4年后他准备开发时,却发现该土地上被他人建房了。协商未果后,他起诉到法院。
南乐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5)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将建在李京选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该判决证明了李京选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荒唐的是,2014年1月4日,李京选的该宗土地上的32间房屋被偷拆了,他立即报警,一直没有得到合法保护,更荒唐的是,其间,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却下文注销了李京选的土地使用证,并将该宗土地违法挂牌拍卖了,此后,他走上了慢长的上访申诉之路,要求县政府纠错,恢复他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李京选申诉之路经历了中央第一巡视组的交办督办、三年的打黑除恶行动交办督办、中央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督办、两阶段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问督办。
2021年1月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南乐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6月21日,南乐县县长曹拥军召开有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信访局商务局一把手以及法律顾问等数人参加的信访工联席会。会议形成2021年4号会议纪要:对李京选该宗土地按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对其予以货币补偿;涉及土地上原有房屋补偿问题,在对其该宗土地收回补偿时,参照原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
7月13日,南乐县自然资源局专门作出《关于李京选国用(2001)字第00006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认定李京选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该局于2001年12月28日登记办理的有效证件,明确了该宗土地的用途及政府征收前的权属问题:1,使用面积为2006平方米;2,使用类型为出让;3,使用用途为商业。
李京选说,他认可南乐县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县自然资源局这一事实认定,但不认可处置方式。如果按照南乐县政府的意见,他只能得到300万元的赔偿,而他这宗土地的实际价值已经远远超过2000万元。
他的意见是:会议纪要的“重新评估”说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基础或价值对等的方式指定赔偿方案。
另外李京选质疑的是,南乐县自然资源局在他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情况下,为什么又为对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他把自己的诉求发给南乐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韩晓飞。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县政府的事情,我们无法做主,也没办法撤证。你去起诉我,法院判我撤证,我就撤证。
李京选将南乐县政府起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对该院行政判决书不服,又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乐政〔2019〕32号《关于豫北宾馆片区(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李京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乐国用(2001)字第0000618号范围的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应当予以撤销。1.南乐县人民政府作出乐政文〔2015〕26号房屋征收决定后,又作出乐政〔2019〕32号房屋征收决定,属于明显不当、程序违法,应当撤销。2.李京选使用的国有土地在乐政〔2019〕32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但该地上房屋已于2013年被拆除。南乐县人民政府主张依据乐征〔2019〕3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收回该案涉土地,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南乐县政府所做的相关行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行初12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南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乐政〔2019〕32号《关于豫北宾馆片区(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李京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乐国用(2001)字第0000618号范围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南乐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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