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研究|以俱乐部、公棚之名进行信鸽比赛可能涉及的4个罪名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关键词:信鸽比赛;诈骗罪;非法集资;开设赌场罪

赛鸽是我国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之一。中国信鸽协会成立于1984年12月,总部目前设于北京。协会下设裁判、竞赛、专家、新闻等多个专项委员会,拥有团体会员33个,注册个人会员逾40万人,年足环销售量超过2300万枚。1997年1月,中国信鸽协会正式成为国际鸽联会员单位。

信鸽竞赛:中国信鸽协会先后推出中国国际公棚赛、信鸽国家赛、全国幼鸽联赛、全国千公里联赛及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赛等一系列品牌赛事。同时,各地协会、公棚与俱乐部也先后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赛事,让协会会员与全国各地的信鸽爱好者都有机会参与到信鸽竞赛中。

信鸽产业:信鸽运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信鸽交易——饲料供应——鸽药(保健品)生产——鸽具鸽舍制造——电子扫描、计时器材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制度保障: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明确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2002年中鸽协制定了《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中鸽协制定了《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2月中鸽协制定了《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上述规章办法是全国信鸽运动的指导性文件;《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9)》;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立了信鸽竞赛的合法地位。

国内的赛鸽比赛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各地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公信力较高;第二类是俱乐部组织的比赛,半商业性质;第三类是公棚比赛,纯商业赛事。作为纯商业性质的赛鸽公棚比赛,奖金比俱乐部比赛、各地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高,冠军奖金达到百万级别,甚至是千万级别,早在2016年,某地一场公棚比赛的单站奖金冠、亚、季军的奖金数额分别达到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信鸽比赛的经济化、商业化不仅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活力,也同样伴随着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较为常见的就是一些经济犯罪。下文将详解几类犯罪在赛鸽活动的表现:

一、诈骗罪

赛事方涉嫌诈骗罪(1):内蒙古一对夫妇违规举办信鸽大赛,信鸽饲养者纷纷报名,并将参赛信鸽送到该公司进行热身训练;经筛选信鸽并收取每羽赛鸽880元,还预收了特比环项目款和指定投注项目款,费用合计132万余元。比赛如期举行,该公司相继兑现了赛鸽200公里热身赛和300公里预赛等奖金,然而最后的500公里决赛奖金未能兑现,获奖赛鸽拍卖金也得不到兑现,最终案件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斌律师认为,赛事方为了逃避奖金的支出以及规避兑现获奖赛鸽拍卖金,从而卷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赛事方涉嫌诈骗罪(2):安徽高某某交代,300余只“获奖”的信鸽多为“关系户”或者无人认领,通过自己的暗箱操作后,减少奖金的支出,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这也是蚌埠地区首例利用信鸽竞赛,虚构竞赛结果,诈骗鸽友财物,而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

吴斌律师认为,为了影响比赛结果,通过“关系户”或者无人认领的方式暗箱操作是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以此达到减少奖金支出达到盈利目的,司法实践中,该目的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赛方涉嫌诈骗罪(3):上海的龚某和张某先是用驯养多年的老鸽子冒充比赛规则要求的一岁鸽,然后又采用两地交替驯养的方式,让信鸽分别认识两地饲养点的鸽棚,比赛开始后不久,赛鸽飞回起点附近鸽棚,带着赛鸽搭上了去上海的高铁,“疾飞”归巢,最终两人的鸽子包揽大赛前四名,后因成绩太过“出色”而遭质疑,两人商议后将信鸽杀死,并告知赛事主办方上海市信鸽协会赛鸽已灭失,主动放弃百万奖金。赛事方向警方报案后两人被捕。

吴斌律师认为,参赛方以坐高铁等作弊方式,获得优异的比赛成绩,以此达到获得高额奖金的目的,但是由于成绩太过于“出色”而遭受质疑,案发时并未领取高额奖金,因此,本案即使构成诈骗罪,也应属于诈骗罪未遂。

以诈骗方式赛鸽,不仅违背了体育的精神,更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管是赛事方,还是参赛方,通过暗箱操作、虚构竞赛经过、比赛作弊或者卷款潜逃,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赛事方涉嫌非法集资:蔡某成立了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代理公司名下金羽腾鸽业项目、举办赛鸽比赛,并有高额返利为名,通过业务员介绍、推介等公开宣传招揽投资人,吸引了20多名投资人共计170余万元投资款。被告人刘某在自己投资之后,还被吸纳为公司的业务员,向他人介绍、宣传该项目,吸引几名投资人共投资22.5万元。本案在投资人拿不到任何收益,公司网站无法登录、办公地也人去楼空的情况下案发。

吴斌律师认为,投资公司以金羽腾鸽业项目、举办赛鸽比赛为项目吸引投资客进行投资,但是由于投资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在不具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信鸽公棚涉嫌赌博:(1)2021年10月22日,扬州信鸽协会在其官网披露了同年发生在扬州某信鸽公棚的违规情况,明确提出该公棚涉嫌违法、违规举办信鸽赛事,并重申了禁止比赛中存在包括利用举办信鸽赛事从奖金中抽头获利;在信鸽赛事活动之外,另行组织以赛事成绩定输赢的收费、发奖活动(如比赛规程外的指定鸽赛等);违反信鸽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组织信鸽比赛对颁发的赛事奖金不依法缴纳奖金税等行为。

信鸽公棚涉嫌赌博:(2)2021年11月,一场世界级的信鸽比赛在江苏苏州开幕。据当地赛鸽公棚公布的竞赛规章显示,不同类型、级别的赛鸽报名费每羽鸽子1000元到10000元不等。根据飞行分数计算成绩,鸽王的最高奖金达100万元。根据竞赛规章,这场比赛的奖金总额已超千万元。而类似的比赛,每年在全国还有十几站,奖金总额也大致相同。比赛结束后不久,因存在赌博嫌疑,该信鸽公棚遭鸽友举报。

吴斌律师认为,倘若信鸽公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之二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以上几种犯罪都是赛鸽领域易发的犯罪行为,但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利用了赛鸽的形式,属于是新瓶装旧酒,并无需要特别提示的地方。

与此不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则需要特别的关注,赌博与比赛具有着天然的亲近性,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赌球、赌马,以及新近较为新颖的电子竞技赌博,下文将从正当赛鸽行为与赌博相关犯罪的区别予以剖析。

赛鸽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如果赛鸽的行为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9)》等规定,即使设置了高额的奖金,也应认为是合法的体育奖金。那么,赛鸽运动与赌博有哪几点本质上的区别:

(1)赛鸽比赛是一种体育运动,且不具有射幸性。赛鸽作为一项体育运动,不管是各地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还是俱乐部、公棚举行的比赛,均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赛鸽要想获胜,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去培养及训练赛鸽,而且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以及各项技能;也就是说,赛鸽比赛不具有射幸性,输赢与投入成正比;但是,赌博具有射幸性,输赢与投入没有必然的联系。

(2)赛鸽参赛费及奖金的固定性。赛鸽的奖金数额及设置奖项一般是在比赛前公布,奖金来自于参赛者的参赛费、获奖赛鸽拍卖金等,譬如“汽车拉力赛”的参赛者,也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参赛费,奖金也来自于参赛费用。赛鸽比赛的参赛费用及奖金均是固定的,但是赌博的赌资数额及赌注数额是不固定的,输赢与投注数额与参赌人员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

(3)赛鸽比赛仅面向会员而非公众。参赛者首先是信鸽协会的会员,其次为自己的信鸽报名参赛,然后购买中国信鸽协会统一销售的足环,并缴纳相应的报名费,才能获得参赛资格,而非会员不能报名参加信鸽比赛,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因此,赛鸽的参赛者针对的是特定人群,与此不同的是赌博,赌博具有开放性以及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点。

结语,半商业化的俱乐部赛鸽、纯商业化的公棚赛鸽是赌博犯罪以及诈骗犯罪高发领域。研究信鸽比赛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为罪轻的赛鸽爱好者提供罪轻辩护,为无罪的赛鸽爱好者洗脱罪责,亦为积极履行辩护职能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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