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地產建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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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地產寒冬蔓延,房企面臨著資金鏈緊張、“保交樓”政策的壓力,為盡快將項目變現,工程甩項竣工成為一部分房企的無奈之選。
甩項竣工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在行業中通常把這種按照施工圖紙要求還沒有完成的部分工程細目甩下,對整個工程先行竣工驗收的行為,稱之為甩項竣工,而被甩下的工程細目,即為甩項工程。
如果發包人要求項目甩項竣工,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則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避免因甩項竣工對自身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一,工程是否滿足甩項竣工要求?
第二,是否要對甩項工程承擔責任?
第三,甩項竣工的工程如何進行結算?
我們將就這幾個問題逐一進行分析解答。
工程是否可以甩項竣工,需要考慮兩方面問題:
其一,工程本身是否滿足竣工驗收要求;
其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包人等單位是否同意進行甩項竣工驗收。
一、甩項竣工中的甩項工程隻能是少部分掃尾工程、零星工程等細目工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該規定中,將建設工程竣工條件已經進行瞭詳細羅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是必須滿足條件,甩項竣工意味施工企業並沒有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內容。
在實務中,施工企業需要註意的是,甩項工程必須是少部分掃尾工程、零星工程,並不構成對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改變。
相反,如果甩項工程屬於工程主體或其他重要施工內容,則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尤其是招投標的項目,即使簽署瞭甩項竣工協議,該協議也將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此時,施工企業面臨的是因沒有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而承擔高額違約金。
二、與發包人就甩項竣工協商一致,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4.3條甩項竣工協議:“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甩項竣工協議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的約定,對已完合格工程進行結算,並支付相應合同價款。”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確提到瞭,如果出現甩項竣工驗收的情況,那麼雙方應該簽署甩項竣工協議,這是為瞭避免因甩項竣工產生爭議。
對於施工企業而言,也是留存證據的過程。
與發包人協商甩項竣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溝通,並形成甩項竣工協議,包括:產生工程甩項驗收原因、工程甩項部位及清單工程量、組織甩項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人員管理和現場管理、結算、質量保修期和工程缺陷責任期、後續施工等等,以便明確雙方權責。
除此之外,工程能否甩項竣工,各地規定有所不同,如要甩項竣工的情況,需先行與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溝通無異議後,才能執行。
就建設工程而言,甩項工程隻是暫時不施工。甩項竣工驗收後,甩項工程依然需要完成施工。甩項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企業繼續施工,或者由發包人或者第三方進行施工,施工企業也將因施工方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
一、由施工企業繼續施工時,其對甩項工程承擔所有責任。
多數情況下,甩項竣工驗收後,甩項工程仍由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比如因為缺少某種材料而未完成的細目,在對整個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後,由施工企業繼續進行采購及施工。
此時,施工企業必須和發包人就甩項工程施工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留存相關達成合意的證明材料,並在就甩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履行相關約定,避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而如果沒有就甩項工程簽署協議,或者沒有留存相關的證據材料,施工企業將要承擔高額的違約賠償。就此,我們檢索瞭最高院的相關判例,供施工企業進行參考。
參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504號
本案中,施工企業溫泉公司被發包人華榮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巨額逾期竣工違約金,雖然溫泉公司抗辯訟爭工程存在重大設計變更、增加“甩項”施工等影響工期的因素,但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此被判決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院認為:因雙方於2008年5月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並未明確不予施工的工程項目,故僅憑該《施工聯系單》中“按設計施工”的表述並不足以證明水電、消防工程即為華榮公司之前要求甩項的項目內容,亦無法確證由此增加的工程數量與延期天數。且溫泉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就甩項工程恢復施工所導致的工期延長與華榮公司有過協商洽談,或經監理單位審核確認,該情形既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亦有違常理。故一、二審法院對溫泉公司提出的因“甩項”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從判例可以看出,施工企業遇到甩項工程時,與發包人就甩項工程的施工方、施工時間、施工質量、結算、移交等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二、由發包人或第三方繼續施工時,施工企業有權收取總包配合費,並就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
施工企業不能或不願完成甩項工程的施工時,發包人通常會自行施工或將甩項工程交由第三方進行施工,此時,施工企業不再就甩項工程質量、期限等承擔責任。
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即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提供施工條件,比如:提供臨時設施、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等配合措施。在此情況下,施工企業有權收取總包配合費,並就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
最高院的判例中,對施工企業收取甩項工程的總包配合費,是明確支持的態度。
參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978號
本案中,發包人濟源綠城公司認為施工企業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沒有就甩項工程進行
施工,不應收取相應的總包配合費,最高院在再審過程中,對此做出瞭相反的認定。
最高院認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有權就業主甩項工程收取施工配合費。本案中,濟源綠城公司作為發包方負有提供分包項目結算資料的義務,在濟源綠城公司未提供完整分包項目結算資料,且濟源綠城公司未就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單方計算得出的配合費數額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情形下,二審判決在考慮訴訟成本基礎上采信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單方就甩項部分進行審計得出的費用數額,並無明顯錯誤。
甩項竣工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就結算達成一致意見,則可按照約定進行結算,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實務中可以參照未完工程結算方式的規定進行結算。
各地法院對於未完工程的結算方式,也出具瞭相關指導意見作為參考,常見的結算方式包括: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比折算,已完工部分價款占比折算,或比照包幹價下浮一定比例折算等等。同時,各地法院就不同的結算方式,對於施工企業的舉證要求也不同。
因此,施工企業需要選擇正確的結算方式,以及留存有關工程量的證據材料。
一、江蘇、四川、山東等地對於未完工程的結算,參照當地高院的指導意見,可以按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合同約定總工程量比例進行折算。
根據江蘇省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七條規定:“ 在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確認工程款,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並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不涉及到甩項部分,隻須鑒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涉及到甩項部分,即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第一種方法較為經濟,也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一般用於工程沒有總體竣工驗收;第二種方法鑒定費用較高,一般用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上述兩種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盡量尋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一致,如無法取得一致時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在四川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五條、山東省高院《關於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中均有類似規定。
上述規定中,施工企業可以通過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比例,再參照合同約定價款,即可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
二、北京等地可以按已完工部分價款占合同約定總工程價款比例進行折算,得出已完工程價款。
根據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該規定對於施工企業的舉證要求較高,施工企業要能夠證明已完工程的工作量,所以施工企業要有證據留存意識,包括在撤場前後形成的與工作量有關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等等。
三、重慶等地可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後比照包幹價下浮一定比例折算,得出已完工程價款。
重慶市高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幹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如果施工企業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施工企業可以主張按定額計算工程款,而發包人要求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後比照包幹價下浮一定比例的,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施工企業在面臨甩項竣工、甩項工程施工時,需要註意:
第一,判斷甩項竣工是否符合竣工驗收的規定,以及是否符合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並就甩項竣工和發包人達成一致意見,簽署甩項竣工協議。
第二,如果施工企業對甩項工程施工,需要留存相關證據材料,避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第三方施工或發包人自行施工,施工企業在提供配合的基礎上有權收取總包配合費。
第三,工程出現甩項竣工的情況,工程款的結算應根據雙方的約定進行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參考各地法院的指導意見,確定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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