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就是谈谈话吗?带你了解诫勉

在各地纪委监委的官方通报中,组织处理措施

和纪律处分(之后会专题介绍)是经常看到的,但还有一种处理措施——诫勉,偶尔也会出现在公众视线中,比如

吃瓜群众:诫勉谈话算个P的处理!不就是谈个话劝诫、勉励一下嘛!

呃······诫勉谈话的目的确实是这样的,但也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那诫勉到底是个啥嘞?

笔者认为,诫勉是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相并列的一种特殊处理措施。有的地方将诫勉与批评教育、通报、责令作出检查等都作为组织处理措施,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在实际操作中形成的广义上的理解,而中央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措施仅包括以上链接中的几种,诫勉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组织处理。

我们来看一下官方文件中对诫勉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吃瓜群众:不明觉厉···但···还是不知道诫勉有啥厉害!(摊手状)

好的,那我们就再深入看看:

诫勉对象:刚开始是对党员干部适用的,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最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公职人员也明确作出了规定,所以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是适用的。

诫勉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以采取书面和谈话两种方式进行诫勉。但诫勉谈话是最常用的方式,所以在口语中,很多人将“诫勉谈话”等同于“诫勉”了。

适用情形:1998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参考学习,2019年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 “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05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从2005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可以看出,诫勉已经侧重于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明确了“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的大方向。

再综合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来看,诫勉适用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轻微违纪违法行为但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或者应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情节或者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形的,或者应当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

影响后果:《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吃瓜群众:哦哦哦,那确实是处罚了呢!是不是很严重呢?不够严重没意思呀!

论起严重程度呢,就要看其影响后果了纪律处分不用说了,这是组织给予的最严重的处理方式了;组织处理的影响大家可以看文章开始的链接(再贴一次链接)

组织处理中停职检查要视情况作出后续处理,单就本身来说只是暂时停止其职务职权,其影响程度可大可小;其他的组织处理措施都要是比诫勉严重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是没有影响后果的(名誉影响不算),比诫勉后果要轻。所以,就影响后果来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总之,诫勉已经算是对未构成违纪或者轻微违纪干部的比较严重的处理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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