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跨地域经营行为,是指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业务,包括在固定场所内营业和互联网贷款两种模式。现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跨地域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01
基本案情
自2015年开始,石嘴山某银行在上海市普陀区租赁办公室,派驻人员若干名,开展贷款业务。2017年,刘某经人介绍,在上述地点内与石嘴山某银行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抵押贷款600余万元。后因刘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石嘴山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认为,石嘴山某银行系跨地域经营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02
法律依据
(一)《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第四条第1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2、第十一条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方案报法人监管机构,经同意后于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对于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以及本意见发布后违规设立异地非持牌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第十二条
过渡期内,对于存量经营性机构申请持牌的,在2018年与2019年年度机构发展规划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批量持牌申请。法人监管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所在地监管机构意见后确定可申请持牌的机构名单,并发送所在地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办理筹建或开业等准入程序。对于存量经营性机构并入当地分支行或予以撤销的,在未整改到位前,应当确保业务规模与从业人员只减不增,并做好员工安置等工作,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于未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的存量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相关报告工作。
(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1、第九条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2、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1、第五条
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2、第六条
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暂行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修改建议稿》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03
法律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商业银行的跨地域经营,从2018年的“限期整改”,到2020年的“审慎开展跨地域经营”,再到2021年的“严控跨地域经营,不得跨地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措施越来越严格。
对于跨地域经营的法律责任,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可以说是毫无责任,在发布之后内只要限期整改完成,也不负法律责任。若未能整改完成或在发布之后仍然跨地域经营,也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相对模糊。这种情况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也未有明显改变。
随着《通知》的发布,对于跨地区经营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如果再进行跨地域经营违规放贷,则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虽然《暂行办法》和《通知》针对的都是互联网贷款模式,但本文认为,该两项文件也可以适用于固定场所内营业模式。因为相比于固定场所内营业模式,互联网贷款模式更加便利。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固定场所内营业模式更应该制止。
04
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时间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2018年12月28号之前 | 无 | 无 | 无 |
至2019年12月31日 | 无 | 整改 | 无 |
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无 | 监管措施 | 无 |
2022年1月1日之后 | 无效 | 监管措施 | 无 |
回到本文开始的案件,因双方的贷款合同签订于2017年,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不能被法院支持。如果该合同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则其主张合同无效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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