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北战争的结束后,由于远离了欧洲的纷争提供了安全的环境,同时庞大的人口数量带来了巨大的优势,美国于十九世纪末成为了世界GDP第一,同时也逐步替代英法成为了世界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发源地。
时代背景
早期美国公共资金的绝大部分由州致府和市镇来筹集并开支。虽然当前美国的情况已有所改变,但州政府与市镇致府国整体的财政结构中仍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美国联邦政府直到最近(战争期间除外),在收入方面从未发生过大的问题;关税和以促进节俭为目的的国内消费税足以为美国联邦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收入,有时甚至带来令人尴尬的财政盈余,当然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地方政府没有中央财政兜底,可能会破产或者提前结束财政年度。
美国宪法列明了有关政府制度的条款,还规定了有关直接税的条款:直接税必须在州之间按人口进行分配。在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政府第一次采用了所得税(对至少包括薪酬在内的收人征税),当时这一税收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不过,在19世纪90年代经济萧条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在尝试第二次征收所得税时,联邦最高法院却宣布其违宪。这件事情发生在一个著名的判例(即“波洛克诉农民贷款与信托公司案”)之中。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美国建国者已经考虑过所得税但他们基本排除了联邦政府征收直接税的可能性。《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联邦政府排除了直接征税的麻碍,不过对收入人款项直接征税仍需排除一个障碍,那就是最高法院可能不认为收人款项就是所得。
自美国内战结束以后,美国国会和学术界一直在断断续续地讨论所得税这一主题。反对所得税最常用的两个理由,一是征收管理困难,二是它在惩罚成功者。当时甚至有人说,所得税将使美国变成一个骗子的国家,而且如果没有“一套与美国人观念相反且为自由公民所厌恶的纠问与侦查系统”的话,所得税就无法操作。更进一步地说,“对于那些在财务上获得成功的人,我们应该给他们额外的报酬才对”,而不是向他们课征所得税。
个人简介
塞利格曼是一位美国经济学家,由于在税收方面写出了诸多杰出的论著而知名。他的论著包括《税收的转嫁与归宿》(1892年)、《累进税收的理论与实践》(1894年)、《税收论文集》(1895年)和《所得税》(1911年)等。这里列举的只是其著作中特别知名的几本,而且有一些多次再版(比如《税收论文集》达到创纪录的10版)。这些著作之所以出名,更多的不是因为原创性,而是因为其中的学识渊博性。塞利格曼在写作时极具洞察力,他的研究不受时间和语言的限制:在阐述一个主题时,塞利格曼典型的做法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并且滴水不漏。对于文献回顾与分类,塞利格曼的能力无人可及。他个人的藏书后来被哥伦比亚大学买去,数量达到惊人的2万册。塞利格曼也确实充分利用了这一据说是美国经济学家中最大的私人藏书馆。
塞利格曼的家境良好,他父亲是一家银行的创始人,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学士学位之后,塞利格曼曾先后赴德国、瑞士及法国等地学习了3年。随后,他又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律博士与哲学博士学位。凭借这些优异的条件,他于1888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职位。塞利格曼热衷于参与公共事务,曾在纽约市、纽约州与国际联盟等地方的诸多委员会工作。他作为主要发起人,于l885年创建了“美国经济学会”。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塞利格曼担任《社会研究百科全书》的总编辑。在政治立场上,他被人描述为“非常谨慎的”自由派。
财政学
塞利格曼说:“财政学是总体融资活动的一部分,而融资活动又是经济学的一部分。但在更重要的意义上,应该说,财政学是一门独立的或分离的学科。”财政学与政治学、会计学、心理学、法学,当然还有伦理学等,交叉融合在一起。
国家
马塞利格曼远远强于其他大多数美英学者的地方,在于他尝试着奠定财政哲学的基础,即构建国家的概念,并据此从总体满足人类欲望出发来探寻政府活动的地位。在这里,他区分出两种欲望:一种可由个人活动予以满足;另一种需要团体组织才能予以满足。在这些团体组织中,政府是用来满足“共同欲望",其独特性在于它的服务对象具有普遍性并运用了强制的力量。政府所满足的共同欧望是无法测定也不能分制的。不过,政府也被用来满足一些“专门欲望”。在税收中,受益原则与量能原则并车互相对立的理论,但各有适用的范围。国家并不是一个有机体,但它确实是远远超越个人的集合:个人组成团体,但个人又会被自己的团体再次塑造。
所得税
塞利格曼论述所得税的著作,其内容从分析纳税能力标准的历史开始。在最初阶段(原始条件下),似乎只要纳税人存在,就足以证明有纳税能力,因此广泛采用的是人头税。在第二阶段(尤其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标志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因此土地财产看上去足以衡量纳税能力。然而,在今天,土地财产作为衡量指标就明显有限:它没有考虑职业的和专业的收入,也没有考虑价值相同但种类不同的财产在收益上的种类不同与数额差距,另外对负债和无形资产(如由成功事业带来的商誉)等也没有考虑。在第三阶段(即在一个相对水平更高、更成熟的社会),我们发现支出可以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或将其作为估定所得时的指标。当然,这个指标的粗糙性是明显的 一个人支出的数额与他支出的能力并不必然一致。在第四阶段,毛收入或总产值可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但这个指标对人的因素考虑过少,也没注意到有些项目可能会降低纳税能力。到最后的阶段(即第五阶段),用净收人来衡量纳税能力。净收入似乎是纳税能力衡量指标进化过程中的最高峰:它直接与人相关,而且是对纳税人现行纳税能力的精确估计。
对应到我国的情况:
第一阶段:人头税 清雍正摊丁入亩取消
第二阶段:土地税(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取消
第三阶段:对支出征税(流转税) 我国目前主要税种
第四阶段:对毛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除经营所得部分)
第五阶段:对净收入(利润)征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稍微解释一下:
第三阶段“一个人支出的数额与他支出的能力并不必然一致”典型的就是增值税的税负倒置,假设增值税税率16%
一个人月收入一千的全部收入都去购买生活必需品没有储蓄,那么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16%;一个人月收入一万的每月消费五千储蓄投资五千,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8%;一个人月收入十万的每个月消费2万,储蓄投资8万,他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3.2%。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税对每个人的绝对税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收入越低,消费占收入比例越高。增值税由于税率固定导致收入越低增值税占收入的比例越高。
增值税这种绝对比例公平相对比例累退的特性导致发明增值税的法国并没有选择这种税制,而我国以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的情况也导致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严重违法了税收对收入进行二次调节的功能。
在第四阶段,“但这个指标对人的因素考虑过少,也没注意到有些项目可能会降低纳税能力。”对应的就是我国的 个税专项扣除,也总是有人说扣除的不公平。
按照这五阶段来衡量,我国的税收管理目前还处在第三阶段主要税收收入为对消费的征税,对毛收入或者利润征税普遍认为监管不到位,有大量逃避税存在。
塞利格曼对于所得税制的保留意见主要集中于税收管理方面,管理糟糕的好税收,可能较之管理良好的坏税收更加不公平。他作为美国净所得税的最早倡议者之一,但就这一主题而言,他在自己的那些先驱性著作中只给出了两点确定性的结论:一是州政府不宜进入所得税领域;二是联邦宪法应该修正,以便授权给联邦政府至少可以去征收所得税。
尽管塞利格曼就所得税做出的预言在学识上显得非常渊博,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却被事实所否定。大多数州政府(以及某些市镇当局)都尝试开征了净所得税,而且基本上都是成功的。他明显低估了社会大众自感接受他们广泛资同的税收的可能性,同时也低估了行政管理适应新挑战的潜在能力。(希望我国征收房地产税、遗产及赠与税和弃籍税时也能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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