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大學教育應該更註重培養學生的個性
三辯小結:
個性是個人有別於他人的行為,智慧,氣質,特長,德行,總而言之就是一個人身上的閃光點。
大學是人才的加工廠,而人才二字便意味著與眾人有所不同。學生自己接受大學教育方式和理念上應該做些許調整,比起一味過分固化自己已有的品德,更重要的是尋找更合適自己定位,更好地瞭解自我,定位自我,實現價值,服務社會!
黃安新出生在一個教師傢庭,大學學的是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但是他卻偏偏對教育感興趣,他在大二的時候成為瞭大學生拓展訓練的校園代理,在這個時候埋下瞭當培訓師職業的種子!因為大學給瞭他發現自我興趣的平臺,他才能夠當校長為推進教育資源均等化!這從正面體現瞭大學平臺對學生個性的培養的重要性!學非所用亦是一種悲哀,他用四年甚至更多的時間學習專業知識,卻不能應用於以後的工作,時間不就白白浪費瞭嗎!這從反面體現瞭大學應該註重培養學生的個性!
共性是底線,個性就是高標。
如果說培養共性就是培養正確的價值觀,那麼個性就是教會我們如何做出正確的價值選擇。
如果共性教育培養的是團隊合作素質,那麼個性教育培養的是團隊成員參與合作的基礎能力和優勢。
我們每個人對個性都有崇拜,大學生註重個性化教育,對於個人來說是學會選擇,對於學校來說是素質教育的體現,對於社會來說更是人才多元化流動,對於國傢來說更是一批創新大軍的生產!
綜上所述,我方堅定認為大學教育應註重培養學生的個性!
三辯問題:
1.大學之前的學習生活中經常培養我們分組合作共享,但是很少有教我們如何在合作中更好發揮自己優勢,培養自己的個性。對嗎?
2.一個個形狀不同零件才能組合為整體,我們每個有個性的個體組成團隊才能合作!你們追求的合作不也需要個性的培養嗎?
3.每一個個體都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有機整體,共性的正確價值觀已經普遍存在,大學為什麼就不能註重培養學生的個性呢?
(我們長期接受中華優秀文化的熏陶,大多數人已擁有基本正確的價值觀,在高等學府的我們難道不該在下培養個性完善自我嗎?)
4.個性教育是大學的靈魂,一個學校的發展要有特色,大學教育不註培養學生的個性,如何形成特色?
5.如果大學不註重培養個性,而註重培養共性,大學生僅擁有合作能力,而不具備合作中的個人專業的發揮能力,怎麼能讓團隊發揮最大的作用?.
6.上大學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上完大學培養出來的人才隻會遵守社會的底線,而沒有服務集體的能力,對社會進步,國傢的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
7.政府補助大學大量的運行經費來重點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完善個性,為瞭省錢而著重培養共性,你不會覺得本末倒置嗎?
8.共性可以拉近同學距離,個性的存在可以提高相互吸引力,也可以促進情誼,您方有為什麼總是以此來強調培養共性呢?
反方:放得下比拿得起更難
三辯問題:
1. 請問對方辯友,如何看待“浪子回頭金不換”這句話呢?
2. 請問對方辯友如何理解“剪不斷,理還亂,是離愁”呢?
3. 我們眾所周知,吸煙對身體危害極大,那為什麼戒煙成功的人占抽煙的人比例這麼少?
4. 拿得起,有時候是不經意的兒,放得下,衡量的就太多瞭,又有幾個人能夠做到有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呢?
三辯小結:
謝謝主席,尊敬的各位評委,親愛的對方辯友,以及在座的同學們,大傢晚上好!非常感謝對方四位辯友的配合,下面我將對我方辯題進行小結:
這一句廣為流傳的古語,所謂金不換,說的 正是浪子回頭 是一件 很難成功的事情。從小,父母,老師都怕我們學壞,說明學壞容易,而回頭難,養成惡習雖然不容易,但要我們放下那些惡習 卻是千金難換,難上加難的呀!
接著李煜先生 這首詞中那種那剪也剪不斷,理也理不清,讓人心亂如麻的是 亡國之苦啊。那悠悠愁思 纏繞在心頭,難以放下,是 另一種不可名狀的痛苦。這詞是 李煜先生被囚於 宋國時所作,詞中的繚亂離愁 不過是 他宮廷生活結束後的一個插曲,說明他寧願拿起 去國離鄉的錐心愴痛 也不願放下 自己的國傢。
大多數人第一次吸煙的經歷 都是很難受的,拿起心中那支煙 很難,吸煙上癮也很難。但是我國 卻有3.16億煙民,其中能夠戒煙成功的 僅僅隻有14.4%,可想而知 放下煙癮是有多難,更加說明 放下比拿起難啊!
老子的無為思想 告訴我們“無所不為,或而為之“,放下更多意味著 無所求,拿起更多意味著 有所求。現代社會中我們要做 有所求的人,所以相對的,我們放下就會變得更難。
綜上所述,我方堅持 人生路上放下比拿起更難 的觀點。謝謝大傢!
正方:社會應該接受高調行善。
三辯問題:
1.請問對方辯友,我方一直強調的的是高調行善的益處大於弊處,而不是沒有弊端,對嗎?
2.你方一直強調低調行善的好,但這並不是我們高調行善的不好,這已經偏離瞭今天的論題,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3.捐詐門和陳光標事件隻是個例,而進行高調行善活動是一個群體,你方這樣說不會以偏概全嗎?
4.古天樂這些明星,一些綜藝節目,還有像邵逸夫先生一樣的公眾人物通過高調行善幫助瞭不少人,這樣雙方共同受益有什麼不好嗎?
5.你們會說高調行善的,目的不純,功利心強!但是本著以助人為目的高調行善,從中獲得客觀的收益,你認為有什麼矛盾啊?
6.你方認為高調行善會使受助者的隱私受到侵害,但高調行善是守法辦事。又怎麼會觸犯法律侵犯他人隱私呢?
7.對方辯友認為高調行善是一種作秀手段,作秀弄虛作假裝樣子騙人,而高調行善卻實實在在地行善,你方有什麼其他理解嗎?
8.對方辯友認為高調行善會引起仇富心理。但是高調行善本身是一件好事,如果引起瞭仇富心理,難道不是仇富者心態不健康嗎?
9.在現代中國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慈善機制仍有欠缺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通過高調行善來完善慈善機制,呼籲社會正能量嗎?
三辯小結:
您方主張做善事默默地不聲張,帶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似乎從道德上來看要比我方高尚很多。可是對方辯友想過沒有,這樣的善行是不是太少瞭,執行著太艱難瞭!長期沒有社會給予的反饋,是不是太苛刻瞭一些!
我方一直強調的高調行善,不是炫耀和炒作。而是宣傳自己的善行,並將之公之於眾。你方一直講高調行善是一種作秀,是在侵害受助者的隱私,是目的不純,更是利用捐詐門和陳光標等事件抹殺高調行善中善的動機。一味的強調高調行善虛假而非真實,是否有失偏頗。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像邵逸夫這些成功人士,各界翹楚都在高調行善,傳遞社會正能量,幫助弱者,同時提高自己企業的聲譽和形象,一舉兩得,有何不可!共同收益,良性循環,豈不是能夠讓善更得到更廣泛持久的弘揚!
高調行善不僅能夠擴大社會對受助者的關註度,呼籲更多的人來幫助他們,還能夠更加有效地提高救助的質量與速度!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受助者不僅僅獲得的是物質上的支持,心靈上的慰藉與溫暖。現在中國社會的慈善機制並不完善。高調行善在吸引民眾關註度的同時又提高瞭行善透明度,對慈善透明化的建設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高調無論是對於捐助者還是受助者,亦或是社會來說總是益處大於弊處。
反方:喪文化是當代青年人的毒藥
三辯問題:
1.喪和喪文化是一樣的概念嗎?
喪隻是指個人悲觀低沉的情緒,而喪文化則是指流行於青年群體之間的一種帶有頹廢,絕望,消沉的亞文化,包括信息和氛圍。
2.喪文化如何被人得知、接受?
圖片,表情包,喪語言,通過網絡途徑散佈之快,之猛。在短時間內荼毒青年群體。如果喪文化一旦過度發酵,我們的社會會面臨更大潛藏的危機吧!
3.與一個事事抱怨、懶惰、依賴他人的人做朋友相比你是否更願意積極樂觀向上的人做朋友?
對於消極情緒的人來說被人拒絕與之相處容易讓他們被環境的孤立,從而加強對網絡的依賴。而網上的喪文化又讓他們進入更深層次的喪,豈不是把他們逼入絕境!
4.您方覺得喪文化是調劑情緒的方式?
正方理解:暗示自己,承認不足,獲得解脫。
反方理解:在網絡上求同存異,探求安慰。
反方駁論切入點:如果暗示自己就算調劑自身情緒的話,不一定非要傳播喪文化。所以喪文化不是青少年成長的必需品。如果在網絡上尋求安慰是傳播喪文化的主要動機,就要面臨被孤立的風險與接受別人喪文化的可能。
5.“努力工作不一定暴富,但不努力一定會很輕松”,“比你優秀的人還在努力,你努力有什麼用”您方如何看待這樣的喪語言呢?
帶有這樣一種悲觀情緒的語言,讓作為中流砥柱的青年帶有消極的情緒,沒有奮鬥的理由。您方還堅持認為的喪文化是解藥嗎!
6.您方是否認為年輕人會暫時性地陷入負面情緒,偶爾“喪”一下,發發牢騷排解情緒是可以理解的?
我不否認個人暫時的喪確實能讓他們舒緩一定的情緒,可是對於青年群體有害無益。如果這種“喪”成為一種生活態度,個體的“喪”演變成瞭一種“喪文化”,影響和左右年輕人,就需要警惕。“我喪我有理”“人生沒意義”的扭曲價值觀,隻會讓年輕人消極避世,不思進取,一事無成。
7.您方認為喪文化與佛系文化是否有相接點?
喪文化”是指流行於青年群體當中的帶有頹廢、絕望、悲觀等情緒和色彩的語言、文字或圖畫,表達瞭青年對於現實再如何努力也難以打破階級固化的絕望感。“佛系”的大概意思是:有也行,沒有也行,不爭不搶,順其自然,表達瞭青年一種與世無爭的姿態。因此,“喪文化”可以說是“佛系文化”的消極進階版。
三辯小結:
“喪”本意指情緒低落或者倒黴等。將其具體引申到青年群體追捧的喪文化語境中,“喪”主要體現為話語的消極、頹廢、麻木不仁和不思進取,比如
“一年四季都是困的,隻有躺在床上的時候最清醒”。從“喪歌天後”Lana Del Rey的最新單曲到網絡神曲《感覺身體被掏空》,從歐美那隻悲傷的佩佩蛙到來自日本的萌物懶蛋蛋,從每一集都很致鬱的馬男波傑克到最大的心願就是“永遠被人養著”的日劇主人公,這些音樂、動漫、影視中的“喪文化”。然而畢竟言為心聲,喪文化為人所用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使用者的思想和情緒。
當今社會,部分青年踐行“喪文化”中的消極行為。生活中,他們不願工作,寧可當個啃老族,還美其名曰“慢就業”,為自己洗白。據中國老齡科研中心統計,目前有30%的青年人靠“啃老”過活,65%以上的傢庭存在“啃老”問題。數量的增加還隻是一個方面,更令人擔憂的在於,當其成為一種普遍性的文化,將具有強大的慣性作用,從最初的“不好意思”啃老,演變至時下的“理所當然”啃老。
喪文化與開朗、向上、積極進取形成鮮明對比。值得註意的是,不論何種“喪文化”都會對廣大青年產生不良影響 。喪文化”損害當代青年健康的生活觀念和生活狀態,而且無法根治青年面臨的社會問題。因此喪文化是當代青年的毒藥而非解藥,應該警惕。
反方:刑法不應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三辯問題:
1.①您方認為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與時俱進,符合我國現狀的做法嗎?
②那麼我想問您方對與早熟的定義是什麼?
③能夠等同於未成年人已經擁有瞭理性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嗎?
2.您方是否認為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像酒駕入刑一樣具有重大的預防犯罪作用?
3.您方是否贊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成本較高且蝴蝶蝴蝶效應很強的觀點呢?
4. 您方剛列舉特殊案例,那麼可以列舉有關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類型等詳細數據作為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有效依據嗎?
5. 您剛強調的是以教育為主,刑法為輔;那麼現在又在強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有矛盾呢?
6.您方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是如何定義的,又有何依據呢?
7.您方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定呢?那在您方所規定的這個年齡以下是不是就沒有知罪犯罪的現象呢?
8. 您方是否認為我們國傢可以效仿世界其他國傢一樣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呢?
9. 您方是否認為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夠真正目的是教化和保護未成年人?
預設答案:
1.①也就是說您方將現在未成年人的狀態定義為普遍早熟,
②普遍早熟,難道您方忽略瞭中國的地域性差異瞭!東方的青少年可是普遍比西方成熟啊!
③a您方提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沒有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程度等綜合因素加以斷也沒有從未成年人群體層面上來作整體性、綜合性的考量,所以作出的早熟結論就很難說是科學的。
b您方所設定的年齡劃分有成熟心理的劃分依據嗎?如果沒有,那您方的論題就陷入危機瞭。
2.首先:對象不一樣,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其次:酒駕入刑可以宣傳,未成年人刑法規定卻不能宣傳
因為你在告訴他們犯錯受罰的同時也釋放瞭一個信號(在什麼年齡犯錯可以不接受處罰)
我方認為降低刑齡預防作用收效甚微!
3.①降低最低刑齡損益比失衡,預防效果甚微,立法成本又高,得不償失
②如果最低刑齡一旦發生改變,那麼與未成年人年齡有關的所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犯罪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都要做一個重新的限定,牽一發而動全身!
4.數據的出示機構,報告人,時間?
5.刑罰是最嚴厲的處罰,起到的也是間接作用;要教育可以選擇更有效的直接方法。
6.您方沒有開展全國性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始犯年齡、高峰年齡和初犯平均年齡指標的實證調查研究,也沒有切實的數據來支撐的結論是很難使人信服的。
7.低齡化現象犯罪年齡有小於最低刑齡的,可是您方所設定的年齡是低齡的底線嗎?如果這樣低齡化現象又怎麼能作為降低刑齡的理由呢!
8.我們並不否認各國在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上確實有所差異,但國傢之間的國情不同、對犯罪概念的界定不同和適用的處置措施不同也無可厚非,您方說要與時俱進,那麼我們的最低刑齡因地制宜有何不可?
9.權利和義務是相隨而行的。如果我們要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刑事保護規定也應當隨之而變。不能出現同一人同一時,在加害時就是成人,在被害時就是未成年人的荒誕情況。
擴大對未成年人的追責范圍,判處監禁性刑罰,極易加大他們回歸社會後的再社會化過程中的難度,並由初犯、偶犯向慣犯、累犯轉變。
雖然可能會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但是成年人犯罪率會相應提高!
三辯稿子:
綜雙方所述,我方做出總結:
正方認為降低最低刑齡的理由如下犯罪低齡化趨勢、青少年早熟現象、預防犯罪作用等。而我方的觀點:①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下降趨勢,故沒有必要降低最低刑齡;②低齡化趨勢不能成為正方所設定最低刑齡的有效論據;③青少年早熟現象有明顯的東西、城鄉分異;④降低最低刑齡隻能對有認知能力的人起作用,對於14歲以下未成年人預防收效甚微;⑤降低最低刑齡的立法和運行成本太高,損益比失衡且降低最低刑齡蝴蝶效應強;
正如大量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身上顯現的隻是“病癥”,那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病源”究竟在哪裡呢?犯罪學研究已經表明,未成年人自身的自我保護能力是極其有限的,走上犯罪道路因的直接導因是來至於傢庭監護不力、不當和缺位以及學校教育管理、社會環境優化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這些缺陷和不足就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真正“病源”。如果將註意力僅僅聚焦在對未成年人的打擊和懲罰上,通過減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懲治低齡作案者,而不從原因層面作更加深入的思考,不僅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且充其量隻能是治標之舉,其效果肯定是非常有限的。與之相比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完善政府收容教養更為有效!
綜上所述,我方堅定認為不應該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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