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見義勇為者的定心丸:民法典緊急救助條款

近些年來,隨著法治社會的完善和發展,越來越多見義勇為的案例接連湧現,“摔倒的老人扶不扶”,“遇難的人救不救”等話題再次躍入人們的視線。正所謂“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

不論是2021年頒佈的《民法典》,還是2020年10月16日頒佈的最高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性案例,都無一不在昭示著,遇到此類事件,弘揚正義,“當扶則扶”。最高法否定瞭以往的裁判理念,準確無誤地表明瞭司法態度,對見義勇為者的善行和義舉給予肯定和鼓勵,對正確適用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瞭生動詮釋。

有一天,段大叔與小楊兩人先後進入小區的電梯,小楊看到段大叔在電梯裡吸煙,於是跟段大叔說在電梯裡吸煙對他人健康有害,希望段大叔不要在電梯裡吸煙。隨後,兩人發生語言爭執。不幸的是,段大叔心臟病突然發作。小楊是一名醫生,當時就對段大叔積極施救,但段大叔還是離開瞭人世。

據小區的監控視頻顯示,在整個爭執的過程當中,雙方沒有肢體沖突,隻有語言交流。段大叔的情緒顯得比較激動,邊說話邊向小楊靠近,小楊則比較冷靜。事件發生後,段大叔的妻子田阿姨認為正是小楊的勸說,才導致段大叔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段大叔離開人世,故而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楊承擔段大叔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小楊是否需要承擔段大叔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楊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在於其勸阻吸煙行為與段大叔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小楊在整個勸阻吸煙的過程當中是否具有過錯。

雖然小楊的勸阻吸煙行為與段大叔死亡是先後發生的,但是兩者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小楊與段大叔並不相識,其不知道段大叔患有心臟病。小楊是基於保護公共環境的初衷,才勸阻段大叔吸煙的。在段大叔心臟病發作之後,小楊積極施救。所以,小楊並沒有侵害段大叔生命權的故意。此外,在勸阻過程中,小楊始終保持冷靜,並無過激的舉動,屬於正常的勸阻行為,所以小楊也沒有因為疏忽或者懈怠,而侵害段大叔生命權,並不存在過失。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小楊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傢、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傢、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民法典的出臺對見義勇為做出瞭哪些新規定呢?

一、見義勇為者特別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明確瞭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即“誰撞的人誰來賠償”。當有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時,符合侵權責任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原則,同時,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是出於道德層面的考量。而當沒有侵權人或侵權人無法承擔責任時,受害人請求受益人給予補償的,這個時候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裡的補償用的立法用語是應當,具有強制性,補償的程度則要根據見義勇為者的受損程度,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受益人的補償就會變成一種義務,保障瞭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二、見義勇為救助人責任豁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免責事由,我們還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救助行為的自願性,自願是指救助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如果救助人是基於其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則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那麼則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約,此時就不具備免責事由的正當性;二是救助行為具有緊急性,隻有在情況特別緊急,不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就可能導致難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實施的救助才會免責;三是免責僅限於被救助人,如果是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我們則要根據他是否符合緊急避險,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別進行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則明確瞭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條文所述“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從法律上解釋系指行為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瞭使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實施的制止、防止損害發生的行為。這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得到瞭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例如此案,2019年的某日中午,一農傢樂因廚房的環保油發生泄漏,引起火災。緊急之下,正在這裡就餐的王先生和李先生不顧自身安全,沖入火海,將裡面的4隻液化氣罐拖移到安全地帶,避免瞭一樁可能的爆炸事故發生,確保瞭現場幾十名顧客的生命安全。而王先生和李先生因此被火苗燒傷,經鑒定,王先生構成九級傷殘,李先生構成十級傷殘。後,王先生和李先生要求農莊給予補償。那麼農莊應否給予補償?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宋先生和吳先生本沒有法定義務出手幫助轉移液化氣罐,二人為瞭保護農傢樂場所和人員安全勇敢出手相助而受傷,是典型的見義勇為。案例中的事件系意外事故,沒有侵權人,所以二人要求作為受益人的農莊給予補償合法合理。

《民法典》緊急救助條款的新規是法律對匡扶正義的支持,讓見義勇為者更有底氣、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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