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央产房是什么
依据《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是指用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具体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的新建住房和腾退的旧有住房。”
“中央在京单位”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因此,央产房具有明显地域性质。
【2】涉“央产房”纠纷案件情况
一般来说,配售央产房的单位对央产房上市交易的态度分为三种,第一种明确约定不得上市交易;第二种约定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可以上市交易;第三种对上市交易不加以限制。实践中以第一种居多。法律依据是《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
我现在正在处理的案件就是这样,当事人单位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出售的房屋性质属于职工住宅,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得上市交易、出租等…,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此外,当事人和配偶离婚的时候,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这套房屋属于共有,双方各自享有该房屋的50%产权及50%的收益……待房产证办妥后,由双方协商出售分割价款。还约定了办理房产证时,须登记双方名字。现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配偶起诉要求确认份额,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涉“央产房”纠纷法院处理方式
庭前检索大量案例显示,法院对不得上市交易的央产房处理方式大体都是一致的:多数判决只确认份额,在确认份额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均无住房且条件允许,会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或者判决归一方使用,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但往往不会强制判决过户登记、作价分割。只检索到个别案例判决进行了强制分割。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对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同意折价支付给另一方,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通过与法院沟通,法官表示现在对央产房的处理态度基本与上述案例保持一致,如果能达成一致就折价分割,如果达不成一致就确认份额,过户登记和作价分割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上可能不具有操作性,法院会综合评估判决实现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判断。
经过与我的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想再跟配偶有任何瓜葛,也不想把纠纷留给下一代,就选择一次性折价给对方,自己单独享有了房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