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的特征。首先,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共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民主精神。这里涉及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的合法性来源问题。现代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这就决定了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参与公共管理,并且是这一公共管理活动的最终评价者。(2)法的精神。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依据,任何不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在程序上都是不能被接受的。(3)公平和公正的精神。公共管理要维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因为公平和公正是社会得以稳定运转的一个基本条件。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考虑:“这是个人的公平、分部化的公平还是集团的公平?它是直接的公平,还是手段的或预期的机会公平?”就公正而言,必须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并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这一权利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事实上,这也是宪法的精髓所在。(4)服务精神。公共管理的本质是服务,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不仅仅体现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它体现在政府的所有活动中。这要求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具有天下为公的情怀、敬业的精神以及优秀的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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