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傢企業都有企業的規章制度,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該都有曠工處罰的規定,曠工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如果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那麼正常曠工一天罰多少?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曠工要扣罰款,公司無權處罰,這樣做是違法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多扣工資的話,多扣的天數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克扣工資瞭。根據《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八項基本權利之一。勞動法》第46條關於“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提供勞動義務期間的報酬,而“曠工一天扣天工資”的規定,是變相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擴展資料:曠工認定方法: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瞭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
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
二、沒有正當理由。第
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1、不合法,侵犯瞭勞動者勞動報酬權。
2、《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規定扣3天工資,多扣的兩天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克扣工資瞭。
一次曠工廠裡不至於辭退,但也應該接受罰款處罰。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2、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
3、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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