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湖南湘西。有家长反映,凤凰县某小学在职老师吴某某,当街猥亵8岁女童。网传视频显示,家长对身穿条纹短袖吴某某喊道,“我女儿才8岁,你摸她胸,变态。”
6月10日下午,张女士夫妇带着女儿瑶瑶去参加酒宴,在一电器店门口,女儿瑶瑶突然大哭说有人抓她胸部,并向母亲指了指吴某某。
瑶瑶父亲认为,吴某某可能是不小心碰到女儿,又因朋友在前面等他们,所以打算吃完饭再报警。
张女士却不认为这是小事,走上前后,只见女儿所指的吴某某坐在一家店铺门口,一声不吭,而店主让她赶紧报警。
张女士听闻,连忙跑去派出所报警,民警调取监控视频,画面中,吴某某伸手摸了瑶瑶的胸部。
6月11日凌晨,派出所将吴某某抓捕归案,对吴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张女士这个处罚决定十分不满,认为猥亵幼女是刑事案件,公安局仅对吴某某行政处罚十日,实在太轻,不足警示。
并表示:“一名教师当街,当着监护人的面,猥亵幼女,这还不算情节恶劣吗,是怎么定性的?”
张女士表示,事发之后,女儿瑶瑶已经几天没上学,自己也几天几夜没睡觉,快崩溃了,只想给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事件一经报道,不少网友站队张女士,表示“的确处罚太轻了,对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仅应该重罚,还应该开出教师队伍,永久限制做老师,不然会害了多少女生”
也有不少网友谴责这位父亲:“这个爸爸也真是让人心寒,这时候了还以喝酒为重,而不是选择第一时间报警”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
1.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当街对一名未成年女孩实施猥亵行为,不仅违背道德良知,而且还违法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有强制情节,或者猥亵程度较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具体到本案,该男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及人民教师,其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其行为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此外,教育部门早有出台规定,强调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的教师坚决开除。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并实施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提到: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教师与该女生虽然并非师生关系,但该名教师的猥亵行为成立,按照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最后,你对该名教师被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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