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告之
吴剑(剑文)
《医药经济报》2008年5月2日
http://www.yyjjb.com/html/2008-05/02/content_70412.htm
现在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告知义务成为医患法律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即使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正确、治疗效果良好,如果没有能够很好履行“告知”义务,病人仍然可以“告之”,甚至医院还需要承担巨额赔偿,形成了你不告诉我,我就去控告你的恶劣环境。
当然,许多医患纠纷并不是起于告知义务未能够履行,而是因为医疗结果使病人或者家属不满意,到法院起诉后,发现医疗行为是合理的,推理出结果也是合理的结论。但是,往往许多医院和医生,只注意了行为的合理,没有注意程序的缺陷,告知义务的是否履行,成为众多法律纠纷中的医院败笔,而且使医生感到非常冤枉。
在“告知”过程中,医生如果一句话没有说;或者是说了,但是没有强调签字;或者是众多签字中,遗漏了一项没有说清楚,都可能导致全盘“失败”。因此,在医生在病人“告之”时会觉得,实质行为的正确,不能够代替形式上的错误。实质行为上的缺陷需要专业水平才能够判断,而形式上的错误,往往能够被聪明的律师抓住小辨子。
因此,医生现在不仅要忙于学习业务和提高水平,还要写好病历和堵塞漏洞,更需要“清楚告知”和“一定签字”等。这样在高风险、高节奏、高智力的医疗活动中,医生无疑又增被加了一道紧箍咒。看来医生不仅需要学习诊疗规范,更需要完善告知规范,不然就会特别容易出现低级错误,遗憾终身。可见医生的执业环境是越来越恶劣了。
越来越多的判例,使医院和医生为“告知”付出了本不应该付出的沉重代价,当然,相对来说这些“告知”的学习比医疗技术的学习容易得多,但是却无情得很。医生每进行一个治疗步骤都想到“告知”,病人当得到“告知”时,往往又是想到医生是否摆脱责任,因此原本是为了抢救生命的共同努力工作,成为双方为最简单的“告知”而纠缠不清的可笑行为。宝贵的生命有可能就在这样的不必要的纠缠中逝去,如同北京那次拒签事件一样。
我们的生命是如此之重要,但我们却在如此细节上消耗著医患双方的耐心、信心、决心。在一定程度上还很“粗糙”的法律制度,却在如此细节问题上规定得极其细致。这难道不是对“细节决定成败”的这一名句的极大讽刺吗!法律之无情和服务之人性,我们也许永远无法达到平衡,但是应该可以努力接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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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盒在经过陷印、油墨处理等初期工作后,需要经过拼版处理来将各个盒型拼在合适的大版上,以便于后续印刷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