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乘坐高鐵的朋友也許都曾有過上面的這些疑惑,事實上,關於高鐵票價及退改簽費用已經被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連續關註兩年,並提交相關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
提案背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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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律師,周世虹需經常乘坐高鐵出差。有一次,他臨時有急事,需退掉合肥至北京的車票,1400元的商務座退票費高達280元。和許多網友一樣,周世虹對20%的退票費率感到疑惑。
為什麼是20%?是否有法律依據?若在出行高峰期,退掉的票被迅速再次賣出,為什麼還要收取旅客20%退費票?
這些疑問早已有之,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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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虹還發現,相同距離,不同地區,票價不同;相同距離,速度不同,票價又相同。如鄭州到北京,G89隻需2個半小時,G507耗時3個半小時,相差一個小時票價卻均為309元。還有,無座票價與二等座票價相同。
鐵路客運的定價依據究竟是什麼?
經過調研,在去年的提案裡,周世虹寫道,“鐵路運輸屬於國傢公共事務,鐵路客運定價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相關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必要建立公開、透明的決策機制,以科學、合理的方式確定價格”。
高鐵票價提案被列入73件重點提案之一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人民日報微博轉發瞭周世虹提案中的一些觀點後,居當天微博熱搜第二位,閱讀量達1.8億次,討論超1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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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下旬,周世虹收到瞭全國政協辦公廳的通知,他的關於高鐵票價的提案與對外友好界的《關於進一步優化高鐵服務質量的提案》合並在一起,經全國政協主席會議研究確定,該提案被列為73件重點提案之一,由外事委員會督辦。
同年9月28日,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召開“‘進一步優化高鐵服務質量’重點提案辦理協商會”,對外友好界部分委員、相關提案者以及提案承辦單位國鐵集團、國傢鐵路局相關負責同志面對面協商交流,周世虹以遠程方式參加瞭此次協商會。
協商會後,鐵路方面確實進行瞭改進。開設試點,針對相同距離不同速度的票價從統一價格變為動態價格,同時還開設瞭靜音車廂的試點。
但是周世虹註意到,仍有一些問題亟需改進。
鐵路客運價格追問
鐵路定價方面問題多多是回避不瞭的,周世虹又做瞭大量研究,今年全國兩會繼續重點關註此事,希望能有所推進。
1、鐵路客運定價依據是什麼?
這些現象您註意到瞭嗎?
相同距離,不同地區,票價不同;
相同距離,速度不同,票價相同。
無座票價與二等座票價相同。
百姓需要公開、透明的定價規則。
2、鐵路法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前提條件是“競爭性領域”,而鐵路跟誰競爭?
依據鐵路法第25條規定,鐵路運價實行三種定價模式: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和企業自主定價。即高鐵動車組以外的普通列車實行政府定價,高鐵動車組實行市場調節價,運輸雜費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定價。
眾所周知,我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運輸體制,目前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國鐵)的運營管理運力占98%以上,地方鐵路和非控股合資鐵路運力占比不到2%,根本沒有競爭可言。既沒有競爭,如何能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傢獨大的國鐵可自行調控普通列車和高鐵動車組運力的投放比例,實際上,高鐵動車組在鐵路旅客運輸中的比例達70%以上,並呈不斷增長趨勢。未來,會不會政府定價的普通旅客列車逐漸萎縮,甚至消失?
3、退票費率為票價的5%~20%的法律依據何在?
開車前15天內與開車時間不足24小時退票的,按票價5%~20%呈階梯收取退票費。但春運期間,退掉的票基本可以迅速售出,但這時的退票和改簽費卻一律按開車時間不足24小時標準,即票價的20%核收。依據是什麼?
根據原鐵道部1997年制定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退票費是運輸雜費,是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托運人提供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所收取的費用,要按成本定價。之後,相關部門並沒有對退票費的性質作重新界定。
2015年鐵路法將運輸雜費定價權由國傢鐵路主管部門變更為鐵路運輸企業,問題的關鍵是,以前國傢定價時,因涉及國計民生,應該舉行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實際上並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改為企業定價後,定價項目和標準仍按照2013年起實行的5%~20%的標準在執行。變更有何意義?
國鐵相關人員曾跟周世虹有過電話溝通,周世虹問退票費率為何不是16%、18%,而是20%?他們答不上來。這個計算方法一定非常復雜,但總要有個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和解決之道吧,不能是一筆糊塗賬。
4、退票費到底是違約金、損失賠償還是人工手續費的成本?
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瞭運輸合同。雙方訂立、履行、解除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應按照合同法規定調整,旅客退票屬於單方要求解除運輸合同。
若退票後車票未被賣出,造成的損失若為違約金的話,應該事先在合同中寫明違約金的比例,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請求降低。
若是損失賠償,法律上是要鐵路部門拿出具體損失的證據來。
若是人工手續費成本,不應該有那麼高。
這也是大傢對退票費5%~20%的費率反應強烈的原因所在。
合同法講的是權利義務對等,老百姓退票鐵路部門認為有損失要收退票費,而火車晚點、取消,鐵路部門對旅客是否賠償瞭呢?
周世虹建議:鐵路運價統一實行政府定價
周世虹認為,鐵路運輸價格存在制度性缺陷。退票費名為企業自主定價,實質仍是政府定價;政府定價,又不履行成本調查、聽證和聽取消費者意見等法定程序;高鐵及動車名為市場調節價,但根本沒有市場競爭。周世虹建議:鐵路運價統一實行政府定價,取消市場調節價和企業自主定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國傢鐵路局對鐵路運輸企業成本進行調查,依法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消費者意見,確保鐵路運價定價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修正鐵路客運合同條款,全面貫徹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合同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