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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麼是醉駕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1]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被查獲的駕駛員,首先要接受吹氣檢測。
吹氣檢測是路上執法的初步篩查方法。在確認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後,由兩名民警分別簽名後交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事人應當在酒精檢測單上簽名,並註明“無異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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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安部相關規定[2]:吹氣檢測結果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必須抽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與呼氣酒精測試結果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為準。
被查車後,立即在交警面前飲酒是否可以免予處理?
按公安部相關規定: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當事人在醫院抽血檢測後,送至深圳市醉駕處置中心[3]制作訊問筆錄。
深圳市醉駕處置中心是深圳市專門處理醉駕案件的部門,隸屬於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偵查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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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血液檢測結果超過80,交通警察支隊偵查大隊按屬地管轄送看守所關押。
例如,在福田區某路段被查獲,相應送至福田區看守所。
因為當事人要先在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監管醫院[4]體檢,所以一般在第二天體檢後送看守所。
[1]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1〕190號)
[3] 位於深圳南山區龍井路699號。
[4] 深圳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監管醫院成立於2002年(對外稱深圳市安康醫院),位於福田區上梅林環林街16號,隸屬預審監管支隊。
02
如何進行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人體酒精檢驗鑒定?
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縣級以上醫院固定不少於兩份的血液樣本。
抽血時忌復方清潔靈,碘酒等醇類消毒液,會對血液乙醇含量鑒定結果的真實性造成一定影響。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血樣的,應在4℃±2℃條件下冷藏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在3日內送檢。
以深圳地區為例,當事人的血樣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偵查大隊送鑒定機構(如廣東中一司法鑒定所),鑒定機構專職業務人員負責收取,業務人員須檢查送檢血樣物證袋包裝,確認是否封閉完好,不存在送檢的血樣被調包和被污染的情況。
鑒定人員打開物證袋,拍照固定物證,一般采血管血液體積約為3毫升。
血樣的檢驗是依據GA/T1073-2013《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的標準方法,基本原理是利用乙醇化合物的易揮發性,利用頂空-氣相色譜的方法進行檢測。
鑒定人員檢驗時,進入氣相色譜儀的“進樣量”是指吸取0.lml血樣經氣化後的氣體1ml,而不是直接吸取血液0.lml。
雖然血檢前抽取瞭二份血樣,一次鑒定後仍存有血樣,但由於證據的特殊性,無論如何密封,長時間後仍會存在酒精的揮發,自然的降低血液的酒精含量。所以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鑒定。但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樣本錯誤、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二次鑒定超過3天是否導致鑒定意見無效?
有法院認為[1],公安機關雖然對血樣送檢時間及出具鑒定意見的時間超出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時間規定,但該《指導意見》對送檢及鑒定時間的規定,是為瞭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並沒有規定或表述超過規定時間鑒定意見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對第一次鑒定意見如有異議當事人可提出重新鑒定這一規定來看,重新鑒定可能會超出《指導意見》規定的三天時間,如果以此認定第二次鑒定意見無效,重新鑒定的規定就失去意義。公安部《指導意見》是為規范醉酒駕駛案件辦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不能機械地認為如有與《指導意見》不符就是違法。
[1]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刑終7號刑事裁定書。
03
危險駕駛罪的處罰:主刑:判決處以最高6個月拘役[1];
附加刑:並處罰金1000-5000元,一般為2000元;
行政處罰: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如果是駕駛營運機動車輛,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因此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不等於無法適用逮捕措施。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依法予以逮捕。[2]
醉駕案件的刑事拘留一般為7天。[3]因此,公安機關對部分醉駕案件的行為人啟動刑拘直訴的方式處理。
刑拘直訴不是刑訴法概念,而是輕刑案件快辦機制演變機制演變而來的一個概念。
刑拘直訴,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無爭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速裁程序條件,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案件,可以適用刑拘直訴。
重點是以下類型案件:
(一)危險駕駛等單人單次作案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七日的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三十日的案件。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案件,不適用刑拘直訴。
公安機關對符合刑拘直訴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再對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也不變更強制措施,一般在拘留後3日以內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刑拘直訴刑事案件後,一般在2日內完成審查起訴,於每周特定時間集中起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取公訴的刑拘直訴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2日內審結案件。
刑拘直訴案件公檢法辦案期限為“3+2+2”,偵查、起訴、審判僅用7天時間。
工作流程如下:
統一交給偵查大隊的醉駕處置中心→驗血、體檢、做筆錄→移送至偵查大隊的預審中隊→檢察院→法院
醉駕案件如何認定自首?
對於交警例行檢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詢問、呼氣酒精檢查之前主動交代醉酒駕駛的,也不構成自首。
因為在此種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屬於被動歸案,即使其不主動交代,執勤人員通過檢查也能發現其醉駕的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為坦白。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主動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以自首論。
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或醫院後,主動如實供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基本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以自首論。
[1]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八十一條。
[3] 棠綠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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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19個問題
04
醉駕能不能取保候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具體到醉駕案件,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才可以取保候審,沒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1]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沒有規定從重處罰,但《“兩高一部”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瞭對醉駕機動車行為人“從重處罰”的七種情形,並設置瞭一項兜底規定。
一般來說,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抽血檢測後,公安機關會通知傢屬過去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
如果犯罪情節相對嚴重的話,第二天會送看守所關押。關押後並不等於絕對不能取保候審,但要看個案的具體犯罪情節。
取保候審後是否還會被再次羈押?取保候審不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再次被收押可能:
例如: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拘役。
[1]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05
醉駕案件能不能判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具體到醉駕案件來說,一般來說,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醉駕案件,緩刑的適用率會比較高。
檢察院量刑意見一般為:建議對其判處拘役x個月,並處罰金,如符合條件,可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瞭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瞭“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醉駕的,屬於犯新罪,應撤銷緩刑,對醉駕作出判決,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於危險駕駛罪的主刑是拘役,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拘役並罰總和刑期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數罪中有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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