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分立是什麼?
簡單來講,公司分立就是一傢公司拆成兩傢或兩傢以上的公司。
根據原公司是否還繼續存在,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存續分立)。如下圖,新設分立即拆成兩個或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不復存在。派生分立則保留原公司,隻是從中分出一個新的公司。
可以看出,新設分立類似於父親去世後,大兒子和二兒子要對傢產進行分割,各自拿走一部分財產。存續分立類似於父親還在世,大兒子成傢立業需要拿走一部分財產。
二、 怎麼分立?——以存續分立為例
(一) 公司內部手續
1.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梳理原公司資產負債情況,公司分立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勢必要明確哪些資產負債分別屬於哪個公司。
2. 股東會決議
存續分立一涉及公司分立的決議,二涉及原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這兩種有限公司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才能通過,股份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當然,股東會表決的方案一般由董事會制定。
決議內容一般包括分立形式、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認繳實繳情況、債權債務方案、資產劃分、分公司及持有其他企業股權的處置情況等等。
(二) 公告——保護債權人的一種方式
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原公司要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45日。滿足公告45日之後,即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工商手續。
法律要求債務人在分立時通知債權人,是保護債權人的一種方式,防止債務人為瞭逃避債務,轉移資產。
(三) 分立協議
根據北京市場監督管理局,外資企業需要提交分立協議,而內資企業提交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但無論名稱如何,實際是需要股東和原公司有一份書面文件,明確分立的相關事宜。主要內容包括:分立形式、財產分割方案、債權債務成績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四) 工商手續
工商手續按照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資料即可。但有三點需要註意:
一是關於註冊資本,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的註冊資本數額由分立協議或者決定決定,但分立後公司註冊資本之和不得高於分立前公司的註冊資本。但是如果是外資企業,則分立後的註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企業的註冊資本額。
二是關於股權結構,股東的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額,由分立協議或決定約定。如需要批準的,應當經過批準。也就是說,分立後的兩個公司,股權結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但股權比例相同時,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在提供分立協議時,新設公司並未完成設立程序,故分立協議由股東簽署即可。
(五) 資產交割
有瞭資產劃分的方案,就涉及資產的變更,動產比較方便交割,但對於不動產,土地、房產等,相對復雜一些。
1. 資產是否已被抵押。如果被抵押,在轉讓給新設公司時需要辦理解押手續。若抵押權人為為銀行,銀行一般會要求把全部欠款償還,才允許解除抵押。
2. 不動產登記。有的不動產獨立國土證+獨立房產證,在辦理登記時相對容易。但如果涉及土地的分割等,就非常麻煩。此外,不動產中心會要求重新出具測繪圖,並且要求將出讓價款稅費等全部結清。
三、 稅費問題
(一) 增值稅:分立時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 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企業,不征土地增值稅。但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就要征收。
(三) 企業所得稅:滿足特定條件才不征收:①合理商業目的;②分立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實質經營活動;③原主要股東連續12個月不轉讓股權;④股東持股比例不變、實質經營活動不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四) 契稅: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 印花稅:新啟動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部門和以後新增資金按規定貼花。
附:《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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