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先生實在是胡說八道!
丁禮庭
最近,在“愛思想”網站上讀到張五常先生《勞動法真的能保障勞動者嗎》【1】的文章,就我的理解,就是張五常先生實在是在胡說八道!作為世界著名的經濟學傢,張五常先生要麼是在裝糊塗,要麼是真的無知到連市場經濟的基本常識也不懂瞭。如下文字是我在“愛思想”網站上張五常先生這篇文章後面的跟帖,我認為有必要將這些跟帖組合成文,發表出來和張五常先生商榷。並希望和張五常先生就這一主題進行論戰,希望張先生不要以沉默來冷處理。
張五常先生在文章中說:“為什麼IT企業普遍都給勞動者很好的收入福利的待遇呢?……原因是IT企業在市場上獲取的收入很高,於是分給勞動者的收入也就跟著水漲船高。於是這就其次說明,隻要企業在市場上獲取的收入高,其勞動者的收入也會跟著高,與其老板的道德水平無關。”【2】
我不知道是張先生在裝糊塗呢,還是真的無知到不懂得市場競爭和價格形成的基本常識?在資本傢,或者說企業傢付多少工資的問題中,企業傢的收入,決定的僅僅是企業傢能夠付多少工資的“上限”,而和實際的工資水平沒有關系。對企業傢來說,在其他條件“已定”的情況下,能少付哪怕一元錢的工資,就不可能多付一元錢。這和企業傢的道德無關,因為辦企業不是幹慈善,這不但是由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和市場規律決定的,也是由人性和人的本能:“理性地自私”的原則所決定的。就好比,比爾-蓋茨雖然富有,但在市場上,不可能化一百美元去買一罐可樂,盡管他富得走油,也付得起一百美元!這就是市場競爭!企業傢如果真能獲得高利潤,正常情況下,寧可降低價格來擴大銷量,也不可能平白無故地主動提高工資水平。IT企業的工資水平高的決定因素是IT人才的緊缺,而IT企業的高收入僅僅決定瞭IT企業工資水平的上限,IT企業付得起這種相對較高的工資。
單靠《勞動法》確實不可能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這僅僅是因為《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利益的“必要條件”,還不是“充分條件”!比如,有瞭勞動法之外還必需“民選”工會,來參於勞資之間的工資談判,和資本傢公平地競爭,等等!
因為在需求和物化資本緊缺、勞動者剛性過剩的勞動力市場的“常態”中,勞資之間的競爭不可能是公平的,過剩的勞動者永遠處於弱勢,在這種環境中的競爭結果,工資水平永遠是不合理的,就是工資水平大幅度低於實際的勞動生產率和勞動貢獻的!
結論就是,要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但必需有《勞動法》,還必需有“民選”工會參與工資談判和競爭!
張五常先生還說:“無良的老板並非絕對沒有,但顯然不可能一個行業裡的老板全是無良的,他們的道德水平與整個社會其他人的平均的道德水平應該大致一樣。因此無良的老板即使想“剝削”勞動者,把從市場上獲得的收入過多地占為己有,即把勞動者作出貢獻所應該獲得的收入分配也占為己有的話,其他老板會通過開出比他高的薪金福利的待遇將勞動者從他手裡競爭過去,並不愚蠢的勞動者也會用腳投票離他而去。也就是說,無良的老板在與其他老板及勞動者的競爭中會被淘汰出局。”【3】
張先生這麼說,實在是證明他根本不懂市場經濟的基本常識,有愧於經濟學傢的桂冠。一個簡單的市場經濟常識是:辦企業不是幹慈善,工資,即勞動力價格的決定因素,不是資本傢,或者是企業傢的道德,也不是企業有多少利潤,而是勞動力市場上的供求競爭的結果。如果張先生說的“其他老板”能夠以勞動力過剩環境中市場競爭的低工資雇傭員工,那麼他憑什麼就會主動地提高本企業的工資水平?憑什麼?這種情況可能存在嗎?如前所述,企業傢如果真有高利潤,在正常情況下寧可降低產品價格來擴大銷量,也不可能平白無故地來主動提高工資。這就叫做“市場競爭”。勞動者的工資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主要是由供需競爭決定的,這應該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常識。中國的工資水平為什麼會低於實際的勞動生產率和勞動貢獻?就因為中國勞動力嚴重地過剩,同時又沒有真正能夠代表勞動者利益的工會,使勞動者能夠依靠集體的力量來和資本傢公平競爭,這和資本傢的道德和企業利潤無關。
張五常先生還說:“如果勞動法的硬性規定人為地提高瞭勞動者的收入,結果如何要看企業在市場上獲得的收入能否由企業自主決定地增加。如果企業在市場上有壟斷地位,它會通過加價將支付給勞動者的成本上升轉嫁給消費者。也就是說,勞動法強迫企業提高對勞動者的收入待遇,買單的其實是消費者。”【4】
張五常先生的這句話,是五常先生不懂市場經濟常識的另一證據:勞動法正常的功效,或者作用,是提高和維護勞動力在過剩常態下,勞動力相對資本的弱勢地位,從而恢復勞動力市場的公平競爭,使工資水平相對地符合實際的勞動生產率。在這個前提下,即使真的增加瞭消費者的負擔,也是應該的、合理的負擔。就好比中國的出口商品提價後,僅僅是恢復瞭正常的價格水平,對國外的消費者來說一定是利大於弊,所謂弊,就是提價後增加瞭消費者的負擔,所謂利,就是使進口國的工業免遭中國低價產品的惡性競爭,而能夠保住部分消費者的“飯碗”和合理的工資水平和福利水平!
其次是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利益,和企業是否“壟斷”及其“壟斷價格”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張先生硬把勞動法和企業“壟斷”相聯系,實在是在“瞎胡扯”!!
最後,如果勞動法的效果是惡意地抬高工資,促使工資高於勞動生產率,那不是正常的勞動法,而是一部“惡法”!所以,中國的勞動法到底是“善法”、還是“惡法”的評判的標準,就是勞動法是促使工資接近、符合勞動生產率,還是促使工資背離並超越勞動生產率。對於這一點,中國的廣大民眾心裡都有一桿“公平秤”!
張五常先生還說:“08年新勞動合同法推出後,最嚴格執行的東莞,經濟從此一蹶不振,……”【5】
至少我質疑張先生的這種說法是否符合事實。退一步說,即使是事實,我認為也不一定是勞動法的過錯,而完全可能是另有原因,比如企業的稅負是否合理?除瞭法律規定的稅負外,還有沒有其他不合理的腐敗權力的敲詐負擔?其次就是企業本身的競爭力是否存在問題等等!評判勞動法應該不應該為企業倒閉負責的標準,和上面的論述相同:“勞動法是促使工資接近、符合勞動生產率,還是背離並超越勞動生產率。”而這方面的事實到底如何?全世界都有目共睹!
張五常先生還說:“……像勞動法一類人為幹預生產要素的價格(收入)的做法其實就是在幹預產品的價格。而幹預價格,是以非價格準則取代價格準則,必然導致租值消散。”【6】
勞動法到底是不是在人為幹預價格,這要看被幹預的原有價格是否是“合理的價格”! 這個價格合理不合理的標準,並不是如張五常之流的冒牌自由主義經濟學者認為的那樣:“隻要是市場決定的,就是合理的”!而必須是“在供求均衡前提下的市場公平競爭決定的價格,才是合理的”!這應該是市場經濟的常識!
比如,在供求嚴重背離的情況下的價格,既不能說是合理的,也不能說是市場的均衡價格。隻不過是,其他產品都能夠通過市場的調節機制自然、自由、自動地通過恢復供求的均衡來恢復價格的均衡——在供過於求的超低價格時,市場會通過低價格造成的企業的利潤趨低來減少供給,並通過這種供給的減少來恢復過剩產品的供求均衡,並進一步通過供求均衡來實現價格均衡。
這種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唯一地在勞動力這一“特殊商品”中功能性失效——勞動者因生存的迫脅,無法拒絕低於勞動生產率的不合理的低工資,從而使低工資無法自然地通過減少勞動力的供給而恢復勞動力供求均衡,也就是不可能恢復勞動力的價格均衡!這既是勞動力在市場上長期過剩的特殊性,也是勞動力價格,即工資在純粹的市場經濟中長期不合理地偏低的特殊性。我把這種特殊性定義為“市場的先天性缺陷”!而正是這種特殊性,在市場經濟誕生後的前二百多年中,這種原始的、純粹的市場經濟長期地受到貧困、生產過剩和壟斷的困擾,並引發瞭一系列的社會弊端和社會矛盾。直至上世紀30年代初,爆發瞭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生產過剩經濟危機,才催生和孕育瞭羅斯福新政和福利制度,使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步入瞭一個成熟的、規范的歷史階段。
市場經濟正因為勞動力供過於求的價格不可能依靠市場機制自然、自動地回復均衡,所以,必須市場之外的因素來調節!還因為這種調節是有利於市場、使市場回復均衡,所以,就有理由認定這種調節就是市場范圍內的調節、是市場本身的調節,是市場所必需的調節,或者說是成熟的、規范的市場本身的調節。
結論就是,勞動法到底是幹預瞭勞動力的市場價格,還是使勞動力價格回復到均衡狀態的決定標準,就是上述:“勞動法是促使工資接近、符合勞動生產率,還是背離並超越勞動生產率”!而絕對不是如張五常之流所認為的“隻要是市場決定的價格,就是合理的;改變這種價格,就是幹預市場價格”!
2013年5月18日星期六
【1】、【2】、【3】、【4】、【5】:張五常先生《勞動法真的能保障勞動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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