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很多大学生都在问,10月15日后,到底是否还能做家教,做家教是否合规,毕竟很多大学生都做过家教,也把做家教当成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的主要收入渠道,大部分做家教的大学生也是非常优秀的,毕竟成绩不好,家长也不会认可。
今天我们和大家系统分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到底10月15日后大学生还能不能做家教,先说结论:大学生是可以做家教的,以下为具体的分析!
整个新规,第三章是关于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条例,所以我们重点看这一块!
第三章核心内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内容是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一共9条,其中十七条 – 十九条提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违法行为界定,二十条到二十五条主要是培训机构非法培训不涉及到自然人,由此看出,该条例重点监管的是机构非法培训,而非自然人,大学生当然是自然人,说监管层面来说不是重点监管对象,所以我们只需要重点关注第十七条到十九条,期中第十九条是关于场地方的连带责任,与培训者无关系,所以重点就回到了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
一、首先我们先看第十七条
十七条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十七条界定了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符合第十七条的会被责令停办,退还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以及五倍以下罚款!下面我们逐条解读,大学生家教是否符合:
1、线下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大学生家教显然不符合这一点,因为大学生的场所并非固定的培训场所,因为大学生家教属于兼职性质,更多的是到学生家里去补课;
2、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大学生家教同样不符合这一点,大学生家教都是1个人上课,个人兼职,也没有组织或者部门;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大学生家教完全是一个人,那么这一条也是不符合的;
所以从第十七条来看,大学生家教不管是从违法的界定还是处罚,都是不适合这一条的,所以我们接下来只能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是属于对变相培训或者无办学资质的机构非法培训的界定,因此本条是属于重点条例!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本条不符合,大部分家教都是以线下为主!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本条强调了在居民楼进行一对一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本条提到了非常多的校外培训方式,几乎都是企业端的变相校外培训,重点没有特别指出家教,注意:住家教师和家教不是一个性质!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本条属于补充说明!!
解读:第十八条的4小条内容中,只有第二条提到了一对一,但是更多的是针对校外培训!其次在第三条变相培训的定义中并没有提到大学生家教!那么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大学生家教是否算校外培训;
那么接下来的核心就在于校外培训的定义是什么,是否涵盖了大学生家教。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校外培训做出明确定义,但是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第四条14小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在以上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中,对培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行为的说明:
这里所有的培训行为中,大致定义了培训行为,也即培训行为是提供系统的教学材料、通过占用节假日和学生休息时间来进行独立的课程体系教学、以及脱离于校内的课程安排以及作业布置提升学生成绩,而大学生家教作为以课内作业讲解为主,更不用提所谓的单独制定教材体系或者体系的超纲超前教学,而作业讲解为主的大学生家教几乎不满足这一条中提到的培训行为的界定。当然我们依然建议大学做家教尽量以学习习惯传授或者学习方法传授为主,因为这样既合规也能够把更好的学习方式带给中小学生们,才能正在的去帮助他们减轻学习负担。
所以从双减政策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来看,大学生只要是正常的作业辅导,不去成立组织并租赁场所去规模性地做以教学为目的的培训,就属于一个正常的兼职行为,而非培训行为!
小编从事家教行业10多年,见证过很多优秀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做家教,有的同学是因为家庭困难所以需要做家教,这部分同学是把做家教当成了刚需来做。还有一部分研究生或者博士或者还未就业的待业人员,这部分同学是因为本身完成了从大学生到成年人的身份转变,不愿意再向父母要生活费,希望自食其力,而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这样的同学是值得鼓励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