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政府和港区管委会直属开发建设单位(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征用精诚公司(外资)名下【太国用(2002)第07043003号】坐落于浮桥镇南环路南侧(菏池村)100亩工业用地,并签署该国有土地置换(土地拆迁安置协议)后在至今单方违约至今以及至今无该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9日签署该非法协议后实施了非法拆建,并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非法建设房地产项目。现状为《康居花园》住宅安置小区,共计1940套房产,涉及700户村民业主(至今无合法产证)该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在明知自身行为违法情况下,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实施公开违法行为,以借地方政府特权无视党纪国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在该重大土地违法行为于2015年因查封资产核实调查期间予以败露(查封土地和房产与实际现状严重不符)并向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核实调查确证。同时依法向太仓市资规局予以依法举报,但是因其地方政府身份,太仓市资规局也是明知其土地违法和非法房地产建设,却予以百般狡辩、推卸、搁置、回避,拒绝依法履职执法。针对该重大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太仓市形成了协同抗法和地方保护局面。导致国家法律和执法原则被肆意践踏,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无限制的侵害,该土地违法犯罪实施如下:
1,该项目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无《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3,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金缴纳合法手续、5,无国家土地机关《国有土地使用》审批合法手续。该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解释》多项规定。同时触犯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依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规定,该行为已经属于违反国土资源犯罪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行为事实。而浮桥镇政府书记(王哲)以及太仓市资规局书记(李焱)面对举报人多次实名举报和申诉,置之不理并执意予以对抗和回避违法行为事实,太仓市人民政府(书记:沈觅)以及纪委监委也是予以故意回避和推卸转嫁予以掩盖和拒绝履职。针对该如此明显的重大土地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肆意实施地方保护和机体抗法。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法联合腐败黑恶势力地方保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并一直在延续至今。期间,浮桥镇政府面对自身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却采用恶意转嫁、回避违法、隐瞒违法事实,欺骗受害群众的方法继续予以抵抗和无理取闹。导致其严重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是,地方特权,目无法纪、我是政府我就是法的愚昧恶劣行径所导致。算得上无知者无畏的恶劣状态。
太仓市资规局身为国家土地管理执法机关,更是负有监管不力、有案不查、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协助和纵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依照国家《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浮桥镇政府和港区开发建设公司)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无任何土地使用合法手续,至今土地权属依然属于精诚公司名下,至今处于人民法院查封中、太仓市资规局自行出具该土地以及地上房产权属证明文件、违建房地产项目实地调查取证录像、业主采访等实际违法证据)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已经予以明示和对应)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太仓市资规局具有完全执法管理履职义务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太仓市资规局已经自行出具该土地违法事实证据,浮桥镇政府和港区开发公司也已经自认该违法行为事实)
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太仓市资规局至今没有予以依法履职查处和移交公安机关或予以立案侦查)
该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违法犯罪实施者之所以嚣张至极无视党纪国法,其根源就是地方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包庇和事实地方保护所导致。一个地方镇政府竟然如此明显肆无忌惮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其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程度已经非常严重,该违法行为看似政府所为,其实就是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
谁批准的国有土地置换和签署非法土地置换协议?谁批准的在没有任何土地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谁批准的擅自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太仓市资规局是如何监管的?太仓市资规局又是怎样对待该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的?太仓市资规局谁批准停止调查和拒绝依法履职执法的?自2010年当地受害村民入住至今无合法产证,政府又是怎样长期欺骗和蒙骗群众的?这一些列问题太仓市政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如何对待和处理?太仓市资规局身为国家土地管理执法机关却带头抗法和拒绝依法履职执法,谁给你们这么大的胆子?太仓市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和执法机关吗?你们的做法是在保护谁的利益?
以上该重大土地刑事违法事实必须依照党纪国法依法予以严查惩处,对于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必须依照《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问责处理。符合刑事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犯罪法律责任。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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