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經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國務院1978年6月2日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別看文件老,現在依然有效喲。人傢可是經黨中央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的,屬於行政法規。
大傢都知道,在我國法律體系的效力位階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次往下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再往下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復函等。
《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以這個104號文件的效力還是很高的,已經管瞭近40年。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不同身份退休年齡的不同規定:
一、幹部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的重申:
上面提到的都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原版規定。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傢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重申:
國傢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再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又作瞭一次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傢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傢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傢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備註:勞社廳函〔2001〕125號復函對“法定退休年齡”的概念解釋似乎有所收縮,元芳,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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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傢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按國傢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佈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傢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傢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註意:這個隻是個可“領取”的年齡,不是“退休”年齡。
五、延長退休年齡的規定
(一)高級專傢延長離退休年齡
為瞭充分發揮高級專傢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傢離休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傢,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傢。
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傢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傢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傢,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傢,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傢,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傢機關的部委批準,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傢,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二)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延長退休年齡
為瞭充分發揮現有骨幹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教育、衛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考慮到腦力勞動的特點,1983年9月12日《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決定在一九九0年前,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力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準,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仍按國傢統一規定執行。
(三)女幹部延長離退休年齡
198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7]2號)及其它文件,還對女幹部、女性高級專傢延長離退休年齡作瞭相應規定,在此不再贅述瞭,反正女幹部也不怎麼看勞動法庫。
最後,大傢也知道,退休是需要審批的,審批手續通過後才能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在都是打到銀行帳戶或社保卡上,屆時足不出戶,就可以坐等到帳、過一個愉快幸福的晚年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