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原则与法治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具体列举或规定了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并辅以具体的制度以实现这些权利。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1.提出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君权和神权的对立物而提出的,与之对应的是君权和神权的至高无上性。
2.理论学说
从历史角度看,系统阐述人权理论的是自然权利说或者天赋人权说。
3.宪法原则
天赋人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并且从政治宣言发展到表现为宪法原则。如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4.内容演变
早期的权利内容仅为自然权利,是一些不要求政府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平等价值的社会经济权利逐渐成为宪法的内容,各国宪法在权利的内容方面有所增加。
5.国际保护
国际社会也逐渐加入到人权保护机制中,签订了一些国际性的文件、条约、区域性的权利保护宪章等。如1948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在基本人权保护问题上逐渐与国际接轨。
(二)宪法体现与制度保障
1.宪法体现
现代各国不仅将自然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作为实在的法即权利载明于宪法,并辅以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
(1)美国《权利法案》的形式
美国将人权的内容规定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其后的修正案中又逐渐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权利内容,如选举权、男女平等的权利等。
(2)法国式
法国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
(3)德国式
德国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4)意大利式
意大利宪法在基本原则中承认人权,又以专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5)英国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基本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明示的宪法条款,决定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依靠“法律至上”原则,即只要是法律未加禁止的,就是公民自由的范围。
当然,基本人权规定后还必须有具体的制度保障才能实现。许多国家授权法院或者中立机构通过审查议会制定法、行政法规及法院判决的合宪性否定那些含有侵犯公民权利内容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判决。
(6)社会主义国家
普遍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扩大了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内容,在自己的宪法中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不过一般不使用保障人权之类的字样,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其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了鲜明的阶级性。
2.我国体现
(1)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上的根本转变。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表明我国人权研究已超出了单一的宪法学范围。
(3)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具有重大意义。
①它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化。
②它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
③它为我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
④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转变提供了契机。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前者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律,后者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法治的含义
1.概念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者法律至上,法治确认了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
2.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
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而且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二者必居其一。
3.法治的核心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2)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
(3)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二)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思想,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卢梭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理论。
(三)在各国宪法和制度中的体现
1.地位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都普遍接受法治原则,其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2.表现形式
(1)在宪法条文中明文宣布为法治国家;
(2)在宪法序言中宣告为法治国家;
(3)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他文字中比较清楚地表明该宪法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4)既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也不用其他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在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的政治体制。
(5)我国《宪法》:
①序言中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②总纲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③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④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精神。
⑤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文本中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1] 2016年法综分析题:
请对下列我国宪法规范进行分析:《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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