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市場中,有些大型復雜的項目對技術和資金要求比較高,單靠一個投標人的力量無法保證能夠順利完成。為瞭解決這一難題,聯合體投標就由此產生。那麼招投標中的聯合體投標是什麼意思呢?這類投標有哪些註意事項?今天小編就來具體一一介紹下,一起看看!
一、聯合投標的定義
聯合體投標,指的就是某承包單位為瞭承攬不適合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簡單點講就是這個工程或項目憑一傢企業的能力、資金無法實現,需要兩傢或以上企業聯合起來,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
二、聯合投標的特點
三、聯合投標的註意事項
1. 聯合體中連帶責任人中與采購人混同,那麼該連帶責任也被消滅,其他連帶責任並不消滅。以上述事例說明,如果在采購合同中明確B公司系采購人下屬的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那麼采購人不能訴請B公司的連帶責任,隻能訴請A公司的連帶責任,由A公司履行該項目的連帶責任。
2. 采購人免除聯合體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責任,而沒有消滅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責任的意思表達的,其他連帶責任人仍需履行應該履行的連帶責任。以上述事例說明,如果采購人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免除B公司的連帶責任,而A公司並未明確免除意思的,那麼A公司必須履行該項目的連帶責任。
3. 聯合體是1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履約保證金而帶來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項目完工的可靠性。
4. 聯合體“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是由聯合體各方自願決定的。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並進一步說明瞭聯合體組成屬於政府采購供應商自願的行為。
5. 聯合體對外是1個投標人的身份。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多個)主體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要依據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合同來明確。
6. 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傢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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