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腾退,法律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征收拆迁中又常常出现这一现象。
那么什么是腾退呢?腾退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
由于法律上对腾退房屋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一些地方抓住这一漏洞,以腾退名义进行肆无忌惮的拆迁,极大地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农村常见的几种腾退形式
1、政府主导腾退,村委会配合
这种情况是当地政府为了推进新农村的建设,而进行的腾退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土地征收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其中明确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并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将调查的土地情况、安置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不少于30日的公告,还要听取百姓的意见。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市县政府,村委会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征收。
2、村委会主导,收回房屋和土地
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召开所谓的村民会议,并且对外声称通过了房屋腾退的方案,不管村委以什么理由主导腾退房屋的,百姓们都要记住,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都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依法获得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且公告,再一次说明了,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力征收。3、村委会与第三方联手进行的腾退
这种情况是村委会将土地卖给了第三方,由第三方或者和村委会联合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刚开始是以房屋腾退的名义进行的,拆迁过程中再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获得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力收回百姓的土地,并且先征收后审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腾退与拆迁、征收有什么不同?
1、 性质不同
征收拆迁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政府项目。
腾退显然不具备上述性质。在实操中,腾退分为如下几种:绿化隔离带腾退;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文物保护腾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上述几种腾退行为并不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简言之,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2、法律依据不同
征收拆迁依据的基础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而腾退因其本身不是拆迁的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的腾退政策会写明参照某某法规执行。3、救济途径不同
拆迁、征收的救济途径在征收决定和拆迁公告中都会列明:不服行政行为的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对于项目的审批手续不了解,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等。
而腾退却没有上述法律程序的设定,即使你去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结果大概率是不存在的回复。想要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村委会又不是行政机关,又因为欠缺相应行政行为诉讼程序无从下手。
因此,针对腾退项目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查处违法决议、查处违法拆迁等方式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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