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漂泊在大城市的年轻人来说,租房子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毕竟月收入的一大笔都用来租房子了。而有些时候被迫经历工作变动,需要换房子、毁约的时候,已经预付的房租和押金能不能要回也是一件关系到我们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尤其是现在大多数房源都要求押一付三,房东或者中介手握三个月的预付租金,如果没有精确可靠的合同作为依据,遇到无良房东或者中介,真打起官司来,输赢也是未知数。
恰好笔者就刚刚经历一次这样的事情,和一位房东解约的同时又跟“我爱我家”签署了一份新的租房合同。在和前一位房东解约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矛盾,所以就合同问题咨询了一些法律工作者,发现了之前房东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的漏洞,也就是坑。同时在跟“我爱我家”中介公司签署新的协议时,发现了一个几乎一摸一样的坑,所以写一篇文章惊醒大家,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意一下。
首先,关于租客解约时,已付租金和押金,一般有两种处理模式:
当然,某些无良房东和二房东可能还会有第三种:什么都不退。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看签署的合同是否规范了。
首先来看一看我爱我家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我爱我家”的中介在介绍的时候是信誓旦旦地承诺按照上面介绍的第二种模式来处理的。而且,未使用的租金以天为单位进行返还。我不否认“我爱我家”当前执行的模式是按照中介口述的模式来执行的,但是在合同里留下口袋,总归是隐患。万一该公司哪天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搞点钱,也是有可能的。
我爱我家房屋租赁合同
可以看到其9-1条写明,租客或者房东在解约时,需要向对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补偿,而9-3条又写了乙方交付的一个月押金作为补偿金。两条约定看下来,租客在违约时需要付出一个月租金加一个月押金的代价,而甲方只有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这与中介的描述并不一致。所以真正按照合同执行,租客也是很被动地。所以如果一定要租这家公寓,务必添加补充条款。
而我前一个房东给的合同也有类似的问题,但是表达方式不一样。该合同同样写明需要赔偿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但是却没有写明押金如何处理,也没有写明押金的作用。所以这个合同的漏洞比“我爱我家”更难以发现,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也更低。因为拿着这份合同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未必会判决租客需要赔偿押金,就看法院如何解释押金的作用了。在签署这份合同的时候,笔者其实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在补充条款要求写明白押金退回,但是房东推三阻四写了一个在房东知情情况下转租。当时是笔者第一次租房,大意了,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前房东租赁合同
总而言之,合同不能和留下模棱两可的解释,一定要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合同上加以清晰的限定,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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