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建議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月提前書面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該強制締約義務,在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隻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求相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此時仍拒絕勞動者的合法訴求,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針對擬簽訂的新勞動合同期限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做終止勞動合同處理,不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當然,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後,用人單位可能依然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繼續接受勞動者提供勞動,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依據法律規定,針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可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依法將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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