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之“公司治理”

第五章: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概述  企業的起源與演進  業主制企業  合夥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  以業主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為代表的古典企業制度時期和以公司制企業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時期。

一、業主制企業  業主制企業是最早存在的企業制度,其發源於工業革命時期由傳統傢庭作坊演變而來的手工工廠組織,是由自然人個人投資成立和經營控制的組織,是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和市場規模擴大對專業化分工合作生產提出要求的必然產物。業主制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的負債承擔無限責任。

  (一)業主制企業的優點  1.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簡單,經營管理的制約因素少,經營管理靈活,法律登記手續簡單,容易創立和解散。  2.企業的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均歸業主所有,業主享有完全自主權,便於發揮其個人能動性、生產力及創造力。  3.業主自負盈虧,對企業負債承擔無限責任。個人資產與企業資產不存在絕對的界限,當出現資不抵債時,業主用全部資產來抵償。因此業主會更加關註於預算和成本控制以降低經營風險。

  (二)業主制企業的缺點  1.所有者隻有一人,企業資產規模小,資金籌集困難,企業容易因資金受限而難以擴大生產和規模。  2.企業所有權、收益權、控制權、經營權高度統一歸業主所有,使企業存續受制於業主'的經營意願、生命期、繼承者能力等因素。  3.企業經營者也隻是所有者一人,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限制在個人內的人力資本就很可能會影響到組織決策的質量。  4.因業主承擔無限責任所帶來的風險較大,企業為規避風險而缺乏動力進行創新,不利於新產業發展。

二、合夥制企業  (一)合夥制企業的定義  合夥制企業是由兩個或多個出資人聯合組成的企業。  1.在基本特征上,它與業主制企業並無本質的區別。  2.同業主制企業一樣,合夥制企業也不具有法人地位,合夥人才是民事主體,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在合夥制企業中,企業歸出資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並分享企業剩餘或承擔虧損,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一般意義上,合夥制企業運行在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契約關系之下。  5.合夥人原則上擁有平等參與企業決策的權力,以及平等承擔企業責任的義務。

  (二)合夥制企業的優點  1.擴大瞭資金來源,有助於企業擴大規模、生產發展,部分緩解瞭業主制資金不足的問題。  2.合夥企業雖然擁有多個產權主體,但其產權結構完整統一,更有利於整合發揮合夥人的資源優勢,促進人力、技術、土地、資金等資源共享,部分緩解瞭業主制人力資本不足的問題。  3.合夥人共同經營企業、共擔風險,在企業經營管理上可以實現優勢互補、集思廣益,一定程度上分散瞭經營壓力。

  (三)合夥制企業的缺點  1.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  2.合夥人間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監督履責困難,可能產生“搭便車”行為,單個合夥人沒有全部承擔他的行動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在無限責任下這種外部性導致瞭很大的連帶風險。  3.在經營管理決策中合夥人之間產生的分歧帶來很多的組織協調成本,降低瞭決策效率。  4.合夥人的退夥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壽命。

三、公司制企業  (一)公司制企業的定義  公司制企業是企業制度與經濟、社會和技術發展適應變遷的結果,是現代經濟生活中主要的企業存在形式。  公司有三類主體:股東、公司管理者、雇員。

  (二)公司制企業的特點  公司制企業具有以下三個重要特點:  有限責任制  股東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分離  規模增長和永續生命

  1.有限責任制  有限責任制指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具體而言,有兩層含義:  ①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②當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有限責任制的優點  ①降低股東風險,激勵投資行為;  ②促進資本流動,股東自由轉讓股票轉移投資風險的行為也推動瞭現代證券市場的發展;  ③相較於無限責任制下,投資者為瞭避免承擔與自身投資收益不成比例的巨額債務風險而需付出的高昂監督成本的局限,有限責任制可轉移、多樣化分散化的投資風險極大地降低瞭大部分中小股東的監督成本,實現瞭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標。

  (3)有限責任制的缺點  ①雖然有限責任制減少瞭股東的投資風險,但與之相對應的經營風險並沒有消失,而是轉移到瞭包括外部債權人在內的利益相關者身上,股東可能產生不謹慎的投資行為,做出錯誤的經營決策,間接損害瞭利益相關方利益;  ②股東還可能利用有限責任的制度漏洞規避法律義務,甚至從事違法活動,做出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因此有限責任制也對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監管、市場秩序、社會穩定、公平交易提出瞭更高的要求。

  2.股東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分離  (1)職業經理人出現後,決策活動中最需要專業能力的部分由職業經理人來承擔。  (2)一般來說,一項決策活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決策制定、決策審批、決策執行和執行監督,其中的決策制定和決策執行可稱為決策管理,決策審批和執行監督可稱為決策控制。在公司制企業中,股東保留決策控制權,職業經理人獲得決策管理權  (3)股東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兩權分離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其最大優勢是可以將掌握資產但缺乏管理能力的投資者與富有經營管理經驗卻缺乏資產的經理人結合在一起,實現企業資源與經營管理人員的最優組合,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

  3.規模增長和永續生命  (1)現代公司制度中,企業以獨立法人的形態存在,克服瞭傳統合夥制退夥、散夥致使公司消滅的潛在風險。  (2)業主制、合夥制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相結合,受所有者個人因素影響較大,更為關註短期利益,不利於企業規模的擴大和長期存續發展。  (3)所有者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使企業實現永續運行,理論上可以多達幾千萬的股東數量極大提升瞭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公司規模可以迅速增長,在很多領域能夠實現規模經濟,迅速提升運行效率和降低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核心競爭力。

  (三)公司制企業的類型  公司制企業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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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由一定人數(我國的規定是50人之內)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量有最高數額的限制。2-50人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也不能公開籌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對股東出資的轉讓限制嚴格,一般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而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③有限責任公司隻有發起設立而無募集設立,程序較為簡單,可以由一個或幾個人發起,管理機構也較為簡單、靈活,公司賬目及資產負債情況無須向公眾公開,我國《公司法》規定,④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比較簡單。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活動事項,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公司董事會可設可不設,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有限責任公司的缺點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特點,許多中小規模的企業往往采取這種公司制度,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受股東人數限制,籌集資金的范圍和規模一般也有限,因此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股東人數、股份形成、經營規模等方面存在差異。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2)對發起人有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或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全體股東以及有關部門、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社會公眾公開披露財務狀況,包括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公司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等,以便股東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

  公司治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現代公司的兩個重要特征導致瞭公司治理的出現:  股權結構的分散化  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

一、股權結構的分散化  (一)股權結構分散化的好處:  1.明確、清晰的財產權利關系為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轉奠定瞭牢固的制度基礎。不管公司是以個人持股為主,還是以機構持股為主,公司的終極所有權或所有者始終是清晰可見的,所有者均有明確的產權份額以及追求相應權益的權利和承擔一定風險的責任;  2.高度分散化的個人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賴以生存和資本市場得以維持和發展的潤滑劑。因為高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意味著作為公司所有權的供給者和需求者都很多,當股票的買賣者數量越多,股票的交易就越活躍,股票的轉讓就越容易,規模發展就越快,公司通過資本市場投融資越便捷。

  (二)股權分散化對公司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  1.股權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響是公司的股東們無法在集體行動上達成一致,從而提高瞭治理成本。  2.對公司的經營者的監督弱化,特別是大量存在的小股東,不僅缺乏參與公司決策和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的積極性,也不具備這種能力。  3.分散的股權結構使得股東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處於被機會主義行為損害、掠奪的風險之下。

二、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  古典企業裡,所有者與經營者管理者合二為一。  現代經濟生活中,大部分的股份制公司都是公眾公司。股票所有者或者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作為經營者參與公司的經營事務,但隻擁有小部分本公司的股權。 股東利益目標就有可能與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目標發生偏離。

  我們需要一種機制,來防范上述兩個特征帶來的問題,由此引出瞭公司治理。 三、公司治理的概念  (一)公司治理的定義  公司治理:維護的是股東的權益,防范的是管理層和利益相關者,解決的是信任問題。  公司管理: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提升的是工作效率,防范的是經營風險。  1.從狹義概念角度看,公司治理是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責任關系,借助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內部治理。其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  2.從廣義概念角度看,公司治理不局限於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還涉及利益相關者。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從而最終維護各方面的利益。

  (二)理解公司治理概念  1.在廣義上,公司不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2.公司的治理機制也不僅限於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  3.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是保證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要實現這一目標:公司治理不能局限於權力制衡,而必須著眼和確保企業決策的科學化與公正性;不僅需要建立完備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如何更好理解和思考公司治理問題  為瞭更好地把握公司治理的內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思考和理解公司治理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  從權力制衡到科學決策  公司治理能力

  1.公司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  依據公司內外部環境差異,公司治理可以劃分為:  治理結構  治理機制

  (1)治理結構  ①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側重於公司的內部治理。  ②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團隊及公司員工間權責利相互監督制衡的制度體系。

  (2)治理機制  ①治理機制主要指除企業內部的各種監督機制外的各項市場機制對公司多維度的監督與約束。  ②治理機制包括:限制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公司並購和接管市場及公司產品市場的競爭程度等。信用中介機構、政府、媒體輿論等依據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準則等政策法規對公司進行監督。  ③公司治理機制主要有三大類,即權益機制、市場機制和管理機制。此處對權益的界定是對專用性資產的求償權。  ④權益性的公司治理機制主要與利益相關者的專用性資產相對應。包括:股權機制、債權機制、經營者機制、工會機制、消費者和供給者機制

  2.從權力制衡到科學決策  (1)公司治理的實質就是委托代理關系下利益相關方的權、責、利配置問題。  由於市場信息不對稱、合約不完備及代理成本的存在,在利益不一致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間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代理問題。  因此,需要通過信號顯示機制、契約的完善、委托人的監督及對經理人的激勵來降低代理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2)傳統公司的治理理論一般隻關註於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力求通過建立一種制度體系以實現權力的配置與制衡來降低代理成本、減少代理風險。  (3)現實生活中,公司治理僅僅關註於權力的分配與制衡很難以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應當理順各利益相關方的權、責、利關系,使其利益在公司實體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才能保證公司可持續的良好經營與發展。  所以說:“公司治理的目標不是相互制衡,它隻是保證公司科學決策的方式與途徑”,權力制衡隻是方法,科學決策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3.公司治理能力  (1)擁有相同或類似的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的企業,績效卻存在著差異。當同一企業處於建立初期、成長期、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時,相同的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也會表現出不同的績效。 (2)公司治理能力與公司領導者的個人能力、治理工具、治理環境等要素密切相關。  (3)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是可以模仿的,但其背後的治理能力是難以學習和替代的。 (4)公司治理結構、治理機制、治理能力以及治理環境等因素共同組成瞭完整的公司治理體系,並綜合的形成瞭公司的治理能力系統。

公司治理理論  1.委托代理理論  2.利益相關者理論  3.資源依賴理論 一、委托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者多個行為主體(股東)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經理等)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托代理理論認為,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之一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於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瞭;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瞭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

  兩類經典委托代理問題  (一)從委托人方面來看:  1.股東或者因為缺乏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以至於沒有能力來監控經營者;或者因為其主要從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於沒有時間、精力來監控經營者。  2.對於眾多中小股東來說,由股東監控帶來的經營業績改善是一種公共物品;對致力於公司監控的任何一個股東來說,他要獨自承擔監控經營者所帶來的成本,如搜集信息、說服其他股東、重組企業所花費的成本,而監控公司所帶來的收益卻由全部股東享受,監控者隻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額來享受收益。這對於他本人來說得不償失,因此股東們都想坐享其成,免費“搭便車”。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從代理人方面來看:   1.代理人有著不同於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標,所以,他們的效用函數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同;   2.代理人對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擁有私人信息,代理人會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來謀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即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在所有權分散的現代公司中與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相關的所有問題,最終都與代理問題有關。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  1.弗裡曼提出瞭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是指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綜合平衡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而進行的管理活動。  2.與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相比較,該理論認為一個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或投入,企業追求的是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利益。 公司需要協調利益相關者

  3.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要點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  (1)在現代公司中,所有權是一個復雜的概念,討論公司治理以所有權為起點“是徹底錯誤的,是高水平的誤導”,股東並不是唯一的所有者,他們隻能擁有企業的一部分。  (2)並不是隻有股東承擔剩餘風險,職工、債權人、供應商都可能是剩餘風險的承擔者,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投入都可能是相關專用性資產,這部分資產一旦改作他用,其價值就會降低。  (3)該理論還從對企業發展的貢獻上說明瞭重視非股東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必要性。  (4)該理論還從產權角度論證瞭其“新所有權觀”的合理性。出資者投資形成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財產增值和無形資產共同組成公司的法人財產,法人財產是相對獨立的。

三、資源依賴理論  1.資源依賴理論認為組織需要通過獲取環境中的資源來維持生存,沒有組織可以完全實現資源自給,企業經營所需的資源大多需要在環境中進行交換獲得。  2.資源依賴理論強調組織權力,把組織視為一個政治行動者,認為組織的策略無不與組織試圖獲取資源、控制其他組織的權力行為相關。 3.資源依賴理論也考慮瞭組織內部的因素,認為組織對某些資源的需要程度、該資源的稀缺程度、該資源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利用並產生績效以及組織獲取該項資源的能力,都會影響組織內部的權力分配格局。  4.那些能幫助組織獲得稀缺性資源的利益相關者往往能在組織中獲得更多的話語權,即資源的依賴狀況決定組織內部的權力分配狀況。 5.所有治理功能的存在都是為瞭企業更好的獲取資源 資源依賴理論可以更好地解釋企業董事會的功能。

  6.董事會為獲取資源發揮的作用主要包括:  (1)為企業帶來忠告、建議形式的信息;  (2)獲得公司和外部環境之間的信息通道;  (3)取得資源的優先條件;  (4)提升企業的合法性。

四、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一)影響公司治理重要性的主要因素有:  1.公司高管的高薪酬引起瞭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不滿;  2.機構投資者的監管意識在不斷提高;  3.更多的利益相關者接入到公司治理中;  4.隨著公司的市場化,“內部人控制”現象更為明顯;  5.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沖突加劇。

(二)公司治理的其他問題  1.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進企業的股權結構合理化,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降低企業的代理成本,實現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經營業績、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國傢強制性法規的作用,還需要那些與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的、具有非約束性的、靈活的公司治理原則。  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治理公司制度本身,是針對制度的治理。  4.公司治理最大的特點是動態性。企業需要基於自身特點及股東權責分配過程建立不同的公司治理機制。

第二節 三大公司治理問題  本節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1.代理型公司治理問題  2.剝奪型公司治理問題  3.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代理型公司治理問題  面對的是股東與經理的關系。治理問題是所有者與經營者的代理問題,被形象的稱為“經理人對於股東的內部人控制”。  【例】內部人控制問題  如果公司懷疑你貪瞭10萬塊錢,就算花1000萬調查取證,也要把你給查出來。雖然貪污腐敗的員工是鳳毛麟角,但我哪怕一年隻抓一個人,我就要投入3個人的力量,不是我為瞭他貪污我的錢,而是這是我創立公司的夢想。  (一)“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表現  經理人對股東負有忠誠、勤勉的義務,然而由於委托代理問題和缺乏足夠的監督,經理人在經營管理中通常會違背忠誠和勤勉義務,從而導致內部人控制問題。

  1.違背忠誠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一般認為違背忠誠義務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的主要表現有:  (1)過高的在職消費,盲目過度投資,經營行為的短期化;  (2)侵占資產,資產轉移;  (3)工資、獎金等收入增長過快,侵占利潤;  (4)會計信息作假、財務作假;  (5)大量負債,甚至嚴重虧損;  (6)建設個人帝國。

  2.違背勤勉義務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一般認為違背勤勉義務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的主要表現有:  (1)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時;  (2)敷衍偷懶不作為;  (3)財務杠桿過度保守;  (4)經營過於穩健、缺乏創新 國有資產流失、會計信息失真是我國國企改革過程中的“內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現。

  (二)“內部人控制”問題的產生原因  1.目標不一致:所有者目標較為單一,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的目標更為多元化,既追求個人收入也追求權力、地位與在職消費等。  2.治理機制不完善,給予瞭代理人機會:在我國國有股份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中表現更為嚴重。股東大會流於形式,企業並沒有把股東大會作為最髙權力機構,董事會凌駕於股東大會之上,甚至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一攬大權,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比例也不高,所以難以產生監督和制衡的作用。

  (三)“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基本對策  要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加大監督力度。在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的基礎上,使其運作流程更加規范,信息更加透明、公開。這既有利於監管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也能為建立更好的經理人激勵機制提供條件。  2.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形成企業內部權力制衡體系。吸納具有良好專業素質的外部人員擔任獨立董事,以此削弱監事會對董事會的依附,從而加強對企業經理人員的監督。監督機構獨立運作,與日常經營相互制約、相互扶持。從長遠看,這有助於形成內部人不同利益集團間的監督制衡機制。  3.完善和加強公司的外部監督體系,使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的監管中,再結合以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構建對企業經營者的外部監督機制。

知識點:剝奪型公司治理問題   面對的是股東與股東間的利益關系。治理問題是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代理問題,被稱為“終極股東對於中小股東的隧道挖掘”。  【例】董明珠一句"不分紅":格力200億市值沒瞭,機構迷惑私募反對,深交所緊急發函。

  (一)“隧道挖掘”問題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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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濫用公司資源  濫用公司資源是指並非以占有公司資源為目的,但也未按照公司整體目標為行動導向的行為。  例如:終極股東是某傢族或國有企業的時候,終極股東做的一些決策可能更多從傢族利益(如為瞭傢族榮耀等目標采取過度保守的經營策略)或政府社會性功能的角度出發(如保障社會就業而導致國有企業的冗員),從而偏離瞭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  終極股東濫用公司資源違背瞭其作為代理人的勤勉義務。

  2.占用公司資源  占用公司資源是指終極股東通過各種方法將公司利益輸送至自身的行為,即“隧道挖掘”行為。違背瞭其作為代理人的忠實義務。  終極股東“隧道挖掘”的利益輸送行為,又可以分為:  (1)直接占用資源  (2)關聯性交易  (3)掠奪性財務活動

  (1)直接占用資源  直接占用資源是指終極股東直接從公司將利益輸送給自己。  ①直接借款、利用控制的企業借款、代墊費用、代償債務、代發工資、利用公司為終極股東違規擔保、虛假出資。  ②終極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預付賬款占用公司資金。  ③終極股東違規占用公司的資源,為其進行利益輸送。比如:終極股東占用公司商標、品牌、專利等無形資產以及搶占公司的商業機會。  ④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代銷產品等經營性關系,加大對掛牌公司資金占用。

  【例】2015年,上市公司甲公司向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乙公司直接或間接拆出資金6347萬元,占用形成原因是關聯方資金周轉。  當年,公司還向另一個關聯方丙公司拆出資金1377萬元,後者是公司原子公司、大股東控制的企業,僅這兩筆拆出資金,就已占到公司2015年末凈資產5850萬元的132%。

  【例】2016年11月,上市公司X公司的主辦券商某證券發佈風險提示,指出X公司違規為控股股東提供3億元貸款擔保。公告顯示,X公司為控股股東Y公司通過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銀行申請3億元委托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根據X公司的相關公告,截至2016年11月9日,其對外擔保累計總額為3.3億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150.06%。

  【例】2018年,甲公司預付賬款大量增加,且面臨無法回收的風險。年末預付款達到5.6億元,比2017年大幅增長,增幅為153.26%,而控股股東乙公司就達到瞭5.2億元。

  (2)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的利益輸送又可以分為商品服務交易活動、資產租用和交易活動、費用分攤活動。這些活動本屬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業務,但是如果這些活動都以非市場的價格進行交易,就容易成為終極股東進行隧道挖掘謀取私利的工具。  ①商品服務交易活動  終極股東經常以高於市場價格向公司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公司購買商品和服務,利用明顯的低價或高價來轉移利潤、進行利益輸送。  【例】甲矽業公司是乙公司終極股東張某的私人控制企業。2012年1月,甲矽業公司成立不到一個月時間,就獲得瞭來自乙公司的一份大單:乙公司與其簽訂瞭長達20年期限的15億美元無條件支付合約,用來購買髙純度多晶矽材料,事後發現交易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公允價格的30%,單就這一筆買賣,乙公司就給張某利益輸送瞭幾億美元。

  ②資產租用和交易活動  資產租用和交易活動與商品服務交易活動很相似,僅僅是交易的標的物不同。租用和交易的資產有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商標和專利等無形資產。托管經營活動中的非市場交易,也屬於這一類。

  【例】2017年,甲公司發佈公告稱,為瞭滿足辦公需求從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處購買總面積約2500平方米的房產,耗資約1.1億元,以現金支付。根據公司第一季財報,公司貨幣資金僅有2億元。另外,購買的房產就是現在公司的辦公場地。根據年報顯示: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在2018年12月31日才會到期。根據公告,甲公司已經為上述辦公場地支付租賃費用489萬元,這意味著租賃價格高達13元左右/平方米/天,顯著高於市場均價為6.5元左右/平方米/天,作為公司大股東向公司出租房產,價格不但沒優惠,反而一次性收取一年的費用,還高於市場價格。當前也正是甲公司處境艱難、需要大量資金的時候,用公司寶貴的現金去購買實控人的房產,明顯屬於利益輸送的行為。

  ③費用分攤活動  上市公司後面經常有一個控股的母公司,雙方在財務、人事、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上市公司和控股母公司常常要共同分擔一系列費用,比如廣告費用、離退員工費用、各類員工福利費用如醫療、住房、交通等費用,這些費用的分攤過程經常充滿瞭隨意性,且屬於內部信息,控股的終極股東常常利用費用分攤活動從上市公司獲取利益,進行 “隧道挖掘”。  另外,終極股東自己或者派人到公司任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位後,將相關的高額薪酬、獎金、在職消費等費用分攤到公司,這樣終極股東就變相地從公司進行瞭利益輸送。

  (3)掠奪性財務活動  掠奪性財務活動更為復雜和隱蔽,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具體可以分為:  ①掠奪性融資  在我國,上市公司是稀缺資源,有瞭上市公司這個平臺,一些上市公司可以大量融資、圈錢。一些公司通過財務作假騙取融資資格、虛假包裝以及過度融資的行為,損害外部中小投資者利益。  另外,公司向終極股東低價定向增發股票也屬於掠奪性融資行為。  【例】甲公司在2017年完成瞭掛牌上市後的首次定增,以1元/股向公司兩名控股股東張某、李某發行5000萬股。而當時股價為5元,在隨後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報裡,甲公司當年凈利潤有1.2億元,市盈率僅2.8倍,這屬於明顯的低價定向增發行為,本質上是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

  ②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根據內幕消息買賣證券或者幫助他人,違反瞭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終極股東經常利用信息優勢,利用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來進行內幕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例】錢某父子涉嫌內幕交易以及信息披露違規遭到證監會罰沒款超3.2億元。經過證監會的查實,A公司2018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8年全年,重大虧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而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錢某、總經理錢某父子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減持A公司股份,減持金額分別為近3億元和近1億元,避損金額分別為近5000萬元和近3000萬元,錢某父子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③掠奪性資本運作  掠奪性資本運作活動,有點類似於資產租用和交易活動,但是掠奪性資本運作的標的物是公司的股權,終極股東經常利用公司進行資本運作,實現相關公司的股權交易,經常是公司高價收購終極股東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造成公司的利益流向瞭終極股東,這屬於典型的“隧道挖掘”行為。

  【例】2018年11月,長征公司發佈一份收購方案,計劃向其終極股東甲公司定向發行4億股股份,發行價格為每股8元,用於收購甲公司100%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權,由此計算乙公司整體估值超過30億元。乙公司被收購前賬面凈資產僅為3200萬元。很容易估算出,長征公司收購終極股東控制的乙公司付出的代價,相當於其賬面資產價值的近100倍。

  ④超額股利  我國股權分置改制之前上市公司的“二元”股權結構使得通常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東與通常持有流通股的小股東在股權成本與股權利益上都存在明顯的差異。  1)現金股利和股票導致的分配不公平  2)融資後變相套現行為

  【例】趙某是上市公司丙公司的最大股東,他在上市第一年分紅中得到瞭4200萬元的股利。根據計算,當初趙某出資9000多萬元的大股東,一年分得紅利5000萬元,回報率超過50%,不到兩年就能收回投資。而出資20億元的流通股股東分得紅利1600萬元,回報率隻1.7%,需要近100年才能收回投資。  還有一些公司剛融到錢就大筆超額地進行股利分配,利益輸送的特征更加明顯。例 如A公司擬以股權登記日總股本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10股,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100元(含稅)、送紅股100股。但是A公司當年財務年報披露貨幣資金僅5000萬元左右,總資產也僅有2.3億元。就在一個月前,公司剛剛完成瞭一筆公開市場的5000萬元新股增發。由此看來,這筆分紅更像是“把公司融來的錢還給大股東”。

知識點: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均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與參與。企業並不單純是所有者的企業,而是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的企業。  【例】1910年和1920年的杜蘭特從其所創建的通用汽車公司兩度出局  1985年身為大股東和董事長的喬佈斯從蘋果公司的出局  2001年新浪公司董事會解聘其創始人王志東CEO職務  2012年的雷士照明公司董事會解聘其創始人吳長江  2013年的無錫尚德公司董事會解聘創始人施正榮董事長職務  股東和創始人不再是公司的唯一  利益相關者更應該受到我們的關註

  (一)企業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矛盾觀  1.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註入瞭一定的專用型投資,或者是分散瞭一定程度的經營風險,因此利益相關者應當擁有企業的剩餘控制權,企業的經營決策者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利益並給予相應的報酬或是補償。  2.如果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公司治理會產生權責不清的問題,從而降低公司運作效率,企業容易陷入“泛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困境。

(二)企業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問題  1.應當對利益相關者進行選擇。  2.應當依據潛在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稀缺資源的貢獻程度、利益相關者因公司破產或關系終結而承擔的風險損失的大小、優先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利益相關者在組織裡的權力大小來安排公司治理。  3.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性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政治經濟或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加上不同企業對利益相關者識別的標準不同,使得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和具體措施尚處於探索階段,缺乏統一的框架和標準。

知識點: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1.累積投票制  2.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  3.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  4.完善小股東的代理投票權  5.建立股東退出機制

  (一)累積投票制  1.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即當股東應用累積投票制度行使表決權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人數相同,並且股東可以將與持股數目相對應的表決票數以任何集中組合方式投向所選擇的對象。  累積投票制對應的是直接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是指將董事會席位逐一進行表決,根據投票多少決定人選,直接投票制體現的是一種由大股東控制公司的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

  【例】公司有兩位股東,張某有80股,李四有20股。現在要選舉5位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股東張三提名的5位候選人每人可以得到80%的選票,而股東李四提名的5位候選人全部沒有勝算。  若采用累積投票制度,張三有80×5=400張選票,李四有20×5=100張選票,如果李四把100張選票都集中起來投給一位他自己最信任的候選人或者他自己,這個候選人肯定能當選。因為張三的400張選票想確保5名候選人都成功當選,那票數最少的候選人票數最多80張選票(張三的5位候選人的票數相等)也低於100張選票。

  2.我國2018年頒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①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充分反映中小股東意見。  ②股東大會在董事、監事選舉中應當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  ③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釆用累積投票制。  ④釆用累積投票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實施細則。

  (二)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  1.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①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②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③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④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我國《公司法》還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三)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  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1.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①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②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③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④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⑤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②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③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完善小股東的代理投票權  代理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  1.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委托授權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2.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①股東大會會議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②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  ③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股東大會會議合法、有效,為股東參加會議提供便利。  ④股東大會應當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⑤股東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表決權代理制度  ①股東本人主動委托他人代為行使表決權;  ②他人勸誘股東將表決權委托給自己代為行使。  後者引出瞭一種有價值的公司治理工具,稱為股東表決權征集。表決權代理制度可以給中小股東更多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  4.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①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②上市公司及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對股東征集投票權設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③投票權征集應當釆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

  (五)建立股東退出機制  當公司被終極股東控制時,為瞭降低中小股東的投資風險,降低其受終極股東剝奪的程度,當作為少數派的外部中小股東無法實現其訴求時,退出就成為中小股東降低風險的最後的退路。  1.股東退出機制,包括兩類方式  ①轉股。  ②退股。  轉股是指股東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從而退出公司,也稱為“用腳投票。

  2.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③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退股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從而退出公司,這種機制來源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是指對於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多數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並由公司以此為標準買回其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制度。該制度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的解約退出權。

4.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第三節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機制

知識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指主要涵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團隊以及公司員工之間責權利相互制衡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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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大會  1.股東及股東權利。  股東是出資設立公司並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種類型法人實體。  ①股東憑借股票通過股東大會來行使權力,享受利益,承擔義務。  ②股東與其所持股的公司互為獨立的法律人格並互為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民事主體。  ③股東擁有公司,公司擁有法人財產,二者之間有互動關系。  ④股東可以分為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

  【例】優先股和普通股  2015年9月4日,黑莓以4.25億美元的價格收購瞭昔日勁敵——矽谷獨角獸GoodTechnology。收購價格不到這傢獨角獸此前11億美元估值的一半。4.25億美元的收購款在扣除公司債務、管理層補償及投行服務等費用之後,投資人作為優先股股東先收回投資款,最後留給包括員工在內的所有普通股東隻有4000萬美元。

  (1)普通股股東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最標準的股份。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隻發行一種普通股,所有的普通股股東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股的特點:  ①普通股股票的票面價值是股票票面表明的金額,其大小通常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普通股票面價值的主要作用是確定每股股票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③我國法律規定,股票必須有票面金額,不允許公司發行無面額股票。  ④普通股的資本成本一般是最高的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享有的四項權利:  ①剩餘收益請求權和剩餘財產清償權  普通股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從公司獲得投資收益。但是他們的投資收益是公司經營收益被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分割完畢後剩餘的部分,故稱為剩餘收益請求權。  在公司因故解散清算的條件下,普通股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同樣,這種清償權也是要在所有其他有關人員的清償要求得到滿足之後才能實現故稱為剩餘財產清償權。  正是由於普通股股的剩餘收益請求權和剩餘財產清償權的特征,加大瞭投資的風險,普通股股東必然要求較高的報酬率。所以,普通股的資本成本一般是最高的。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權利  ②監督決策權  由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剩餘收益請求權,其投資收益的高低完全取決於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是公司經營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因此,他們必然要擁有對公司重大經濟行為的監督權和決策參與權。這種監督權和決策參與權是多方面的,包括對選舉公司董事、公司利潤分配、公司合並分立等重大事項依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是普通股股東“用手投票”的途徑和體現。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權利

  ③優先認股權  公司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優先認購一定比例的新股。普通股股東的這種優先認股權,主要是為瞭在公司擴股時使他們有機會保持自己對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受侵害,即不稀釋控制權。  普通股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轉讓甚至放棄這一權利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權利  ④股票轉讓權  股東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隨時轉讓手中的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東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東隻能在場外交易市場上轉讓手中的股票。  轉讓股票是普通股股東“用腳投票”的途徑和體現。

  (2)優先股股東  優先股的根本特征:  ①優先股股東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財產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東享有優先權。  ②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股東大會投票權。  ③從公司資本結構上看,優先股屬於公司的權益資本,是介於公司債和普通股之間的一種籌資工具。  ④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其投資收益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提取,在公司清算時其公司財產的要求權也排在公司債權人之後。  ⑤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股東在利潤分配和財產清算方面又優於普通股股東。

  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①利潤分配權  1)在利潤分配方面,公司要在支付瞭優先股股利之後才能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  優  2)先股股利通常是按照面值的固定比例支付的,無特殊情況,不隨公司的經營業績的波動而波動。  3)一些國傢的股份公司章程規定,在公司未發放優先股股利之前,不得發放普通股股利。  4)有時,為瞭保護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公司還規定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得發放普通股股利。例如,有些公司規定,當流動比率低於某一臨界水平時,不得發放普通股股利,以使公司保留較多的經營資金。  ②剩餘財產清償權  1)優先股具有收益憑證和產權憑證的雙重屬性。  2)國內不少學者認為優先股制度是實現國有股流通、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一種有效方式。  3)當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時,在償還全部債務和清理費用之後,如有剩餘財產,優先股東有權按票面價值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得到清償。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③管理權  1)在公司的股東大會上,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  2)當公司研究與優先股有關的問題時有權參加表決。  3)有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能夠參加股東大會並選舉董事,但是這種優先股在實踐中並不多見。

  2.股東大會。  《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公司設立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權力,決定公司關於合並、分立、解散、年度決算、利潤分配、董事會成員等重大事項。股東大會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表決。公司設立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如果法律沒有保護小股東的特別條款,擁有絕對控制權的大股東便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絕對地控制公司。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對於小股東而言,股東大會也沒有經濟上的實際意義,而隻有法律手續上的意義。

  (1)股東大會的特點  ①股東大會是公司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  ②股東大會是公司的非常設機構,除瞭每年的例行年會和特別會議,股東大會並不會出現在公司裡。  ③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意見的主要渠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做出決策,還可以通過改選董事會,來對經理層施壓。雖然股東沒有權利直接解聘不稱職的經理人員,但他們可以通過手中的投票權威脅董事會,使公司董事會更加盡責,進而經理人不敢隨意侵占股東利益。

  (2)股東大會的召開  ①例行年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②臨時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主要行使的職權  股東大會主要行使以下11項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機構投資者。  (1)機構投資者概述。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合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QFII)、三類企業(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是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2)機構投資者的特征。  ①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機構投資者具有顯著的人才優勢。機構投資者,會擁有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及公司分析的各類專傢,具有人才優勢,他們利用這些專業人士對上市公司及其所處行業基本情況和發展前景進行分析研究,從而投資那些行業發展前景好、公司基本面好的上市公司。  ②機構投資者往往奉行穩健的價值投資理念,投資具有中長期投資價值的股票。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機構投資者更加重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況、長期的發展情況、和公司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  ③個人投資者而言,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東身份,從而更可能參與上市公司的治理。機構投資者可以對所持股票的公司獻計獻策,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給被投資公司施加壓力讓其改善經營狀況、提高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從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最終實現公司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股東身份的機構投資者也可以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

  (3)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機構投資者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參與公司治理、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①行為幹預。行為幹預其實就是機構投資者作為投資人積極參與到被投資公司的管理的行為。如果機構投資者發現一傢公司因為管理低效造成股價被低估,機構投資者就會大量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然後對董事會、管理層加以改組,從而給市場傳遞一個積極的信號,股價顯著增長,從而使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全體股東獲取投資回報。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②外界幹預。直接對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層施加影響,使其意見受到公司內部的重視。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董事會選舉獲取董事會席位,通過入駐董事會和出席股東大會就可以對公司重大決策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等事項表明意見;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向管理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意見,從而使管理層接受市場的約束。同時公司業績的變化也迫使管理層能夠及時對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要求作出反應,這樣就促使管理層勤勉工作,為提升公司績效而努力,以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負責公司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是股東大會閉幕期間公司常設的權力機構,是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  股東大會所做的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1.董事會的職能。  董事會行使的十項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在第四十六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也有相似的規定,除瞭第七種職權為“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以外,其他都相同。

  2.董事及其分類。  董事是指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利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當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董事可以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也稱為執行董事,指擔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職務的董事,如其他上市公司總裁、公司咨詢顧問和大學教授等。  外部董事還可以分為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關聯董事是指雖然不在公司擔任職務,但是仍與公司保持利益關系的董事。如關聯機構的雇員或咨詢顧問等。獨立董事是指不僅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而且還需要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業務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如大學教授、退休的政府官員等。

  3.董事的權利。  董事的權利主要見於公司章程,包括:  ①出席董事會會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②表決權。董事在董事會議上,有就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③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集的提議權。公司法隻規定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而未規定如何召集。當然,董事長可視其情況主動召集,也可以根據一定人數的董事的提議而召集。由後者產生瞭董事對召集董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④通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權利。董事會的職權不是董事個人的職權,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別行使。但是沒有董事的參與,董事會無法行使其職權。並且,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可以通過行使決議權而影響董事會的決定。

  4.董事的義務。  董事義務又稱作勤勉義務或專項,主要包括善管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  (1)善管義務  董事的善管義務可以分為以下三條:

  ①董事必須忠實於公司。  它對董事的要求是:  1)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公司董事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董事的  ②董事必須維護公司資產。  董事應該做到:  1)不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或者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2)不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不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滿足這些要求,可以防止將公司資產轉為個人資產,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  ③董事在董事會上有審慎行使決議權的義務。  1)董事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對其行使歸入權,即將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2)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4)按照監事會的職權,當董事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董事予以糾正。  5)如監事會糾正後,董事仍拒不賠償公司損失,則會釀成以公司為原告以董事為被告的損害賠償訴訟。

  (2)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即競業行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  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董事違反上述競業禁止義務,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歸入權。  公司法對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尚需進一步完善:  ①要明確董事實施此種行為應向股東大會說明其重要事實,取得股東大會的認可;  ②應禁止股東大會未認可的上述行為;  ③要確認公司行使歸入權的程序和時效;  ④如果競業禁止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應進行賠償。

  (三)監事會  1.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  (3)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  (4)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5)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6)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  2.依據董事會的模式,監事會的設置在國際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公司內部不設監事會,相應的監督職能由獨立董事發揮。  (2)設立監事會,且監事會的權力在董事會之上,這種董事會模式又名為雙層董事會。  (3)設立監事會,但監事會與董事會是平行機構,也叫復合結構。

  (四)幾個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原則上都應該由獨立董事組成。

  1.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檢查公司的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  (2)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3)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4)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5)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  (6)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2.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  (2)負責制定、審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3.戰略決策委員會  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制定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  (2)監督、核實公司重大投資決策。  4.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分析董事會構成情況,明確對董事的要求;  (2)制定董事選擇的標準和程序;  (3)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候選人;  (4)對股東、監事會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核;  (5)確定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五)經理層  經理人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事務的負責人,由公司的董事會聘任,在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

  1.經理人的職權。  在我國,總經理受聘於董事會,但職權的主體部分卻不為董事會所授權,而是由《公司法》規定,但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章程;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經理人的薪酬激勵。  (1)年薪制。  以年度為單位,確定經營者的基本報酬,並視其經營業績發放風險收入的一種薪酬制度。體現瞭人力資本價值,能夠發揮積極性,但是容易造成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例】任澤平入職恒大年薪1500萬,收入在高管中排名第三

  (2)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給予經營者股權,使他們能夠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益、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為公司長期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兼具報酬激勵和所有權激勵的效果。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業績股票、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經理人持股等

知識點:公司外部治理機制   外部治理機制主要是指除企業內部的各種監控機制外,還包括各個市場機制(如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對公司的監控和約束。

  (一)產品市場  產品市場的競爭對經理人員的約束來自兩個方面:  1.充分競爭的市場,隻有最有效率的企業才能生存,作為企業的經理人員自然也就面臨更大的壓力。越激烈,經理人就會越堅持道德。  體現:經營不善就會失業。  2.產品市場的競爭可以提供有關經理人員行為的更有價值的信息。  體現:經營不善,薪酬就要低於行業標準,有對比才有傷害。

  (二)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也被稱為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對經理人員的約束是通過接管和兼並的方式進行的,也就是通過資本市場上對企業控制權的爭奪方式進行的。  體現:公司經營不善就會被收購,經理人員就會失去位置,收購和重組行為被認為是控制經理人員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三)經理人市場  經理人市場對於經理人的行為有約束作用,因為在競爭市場上的聲譽是決定個人價值的重要因素。  體現:工作不努力,臭名遠揚。

第四節 公司治理的基礎設施  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因素不僅包括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機制,還包括公司治理的基礎設施。知識點:公司治理基礎設施  公司治理的4項基礎設施:  ①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②評價公司財務信息和治理水平的信用中介機構。  ③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法規。  ④政府監管以及媒體和專業人士的輿論監督。

  (一)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投資者充分瞭解情況的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公司證券發行前的披露和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制度、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2.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1)信息披露義務的強制性和自願性  (2)信息披露內容的多樣性  (3)信息披露時間的持續性

  3.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三類:  (1)上市披露:對一級市場的招股說明書;對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告書  (2)定期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3)臨時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購與合並公告等  上市階段的信息披露在公司完成上市以後就結束瞭,後兩類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運營期間長期存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

  4.我們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評估信息披露的質量:  (1)財務信息。包括使用的會計準則、公司的財務狀況、關聯交易等。  (2)審計信息。包括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估等,審計及信息披露評價當前比較註重審計關系本身的合規性、獨立性。  (3)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目前雖具有較高的定性標準,但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  (4)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司應建立網址、網站,便於投資者及時查閱有關信息。  總體而言,信息透明度的核心是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

  5.會計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1)信息披露在內部治理結構中的監督作用。  (2)信息披露在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激勵作用。  (3)信息披露在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契約溝通作用。  (4)信息披露有助於外部治理機制的有序運作。

  (二)中介機構  1.主要信用中介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一方面為公司起草和審查財務報告,另一方面還要查找公司賬目的漏洞,防止虛假信息的出現,從而保證真實、準確地描述公司財務狀況。  專業會計師是保證會計師事務所信用的關鍵,他們通過審計服務建議公司建立嚴格的內部程序,以保證審計結果或審計的財務報告達到最低質量標準。

  (2)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主要是指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以及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投資銀行主要由專業的金融投資分析師組成,他們可以對公司進行深度分析,評價公司的投資價值。投資分析結論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另外,有投資銀行參與的企業兼並、收購、和重組等業務充分體現出投資銀行的公司治理功能。  (3)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會綜合考慮接受發行公司準備的相關文件,提醒發行公司和投資銀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2.信用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作用。  (1)中介機構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  進行專業服務既要有專業勝任力,又要有獨立的地位,並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  (2)相關的制度設計。  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確保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就成瞭公司治理中中介機構信用機制構建的核心。

  (三)法律法規  公司治理是以法治為基礎的,多種法律都會對公司治理產生重大影響。  投資者法律保護主要是指一個國傢的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保護條款及這些條款的執行情況。  對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公司價值越高。對小股東的權利保護較好時,普通投資者預期他們未來的投資收益被大股東剝削的可能性較小,從而更願意股買股票。

  (四)政府監管  1.政府監管的必要性在於:  (1)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市場失靈,從而需要政府監管;  (2)法律的不完備性,需要通過政府監管加以彌補。  2.有效的政府監管體系包括四個層面:  (1)法律監管。  法律監管從兩個方面進行:  ①制定法律規章,即立法監管;  ②法院執法,即司法介入監管;  法律監管的不足之處:  ①法律規章的制定不完善、不健全;  ②介入監管一般是被動的和事後的,不利於保護受損人的利益。

  (2)行政監管和市場環境監管。  行政監管就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對公司治理中各主體和客體的行為所進行的監督。行政監管的主體主要有證券委及其派出機構、財政部、國資委、保監會等。  市場環境監管是指通過對市場環境的建設來達到公司治理的目的。良好的公司治理依賴充分競爭和完備的市場體系,如競爭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勞動力市場、健康的破產機制等。  (3)信息披露監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體制是一國或地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所采取的管理體系、管理結構和管理手段的總稱,是上市公司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負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管理機構主要是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

  (五)媒體、專業人士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實施主體分為兩個層次:公眾層次和媒體層次。  1.公眾是輿論監督的主體,是輿論話題的發現者和提供者。  2.媒體監督有雙重任務,一方面是公眾輿論監督的實現途徑和輸出管道,另一方面也是輿論監督話題的發現者與供應者。  媒體監督有全方位性和獨立性,它對公司治理主體和客體構成現實和潛在的監督。  媒體監督可以提高行政監管和法律監管的效率。  公眾監督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主要來自於專業人士的作用,包括公司治理、公司財務的專傢和學者。

知識點:公司治理原則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早在1999年就出臺瞭公司治理原則,旨在幫助成員國及非成員國政府評估和改善本國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系,為股票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其他在推進良好公司治理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機構提供指引和建議。  《OECD公司治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確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  2.股東權利和關鍵所有權功能。  3.平等對待全體股東。  4.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6.董事會的義務。

  1.確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 公司治理框架應當促進市場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符合依法原則,並明確劃分各類監督、管理和執行部門的責任。  (1)公司治理框架的構建應著眼於其對於整體經濟運行的影響,著眼於其對市場參與者的激勵,著眼於提升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  (2)影響一國公司治理實踐的法律和監管應符合法治原則,並且具有透明性和可執行性。  (3)一國監管當局的責任劃分應明確並且確保維護公眾的利益。  (4)監督、管理和執行當局應當擁有相關的權力、操守和資源,以專業、客觀的方式行使職責,對他們的決定應給予及時、透明和全面的解釋。

  2.股東權利和關鍵所有權功能。 第一項權利:股東的基本權利  ①可靠的所有權登記辦法;  ②委托他人管理股份或向他人轉讓股份;  ③及時、定期地獲得公司的實質性信息;  ④參加股東大會和參與投票表決;  ⑤選舉和罷免董事會成員;  ⑥分享企業利潤。

第二項權利:股東有權參與涉及公司重大變化的決策,並為此獲得充分的信息。 這些重大變化包括:  ①修改公司規章、公司章程或其他類似的公司治理文件;  ②授權增發股份;  ③重大交易,包括轉讓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這將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結果。

  第三項權利:股東應有機會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投票權,有權瞭解包括投票程序在內的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則。  ①股東應當充分、及時收到關於股東大會舉行的日期、地點、議程等信息,也包括關於會議將要做出事項的全部信息。  ②股東應有機會對董事會提出問題,包括對於年度審計報告相關的問題,應當有機會增加股東大會議程中的議題並提出議案。  ③應當創造便利條件,使股東能有效參與關鍵公司治理決策,如提名和選舉董事會成員,股東應能夠對董事會成員和關鍵經理人的薪酬公開發表意見。董事會成員和雇員的薪酬方案中的股權部分應得到股東批準。  ④股東可以親自投票或由代理人投票,兩者都賦予投票結果以同等效力。  第四項權利:如果公司的資本結構和安排使得一部分股東享有與其所有權不相稱的控制權,相關的情形應予以披露。  第五項權利: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全體股東應有權利就與上述基本股東權利有關的問題互相咨詢,可能造成不正當密謀的情形除外。

第六項權利:應允許公司控制權市場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運作。  ①有關資本市場中的控制權收購、較大比例公司資產的出售、類似於合並的特別交易的規則和程序,都應明確制定和披露,以便投資者理解他們的權利和追索權。交易應該在透明的價格和公平的條件下進行,以便各類股東的權力都受到保護。  ②反並購機制不應作為董事會和管理層免受監督的借口。 第七項權利:應為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的所有人員行使股東權利創造有利條件。  ①作為受托人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披露與其投資有關的全部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決定使用其投票權的現有程序。  ②作為受托人的機構投資者,對於那些可能影響其行使與其投資相關的關鍵性的所有者權利的實質性利益沖突,應該予以披露。

  3.平等對待全體股東。  公司治理框架應保障包括少數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得到平等的對待。所有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得到有效的賠償。  ①同一類別、同一系列的股東應當得到同樣的公平待遇。  ②禁止內部交易和濫用的權利的自我交易。  ③在直接影響到企業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如果董事會成員和關鍵經營人員有直接、間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實質性利益,都應當被要求公開。

  公平待遇的五點要求:  (1)在同一類別任何系列內,所有的股份都應該具有同樣的權利。所有的投資者在他們購買之前都應該獲得有關全部類別和系列股份所享有的權利的信息。在投票權上的任何改變都應該由受到負面影響的股份類別核準。  (2)小股東應當受到保護,使其不受控股股東濫用權力行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傷害,且有賠償的實際手段。  (3)托管人或代理人投票,應該按照有表決權的股權所有者同意的方式進行。  (4)對遠程投票的妨礙應當去除。  (5)股東大會的過程和程序應該對所有股東都公平對待。公司程序不應使得投票過分復雜困難和花費昂貴。

  4.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6點作用:  (1)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2)如果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利益相關者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機會獲得有效的賠償。  (3)應允許開發那些有利於業績提升的員工參與機制。  (4)如果利益相關者參加瞭公司治理程序,則他們有權及時、定期獲取與他們的權利有關的充分信息。  (5)利益相關者應有權自由地同公司董事會就公司的非法或不道德的做法進行交流,並不得因行使該權利而妨礙其他權利的行使。  (6)公司治理框架應以有作用、有效率的破產制度框架和有效的債權人權利執行機制作為補充。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6點內容:  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事件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業績、所有權及公司治理情況。  (1)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2)應根據會計、財務和非財務披露的高質量標準,準備並披露信息。  (3)公司每年應聘請獨立、盡職、有執業資格的審計人員出具年度審計報告,由外部人員為董事會和股東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呈報的方式提供客觀的依據。  (4)外部審計人員向股東負責,對公司負有在審計中發揮應有的職業審慎義務。  (5)信息傳播的途徑應確保信息使用人能夠平等、及時、低成本獲取信息。  (6)促使分析師、經紀人、評級機構以及其他機構提出與投資者決策有關分析或建議,並避免可能影響其分析或建議誠實性的利益沖突。

哪些重大信息必須披露?  (1)公司的財務和業績狀況;  (2)公司經營目標;  (3)公司主要的股票所有權及相關的投票權;  (4)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行政人員的薪酬政策;董事會成員的其他信息(資格、選擇過程、就任其他公司董事職務情況、是否獨立董事等);  (5)關聯方交易;  (6)可預期的重大風險因素;  (7)與雇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有關的重要問題;  (8)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政策。

  6.董事會的義務。  董事會的6點義務:  (1)董事會成員應在全面瞭解情況的基礎上,誠實、盡職、謹慎的開展工作,最大程度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  (2)當董事會的決策可能對不同的股東團體造成不同的影響,董事會應做到公平對待全體股東。  (3)董事會應具備高度的道德準則,並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4)董事會應履行特定的職責。  (5)董事會應能夠在公司事務中做出客觀獨立的判斷。  (6)為瞭更好地履行職責,董事會成員應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有關的信息。

  董事會應履行的8點特定職責:  (1)審查、指導公司的戰略、重要行動計劃、風險政策、年度預算和商業計劃;設定公司的業績目標;監督業績目標的執行情況和公司的行為;監督重大的資本支出、收購和出售等行為。  (2)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進行監督並根據實際需要加以調整。  (3)選舉主要經理人員,確定其薪酬,監督他們的行為和業績,在必要的時候更換新的人員並對他們職務的交接進行監督。  (4)促使主要行政人員和董事會成員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利益相一致。  (5)確保董事會成員的提名和選舉過程的正規性和透明度。  (6)對管理層、董事會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中包括濫用公司資產和不當關聯方交易。  (7)確保包括獨立審計在內的公司會計和財務報告系統誠實可靠;確保公司具備恰當的控制制度,特別是風險管理制度、財務和營運控制制度等,確保公司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相關的準則等。  (8)監督信息披露和對外交流的過程。

  董事會獨立的判斷:  (1)董事會應考慮委派相當數量的非執行董事對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事項進行判斷。例如,為瞭確保財務和非財務報告制度的完整性,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審查、董事會的提名以及主要經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的報酬等事項。  (2)如果董事會成立瞭專門的委員會,他們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應予以明確並由董事會進行披露。  (3)董事會成員應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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