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丨法理学 · 背诵版汇总(二)

十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

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在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利益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十二、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的特征包括:

1、法律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即立法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创制出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十三、简述我国当前立法体制的特点及必然性

当前中国的立法体制可被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枝,形成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宏观立法格局。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的形成具有必然性: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差异大,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不同地方的发展需要。

4、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也必须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满足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十四、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哪些?

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立法活动始终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是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立法活动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与规定。

1、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主体合宪、内容合宪、程序合宪。

2、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内部和谐统一,协调一致。包括:(1)统一立法尺度,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中央法规;(2)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3)避免法律规定的矛盾。

其次是科学性原则,要求立法活动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具体包括:

1、立法者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最后是民主性原则,具体包括:

1、立法内容的民主,即立法的内容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立法活动和立法程序的民主,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民主,立法活动和立法程序的民主公开

十五、法律制定的程序有哪些?

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步骤与方法。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最关键步骤)

4、法律的公布。

十六、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哪些?

答:法律对人效力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对人效力原则包括:

1、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判断标志。

2、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界限。

3、保护主义原则,以是否侵犯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为判断标志。

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十七、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哪些?

1、自颁布之日生效

2、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由专门决定规定生效时间

4、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后生效。

十八、法律体系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筑起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的特征包括: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十九、法律部门的特征有哪些?

1、构筑起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互相之间是统一和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内容与结构是基本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发展变化的。

4、法律部门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二十、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哪些?

1、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避免主观臆断。

2、合目的性原则:有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一国的法律规定。

3、发展性原则:避免法律部门的僵化,结合现实变化作出调整。

4、平衡性原则:合理划定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与范围

5、主次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特征(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进行划分,把握重点。

6、相对稳定原则:保持法律部门的适度稳定,避免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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