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秘雕案的案外意义

——我们该先争哪种自由?  计程车司机郑汉永(外号“秘雕”),因为检举警察索贿案,官方虽然办了警察,可是对他怀恨在心,乃于今年1月22日上午9点,在基隆市孝三路忠二路口,把他非法逮捕,先是以违警为由,裁决拘留五天;可是三天没满,就再以流氓为由,移送管训。全部手续都不合法。省议员把警务处长胡务熙找来质询,胡务熙满头大汗,承认警方确有疏忽,但人抓了就是抓了,抓了是不能放的。  人抓了就是抓了,抓了是不能放的,这一事实,对我们这种身历其境的受难者说来,是再清楚没有的事了。受难人私下把那机关叫“狗屄衙门”。“狗屄衙门”是进去容易出来难的衙门,这一名词,是观察狗与狗交配而生的灵感,这种灵感,比起余光中之流那种无病呻吟、矫揉造作、逃避现实、谄媚权贵的管状零感来,高明得可太多了。  被忽略的案外意义  秘雕案发生后,大家争来吵去,我却觉得,有一个被忽略的案外意义,值得特别一说。宪法上所列举的自由,包括不外是:  一、人身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  二、不受军事审判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9条);  三、居住迁徙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10条);  四、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  五、秘密通信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12条);  六、信仰宗教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13条);  七、集会结社自由(“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  这些自由,虽然一一列举在堂而皇之的宪法里,但是我们知道,宪法不会说话,宪法的规定,是一回事;如何不把规定当具文,是另外一回事。如何得到这些自由,还要靠我们“死而后已”的“残忍”,和他们“不见棺材不流泪”的“慈悲”。  从《波茨坦宣言》以后,流行所谓“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之说,“基本人权”的观念,正式列举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里。“基本人权”的解释,容有广义狭义之分,但在大体上,一般宪法都能涵盖到,上面所列的那些自由项目,都是与“基本人权”相当的。  在我们死命争取的这些自由项目里,究竟有没有“知所先后,则进道矣”的次序呢?有没有缓急轻重之分呢?我认为是有的。  什么是党外最该做的事?  在党外人士四面八方的努力里,邓维桢最早提出一个方向,他写了一篇《除了人权,党外没有什么可操心的!》给我,我加写了一篇《什么是党外最该做的事?》一起发表在“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十四期(《暗杀大腿抱》)里。我曾说:  邓维桢把他刚刚写成的《除了人权,党外没有什么可操心的!》转给我。在这篇文章里,邓维桢做了有力的提醒:告诉党外不要“把注意力分开,而放松了关键的目标”。“关键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人权、人权、人权。“台湾的经济、军事、教育、外交为什么都有问题?主要的就是人权有问题。人权问题不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就永远解决不了。”所以,党外必先“要求自己多思考、多研究国家的经济、军事、教育、外交等大问题”,“政治家并不要懂得那么多的专业知识,而且也做不到。政治家要学习的是决策的能力。”党外目前该注意的是“关键的目标”,而不是枝枝节节的事。  我又说:  党外要为人权苦心焦思、为人权奔走呼号、为人权争吵、为人权打架、为人权同国民党你死我活。没有人权,一切都是假的。党外人争取人权,争到别的又有什么用?不管制镇暴车,买来新式飞机又有什么用?做奴隶的人,有何脸面代表主人去谈军售?做奴隶的人,只关心拿棹桎梏就够了!  什么是第一自由?  但是,在“党外为人权苦心焦思、为人权奔走呼号、为人权争吵、为人权打架、为人权同国民党你死我活”的努力里,我们该进一步注意到,在争取人权的重要中,先争哪一种自由,也是不能忽略的。  我所了解的是:在争取自由的排行榜中,第一该争取的,是“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的自由,就是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的自由。  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的自由,在学理上就是所谓“表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也叫“意见自由”,就是人民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这种自由,最早把它列为第一顺位的,是17世纪的英国诗人弥尔顿(John Milton)。在1643年,在英国国会立法禁止印售未经议会检查许可的书籍的时候,弥尔顿大声疾呼表现自由是在其他自由之上的自由(…Give me the liberty to know, to utter, and to argue freely according to conscience, above all liberties. 见 Areopagitica,1644)。弥尔顿这一见解,美国新闻学者斯蒂德(H. M. Steed)曾加以发挥,斯蒂德特别强调“在一切自由中,以知识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最为重要”,报纸新闻如果不能用来宣扬并维护这些基本的重要自由,则它的地位便“不能高于制造唱机的工业”,其他的自由也就不能确保(见The Press);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霍金(W. E. Hocking)也曾加以发挥,霍金主张这种自由乃是核心的自由。因为没有这种自由的地方,其他的自由也就变得不安全。“表现自由”实在是保障并且发扬其他自由的一种自由(见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所以在美国,有人就把这种自由当做“第一自由”(The First Freedom)。  先争取到言论自由  为什么“表现自由”“意见自由”甚至比“人身自由”等还重要呢?因为暴政的恐怖不止作恶,而在作恶以后大家“不敢言而敢怒”,大家沉默的结果,必然使“独夫之心日益骄固”,这样子的发展,必然使暴政愈来愈加深,最后必然就“杀人如草不闻声”了。  “杀人如草”是恐怖的,但是“杀人如草不闻声”更是恐怖的扩大与延续。只有让声音出来,才是消灭恐怖的起点,而“表现自由”“意见自由”,就是这种扬声器。1966年,我写《一个最起码又最低调的标准》(《李敖全集》台湾版第六册),就要求各报:“只要有任何一件侵害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事件,当前每一家报纸,都该至少用武侠小说一个插图的位置,或是要人训词一个标题的篇幅,一致把它刊登!”我指出:  “一致把它刊登!”是一个最起码又最低调的标准,它不要求你“仗义执言”,不要求你“辩冤白谤”,不要求你在有枪的人头上动土,它只是卑微得只要你发一段消息,只是知足得只要你留下一点记录。你们一致这样做,至少可使侵害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人,省得再去写日记、作统计,并稍稍知道这种自由的不可轻辱;在另一方面,又至少可使被侵害的同胞乃至同业,知道他们至少不再是“无名英雄”、不再是“隐身烈士”、不再是被杀不见血的刀下鬼。对一个被侵害的人而言,“辩冤”也好,“喊冤”也罢,至少至少,要先使人知道他“有冤”,要是被冤得神不知鬼不觉报纸不登,那么这个冤,也就真的一含到底了!  在我写这段话后十七年,“秘雕案”的发生,终于有了这一效果。在“人身自由”上,虽然“秘雕”做了被害人,但他的案情,官方已经无法做到“神不知鬼不觉报纸不登”的垄断了。这种现象,在我这种争取自由的“先烈先进”看起来,又怎能不拍手叫好呢?  三十四年来,试问千千万万的被害人被非法逮捕、非法收押、非法管训,可是我们能及时知道吗?把他们的案子同“秘雕案”比较一下,我们就立刻感到:先争取到言论自由,是多么重要多么重要的事了!  能埋怨,就不错  严格说来,学理上“表现自由”“意见自由”的标准,在我们这一党独大的岛上,其实还是悬格过高了的。因为这些自由的内涵,主要在让人民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侵害。但是,事实上,我们的人民,究竟有多少意见可以发表呢?在发表意见的过程里,又有多少非法的办法可以钳制他们呢?在这重重的难关下,几乎细节的、细腻的意见都谈不到了,人民能够喊出来的,几乎只是一声叹气就完了。  在辛亥革命前夜,革命党(于右任)办“实行大声疾呼为民请命”的《民呼日报》,办了五十二天就被铲除,革命党只好挖掉“呼”字中的两点,改办“民不敢声,唯有吁(叹气)耳”的《民吁日报》。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当人民不敢大声疾呼的时候,能让人民小声低吁一下,也就是言论自由了。  《台湾通史》的作者连横,在《台湾赘谈》中有这样的话:  台湾之名,不知何义,或言大湾,或曰台员,或曰大宛,方言之微异尔。……顾闻之故老,谓台湾原为埋怨,明代漳泉之人来者,每为瘴疠所苦,居者多病死不得归,故以埋怨名之,志痛也。而后人以为不祥,改称台湾。  可见这个岛的原名,就不是“台湾”而是“埋怨”。我相信,国民党在有生之年,是绝对不会把政权开放给人民的,人民不要妄想可以抢到他们的政权。但是,如果人民能够抢到一点“埋怨”的自由,也就很“台湾”了 !  《旧约-创世记》第四章有该隐向上帝埋怨的话;《民数记》第十一章有摩西向上帝埋怨的话。可证人民对上帝,也有若干言论自由;即使上帝,也给人民一点言论自由。虽然这种自由,不是“呼”而是“吁”,但能够有所埋怨,也就不错了。  结论是:让我们先从国民党手里,抢到言论自由、抢到不能“民呼”也要“民吁”的自由、抢到埋怨的自由。至少至少,我们要有埋怨的自由,国民党至少要划分给我们埋怨的自由——因为国民党再横行、再伟大,也不是上帝啊!国民党再臭美、再神气活现,也该知道上帝也让人说话啊!  198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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