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之审计单位,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审计单位是指实施审计的主体。实践中,按照审计主体不同,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指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实施的审计;民间审计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内部审计指企业或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部门和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二、 国家审计机关
2.1《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其中审计工作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宪法》第91条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各级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的权利来源于《宪法》《审计法》等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是政府自身的审计单位。
2.3 国家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也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
2.4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三、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3.1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设立条件及性质。
3.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审批。
3.3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利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身份接受委托。
3.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审计要遵循独立性的原则要求。
四、 内部审计机构
规定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其中,内部审计参与人员可以包括外聘人员。
五、 设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5.1 需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性的直接将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在有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无效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裁判依据。
5.2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关于政府审计的答复(2001)》,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5.3 《2011会议纪要》
5.4 《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5.5 最高法公报案例,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设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情况来确定。
六、 在合同对审计主体约定不明时,不能直接推定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与监督行为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七、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时,不能直接推定审计结论为结算金额
八、 律师建议
基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要求,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尽量委托专业人员参与,以最大先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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