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出售自己的微信账号吗?出售微信号构成帮信罪吗?(四)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陆续购买大量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又安排王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各人及亲属信息对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再以上述手机卡卡号注册微信账号,之后李某某将采用前述方式获得的100余个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致相关人员因被电信诈骗受损100余万元。
接上文
【以案说法】
出售微信账号这一行为的刑法性质是什么?
微信账号能够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和通讯传输,同时,其经过实名注册后就具备了身份识别性,形式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又予出售的行为,是否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自行注册微信账号的行为,虽然违反实名注册的相关要求(因为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注册人不一致),但用于绑定注册的手机卡号客观上始终处于李某某的控制之下,微信账号也是在其指挥、控制下生成,故不能认定其上述行为系对他人已有微信账号的非法获取。
同时,其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也不属于上述第一类行为中的提供,因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中,出售和提供是被区别表述的,提供应仅指除出售行为以外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就是出售行为,但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微信账号初始注册人不得通过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在刑法概念中,“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延要大于“国家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外,还包括部门规章。但上述协议体现的仅仅是经营主体与用户之间的合意,无论如何都不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甚至不属于规定。而至目前为止,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售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较多禁止性条款,但从未明确禁止信息权利人自行出售相关信息的行为。
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将其组织注册的微信账号向他人出售的行为自然也不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条件,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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