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稅收
一、名詞解釋
1.稅收
稅收是國傢為瞭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向社會成員強制、無償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種收入。
2.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國傢各項稅收法規和征收管理制度的總稱,是征稅機關的工作章程和法律依據,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準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又稱納稅主體。
4.征稅對象
稅收對象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標的物。
5.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它體現瞭征稅的深度,也決定瞭國傢征稅的數量和納稅人的負擔水平。稅率主要有如下二種形式
比例稅率: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稅的稅率。
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是對同一課稅對象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課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 額越小,稅率也越低。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
6.流轉稅
流轉稅是指在商品、服務或資產轉移過程中征收的稅費,主要應用於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稅種。它們不是針對公司或個人的收入或利潤,而是針對經濟活動中貨物和服務的流動。流轉稅通常包括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中進行計算,並由生產商或服務提供商向政府繳納。例如,一個商品在生產、運輸、銷售的過程中,可能會被多次增值,每次增值都要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7.所得稅
所得課稅是以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目前,我國開征的所得稅有 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8.稅收轉嫁
稅收轉嫁是指商品交換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銷售價格或壓低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收轉移給他人負擔的過程。稅收歸宿則是指稅收負擔的最終落著點或稅收轉嫁的最後結果。稅收經過轉嫁,總要把稅收負擔轉移到負稅人身上
9.稅收資本化
稅收資本化也稱資本還原,是指生產要素購買者將所購生產要素(主要指房屋、土地、機器設備等)未來應納的稅款,通過從購入價格中預先扣除(即壓低生產要素購價)的方法,將稅收向後轉嫁給生產要素的提供者。
10.前轉
前轉又稱“順轉”,是指在經濟交易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其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將所納稅款向前轉嫁給商品或勞務的購買者。前轉是稅收轉嫁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
11.後轉
後轉又稱“逆轉”,是指在經濟交易中.納稅人通過壓低要素或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將稅收轉嫁給供給者。
12.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傢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13.國際避稅
國際避稅一般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以及各國涉外稅收法規和國際稅法中的漏洞,在從事跨越國境的活動中-通過種種合法手段,規避或減輕有關國傢納稅義務的行為。
二、簡答題
1.簡述稅收的定義與特征。
稅收是國傢為瞭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向社會成員強制、無償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種收入。
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2.簡述稅收制度及其構成要素。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國傢各項稅收法規和征收管理制度的總稱,是征稅機關的工作 章程和法律依據,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準則。稅收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制度是指稅收基本法規、稅收管理體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國傢機關之間因稅收管理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狹義的稅收制度是指各種稅收法規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種稅法條例、實施細則、征收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的稅收規定等。
構成要素: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違章處理
3.稅收轉嫁的形式有哪些?
a.前轉,前轉又稱“順轉”,是指在經濟交易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其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的 價格,將所納稅款向前轉嫁給商品或勞務的購買者。前轉是稅收轉嫁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
b.後轉,後轉又稱“逆轉”,是指在經濟交易中.納稅人通過壓低要素或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將 稅收轉嫁給供給者。
c.消轉,消轉又稱稅收轉化,即納稅人對其所應納稅款,既不向前轉嫁,也不向後轉嫁。而是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改進生產技術等方法,補償其納稅損失,使支付稅款之後的利潤水平 不比納稅前低,從而使稅收在生產發展和收入增長中自行消失。
d.稅收資本化,稅收資本化也稱資本還原,是指生產要素購買者將所購生產要素(主要指房屋、土地、機器設備等)未來應納的稅款,通過從購入價格中預先扣除(即壓低生產要素購價)的方法, 將稅收向後轉嫁給生產要素的提供者。
4.試述稅收轉嫁的一般規律。
稅收轉嫁是指企業或個人將繳納的稅收成本轉移給其他經濟主體,從而減輕自身負擔的過程。其一般規律如下:
a.稅收轉嫁的必然性。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稅收是成本,需要通過一定方式轉嫁給其他經濟主體,以保證自身的盈利和生存。
b.稅收轉嫁的受限性。
稅收轉嫁並非無限制的,企業或個人受制於市場供需狀況、競爭環境和政府政策等因素,限制瞭其向其他主體轉嫁的稅收成本。
c.稅收轉嫁的適度性。
企業或個人在進行稅收轉嫁時需要考慮“適度”的原則,即使轉嫁,也要保證自身維持合理的競爭地位和市場利潤水平。
d.稅負的傾斜轉嫁。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企業或個人可能會把稅負向具有較強市場話語權的消費者或供應商轉嫁,以平衡自身負擔。
e.稅收轉嫁的影響。
稅收轉嫁可能會對市場和經濟產生一定影響,如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和企業利益等。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避免不合理的稅收轉嫁現象發生。
5.起征點與免征額有何不同?
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指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沒有達 到規定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
免征額是指對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即將納稅對象中的一部分給予減免,隻就減除後的剩餘部分計征稅款。
6.國際避稅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a.通過納稅人的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
b.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
c.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轉移應稅所得進行國際避稅
d.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
e.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避稅
7.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有哪些?
目前,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雙邊或多邊方式,是指有關 國傢通過締結國際稅收協定.約束各自的稅收管轄權,以避免兩國因為制定居民身份或所得來源地的標準相互沖突,而對同一個納稅人或同一筆所得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或同時行使地域管轄權;另一種是單邊方式,是指一個國傢在本國稅法中單方面作出的一些規定,來免除本國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的重復征稅。無論釆取哪種方式,基本的免除辦法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和抵免法四種。
a.免稅法
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而僅對其來源於 國內的所得征稅。
b.扣除法
扣除法也稱扣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 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隻對扣除後的餘額征稅。
c.低稅法
低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按單獨制定的較低稅率征稅。
d.抵免法
抵免法又稱外國稅收抵免,是指一國政府要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但允許納稅人用國外已納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收,從而實際征收的稅 款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
8.按征稅對象性質不同稅收可分為哪幾類?
按征稅對象性質不同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流轉稅類
流轉稅是以商品交換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各類稅收的統稱。
b.所得稅類
所得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
c.資源稅類
資源稅是指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課征的稅收。
d.財產、行為稅類
財產、行為稅類是對納稅人擁有的財產和某些特定的行為課征的各類稅收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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