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前,為瞭躲避計生、挑選好的生辰等原因,上戶時把出生日期填大或填小,導致身份證日期與出生日期不符(身份證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這種情況,能申請更改出生日期(年齡)嗎?
我們一起看看《戶籍管理條例》中對於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求:
(1)辦理條件
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並申請更正。
(2)需審核證明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
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③申請人的原始憑據(包括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分娩住院期間病歷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予註入證明、原居民身份證、原居民戶口簿、原始的公安機關戶口檔案等)。
其他情形:
①申請人為國傢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需提交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關於幹部出生日期的認定函。
②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還需要提供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
工作要求
①對刑滿釋放人員要求變更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的,不予批準。
②公民年齡的更正,要從嚴掌握,隻有因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記錯誤的,才準予更正;凡人為原因蓄意改動造成的,原則上不予更正。
③辦理變更後重新編定公民身份號碼,出具變更更正證明並換發戶口簿、收繳原居民身份證,換發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