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新安法已明確“三管三必須”
各個層級管理者都是第一責任人
具體落實到企業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管經營必須管安全
管業務必須管安全
管工作必須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以下12起典型案例淋漓盡致的詮釋這一句話
案例一:在一次安全巡查中,某公司分管安全的小張就為何采購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網,憤怒質問分管采購的小王。
小王:我隻管采購,采購的東西符不符合安全要求,應該是安全部的事情!
小張: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你們在采購時,就應該檢查安全網的合格證,把好采購安全關,否則出瞭事,追究的就是你們責任!
違法釋義: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明確瞭“三管三必須”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案例二:小趙是某項目負責人,聽說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他找安全部小張。
小趙:小張你加加班,抓緊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個星期後就開始執行。
小張:領導,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得您親自負責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議您組織各部門討論形成共識後,我起草,您把關。
違法釋義:新安法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把手”職責中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項目經理就是項目的“一把手”。
案例三:小任是某公司的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下屬項目安全員長期配置不足,項目負責人多次催促增派人員。
小任:現在公司人手緊張,你們堅持下。不行你們也自己找找。
違法釋義:新安法明確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我們講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這在企業裡除瞭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職責,負一定的責任。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要負責任。下屬企業裡面,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的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
案例四:小錢是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下屬項目安全經費一直不到位,項目多次申請催促無果。
小錢:最近公司資金緊張,需要確保生產需要,安全投入暫時緩緩
違法釋義:企業裡除瞭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職責,負一定的責任。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如果下屬企業裡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要承擔責任。
案例五:小丁是公司商務負責人,某項目在選擇承包單位時,小丁堅持最低價中標,不顧項目反對,堅持選用資質不達標、不服從管理、安全意識差的隊伍。
小丁:我隻是負責商務,安全不是我的責任,誰價格最低我用誰。
違法釋義:選用資質不符合要求的隊伍,且不對安全方面提任何要求,一旦發生事故,根據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要承擔責任。
案例一:車間主任孟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神木市陜西恒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電石爐發生一起燒傷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燒傷。事發後傷員全部送往醫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裡從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瞭解到,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車間主任孟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據瞭解,孟某平原系恒源電化2號電石爐車間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陜西恒源電化公司2號爐大夜班交接班後,停電處理料面。由1、2號兩班人員進行放水炮松動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車間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飛將兩班人員撤離至靠1號爐二層爐面處,並安排兩組人員輪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長康某某、副班長劉某某、開爐工喬某某為一組,二值班長趙某某、副班長白某某、開爐工賀某某為一組,先後由兩個組的人員輪流放瞭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長趙某某、副班長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後,電石爐內瞬間大面積塌料,高溫爐料向外噴出。李某在電爐中控室發現監控異常,查看情況,發現有燒傷人員,立即安排運行部部長撥打120,並展開現場急救,送傷者入院進行救治。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神木市恒源電化公司處理料面結板塌料灼燙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陜西恒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號電石爐在停電處理爐內料面板結的過程中,為搶進度、搶時間,現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員工違規冒險作業,存在安全操作門多處同時打開作業、作業人員數量多、其餘人員未按規定撤離到安全區域等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行為;在電石爐爐內用水炮處理板結料面導致發生塌料,致使高溫氣體和固體向外噴出,造成現場作業人員灼傷。
(二)間接原因,1、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安全意識淡薄;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形同虛設,沒能形成制約把控;3、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4、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職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發生後,恒源電化公司與五名死者傢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傢屬諒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認為,孟某平在恒源電化有限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依照相關法律一審判決,孟某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案例二:車間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近日,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俊安(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島市撫寧縣豐滿板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2019年5月10日9時許,在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機修工張某1在加裝排水管上的閘板閥過程中,違章擅自進入封閉的污水池彩鋼房,後中毒墜入池內引發事故,污水處理車間工人房自來、錢某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進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該事故造成張某1、房自來、錢某死亡。經鑒定,張某1心血中檢出硫化氫及甲硫醚,房自來心血中檢出甲硫醚,錢立忠心血中檢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氫氣體的過程,死亡原因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員工對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在房自來、錢某進入有限空間內救人前沒有及時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來、錢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後跌入污水池內溺亡,對事故的發生和擴大負有主要責任。案發後,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交待瞭其罪行。
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已經當事人自行和解解決。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張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事故調查報告,豐滿板紙公司檔案材料,和解協議、收條,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發後公安機關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綜合考慮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已和解等情節,對被告人金俊安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其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金俊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根據本案的事實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案例三:車間出事故,班組長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事故案例:賈某擔任南京一公司的電焊組組長期間,因招聘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舒某從事壓力焊特種作業,且未向上級部門或項目組報備,致使舒某獨自一人在焊接現場違章作業時遭電擊死亡。【案件來源:(2017)蘇0116型初130號
最終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判決賈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四:員工被卷入機器身亡:廠長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581刑初501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學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於安徽省定遠縣,漢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戶籍地安徽省定遠縣,現住常熟市。被告人趙學松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0年2月28日經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驊,上海融孚(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一部刑訴〔2020〕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萬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學松及辯護人趙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機生產線帶班覃某在該公司白坯燙光車間上班期間,在梳毛機操作作業時手臂被梳毛機輥輪卷入導致受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經偵查,被告人趙學松作為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疏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梳毛機出佈口輥輪處防護欄缺失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傷死亡。案發後,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已與被害人傢屬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損失。案發後,被告人趙學松於2020年2月24日經通知後至常熟市公安局大義派出所投案,後如實供述瞭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瞭相應的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趙學松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傢規定,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學松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趙驊的主要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並取得諒解,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趙學松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機生產線帶班覃某在該公司白坯燙光車間上班期間,在梳毛機操作作業時手臂被梳毛機輥輪卷入導致受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經調查,被告人趙學松作為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疏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梳毛機出佈口輥輪處防護欄缺失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傷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趙學松經民警電話通知後至常熟市公安局大義派出所,並如實供述瞭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趙學松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傢屬達成調解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學松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沈某、金某、管某、陳某的證言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生產安全事故材料移交書、事故調查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工資表、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職工安全教育記錄卡、三級安全生產知識試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門診病歷,人民調解協議書,到案經過、發破案經過,不起訴決定書,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學松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傢規定,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學松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傢屬達成調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學松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的相關量刑情節成立,應予采納。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趙學松的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五: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10人被追刑責
2019年3月31日,蘇州昆山市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機加工車間外一存放鎂合金碎屑廢物的集裝箱發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
案例六 :四位前任主要負責人被追責(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管理者辭職後任可能被追責)
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107人被問責。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1、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2、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3、吳嶽忠,江蘇倪傢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4、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責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關安全生產決策以及沒有履職盡責,遺留下危險廢物儲存和處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而正是這些歷史遺留的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導致瞭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
對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負責人被終身追責,代表著生產安全事故對企業主要責任人追責新動向,給其他企業老總們敲響瞭警鐘:要履職盡責,落實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否則,失職失責必被終身追責。
案例七:無人員傷亡的事故,總經理也要被追刑責(悲催的是才剛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珠海長煉石化公司壓力管道出現泄漏,發生爆燃,之後管道內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燒,並於13時51分和14時21分再發生兩次爆燃。經全力救援,1月14日19時15分明火完全撲滅。該公司當班121人及周邊廠區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離,事故及救援過程中無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98.15萬元。
事故調查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有2人。
1、譚志軍,男,現任長煉石化公司總經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負責公司生產的全面工作,至事故發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調查組認定,譚志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五年內依法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
譚某剛上任總經理,正是春風得意,卻因這起無人傷亡的生產責任事故被追刑責,更被要求5年之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細想其中關鍵,無外乎長期以來企業對安全主任責任的不落實和安全意識的淡薄,既讓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噓不已。
案例八 :一張動火票,沒出事故,總經理也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時30分許,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號裝卸車站臺原有棄用管線進行電氣焊作業。匯洋公司總經理韓某、儲運部負責人趙某某、安監部負責人劉某、機電部負責人(現場監火員)馬某某違規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隨後,電焊工唐某某進場作業,現場監火員馬某某擅自離開現場。經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前期調查,確認該作業存在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8月1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對韓某、馬某某、趙某某、劉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同時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強調要嚴肅認真、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堅持“鐵面”、“鐵規”、“鐵腕”、“鐵心”,以零容忍的態度,出重拳、下狠手,嚴肅懲處,守牢安全生產底線。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給予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給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責成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並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並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向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出警示函,由企業負責人作出承諾並備案。
案例九:吉林撫松新城松泉路道路工程項目部“7·20”車輛傷害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
判決法院: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被告人(第一責任人):楊立國職務:吉林省盛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負責工作:吉林省撫松縣撫松新城松泉路道路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該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案件情況:2019年7月20日17時30分許,泥瓦匠工人高洪財在撫松縣松江河鎮萬達北區松泉道路工程的工地上無證駕駛工地鏟車,將在工地幹活的倆人撞倒,其中一人不治身亡。經調查,被告人楊立國系吉林省盛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指派為松泉道路工程項目的臨建項目現場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責任。判決結果:被告人楊立國犯過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案例十:雲南曲靖羅平縣
樹根田煤礦“2·29”較大頂板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
判決法院:雲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責任人):鄭傢寶
職務:樹根田煤礦礦長
負責工作: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案件情況:2020年2月29日20時許,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1700m水平面西翼運輸巷3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面發生較大頂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經調查,被告人鄭傢寶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擅自違規組織3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隱瞞違法生產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判決結果:被告人鄭傢寶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案例十一:甘肅張掖耀邦化工公司
“9·14”較大中毒窒息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3月5日
判決法院:甘肅省高臺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責任人):李某
職務:張掖耀邦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案件情況:2020年9月14日,張掖耀邦化工公司違法組織試生產,在廢水處理過程中,企業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違反操作規程將鹽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號廢水池內進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氫氣體短時間內快速溢出,且當班人員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3人中毒死亡。經調查,被告人李某長期不在公司,對公司疏於管理。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案例十二:山東濟南刁鎮
垃圾轉運站“9·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4月16日
判決法院: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責任人):孫學松
職務:刁鎮環衛所所長
負責工作:刁鎮環衛所與垃圾轉運站全面工作,根據一崗雙責要求,負責本站、所的安全運行工作
案件情況:2019年9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刁鎮垃圾轉運站保潔員李某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吸入檢查井底部積存的有毒氣體後引發急性中毒導致死亡。經調查,被告人孫學松身為刁鎮環衛所所長,嚴重不負責任,不落實上級關於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未組織人員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並設立安全警示標識、未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規定、未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未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分析儀器,沒有給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傢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由於被告人孫學松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造成李某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死亡。
判決結果:被告人孫學松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
案例十三:河南周口“12·30”一般高空墜落責任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4月29日
判決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被告人(第一責任人):方洪職務:河南方洪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情況:2020年12月30日8時10分,被告人方洪在周口市川匯區公務員A區14號樓2單元樓前組織安裝電梯時,因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傢規定,致河南方洪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工人馬某違規施工時不慎從4樓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例判決結果:被告人方洪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案例十四:甘肅涇川“11·15”
客運電梯安裝施工較大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2月21日
判決法院: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責任人):顧某
職務:顧某系甘肅西子電梯有限公司總經理
負責工作: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安全管理工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案件情況:2020年11月14日,甘肅西子電梯有限公司電梯安裝隊人員私自聘用2名民工,搭建瞭不符合操作規范的簡易頂層作業平臺。次日7時,3人在安裝電梯時平臺發生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經調查,被告人顧某作為甘肅西子電梯有限公司總經理,在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傢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判決結果:被告人顧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案例十五:山西晉中析城山隧道
“12·30”塌方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判決法院: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責任人):李某甲職務:晉城市太行一號國傢風景道陽城段施工項目負責人負責工作:項目負責人,系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案件情況:2019年12月30日11時,山西省陽城縣析城山隧道發生塌方事故,造成6人死亡。經調查,被告人李某甲作為項目部負責人,對設計圖中提到的不良地質情況重視不夠,對項目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安全員缺崗的情況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確履行其崗位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
《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指引》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
法律規定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12 項職責,分別是: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建立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 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9.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10. 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11. 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12. 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一)不正確履職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4.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二)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所承擔的強制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三)主要負責人事前不履職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 】22號)要求,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傷或一百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可以下列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1. 重大責任事故罪;2.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3.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4.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5. 危險物品肇事罪;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7.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8. 消防責任事故罪;9.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10. 其他的安全生產犯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資格禁入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 黑名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嚴格限制,其單位集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自否決情形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表彰獎勵,不得提名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得推薦擔任其他社會職務。
(一)因風險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或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重大敏感時期內發生較大影響的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企業違反新《安全生產法》處罰對照表
類別 | 違法情形 | 首次檢查 | 逾期不到位 |
組織機構和職責 |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安全生產投入 | 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制度規程 |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教育培訓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教育培訓 |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
生產設備設施 |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
生產設備設施 |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
作業安全 | 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作業安全 |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 |
隱患排查治理 |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指令)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應急救援 |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事故管理 | 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新安法三十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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