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股是指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但股东对公司的权利需要以履行出资义务为基础。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转让其股权时又没有将实情告知受让方,该股东不仅对受让方不诚信,而且对公司也未尽应尽之义务。面对股东转让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股权交易双方也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方案
(1)公司提起诉讼的,以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根据情形而定,被告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诉讼请求为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是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诉讼请求为补足出资义务,股权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同上。但股东提起此类诉讼的要列公司为第三人,由公司享有胜诉利益。
(3)债权人提起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以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4)股权出让方提起诉讼的,以受让方为被告,列公司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权出让方已经被迫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为赔偿自己的损失。
(5)股权受让方提起诉讼的,以出让方为被告,列公司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权受让方已经被迫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为赔偿自己的损失。
审判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判例
(1)受让方对空股项下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例。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184号基本案情:景发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确定张某民出资额为3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货币,260万元为土地使用权。但张某民仅实际出资货币50万元,尚有250万元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2006年10月11日,张某民将自己持有的景发公司的300万元出资股权转让给王某园,王某园知道张某民仅实际出资50万元。争议焦点:被告王某园对张某民的欠缴出资,是否负有连带缴足的责任。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园作为受让人,对张某民的欠缴出资应当承担连带缴足责任。景发公司2006年10月11日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而王某园实缴出资600万元,其实缴出资抵充张某民欠缴的250万元出资,视为张某民的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至于王某园是否可向张某民追索,则属其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景发公司无关。景发公司诉请张某民继续履行250万元的出资义务,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出让方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例。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提供及法院在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XX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YY散热器公司在未履行增资1200万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先后转让股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YY散热器公司和被告XX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镇江AA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①被告镇江AA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004133.62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932938.59元(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500万元按24%/年计付,剩余8004133.62元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②被告镇江AA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33616.06元及利息损失22682元(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③被告镇江YY散热器有限公司、被告镇江XX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AA电气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④驳回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78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678元,由被告镇江AA电气有限公司、镇江YY散热器有限公司、江苏XX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讨论
(1)什么样的空股可以受让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非上市公司股东认缴尚未实缴出资的空股越来越多。关于空股、实股及股东权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些规定及公司法实务来看,空股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有权空股,指持有该种空股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完整权利;无权空股,指持有该种空股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或者股东权利受到了限制;守约空股,指缴付期限尚未届满的空股;违约空股,指已经超过缴付期限的空股。这种四种空股往往是交叉的,比如违约空股可能是无权空股,也可能是有权空股。哪种空股可以受让呢?守约有权空股可以受让,违约无权空股不能受让,违约有权空股谨慎受让。
(2)受让空股约定谁履行出资义务好
空股是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空股可以转让。转让空股的价格有两种情况:①由受让方履行空股项下的出资义务,空股的转让价格等于投后目标公司的估值乘以转让股权的比例减去空股项下的出资额;②由出让方履行空股项下的出资义务,空股的转让价格等于投后目标公司估值乘以转股比例。由此可见,对受让方来说两者的付出是一样的,不同的是由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款项不交付给股权的出让方,由股权的受让方直接向公司履行,对股权受让方的风险小;而由股权出让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款项交给股权出让方,对股权受让方的风险大。既然出资相同,一个风险大一个风险小,当然应当选择风险小的。这是对股权受让方而言,如果对股权出让方而言则相反,对于股权出让方来说,自己没有拿到出资款项,如果受让方不按照公司章程和转股协议履行出资义务,自己还要依法先承担已经转让股权项下的出资义务。
作者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医疗纠纷等的诉讼案件服务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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