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條文《民法典》第一四十五條
法條變遷說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以及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自然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出規定,既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避免其因實施與行為能力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利益受損,同時也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典》第145條沿襲瞭《民法總則》第145條的規定,內容無實質變化。 法信· 裁判規則 1.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購買遊戲點卡,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張某某訴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網絡打賞、網絡充值行為明顯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宜的程度,監護人事後不予追認,要求返還充值款的,法院應予以支持。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網絡消費典型案例 2.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後未經其監護人追認的,應予以返還——劉某訴某科技公司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後未經其監護人追認,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3.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處分價值較高的房產,並非出於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亦未讓被監護人受益,該贈與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凌某1訴凌某2遺贈糾紛案【案例要旨】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監護人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處分價值較高的房產,並非出於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亦未讓被監護人受益,該贈與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審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月5日第3版 4.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數額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監護人可依法予以追回——鄧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給予支持,以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例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湖南法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5. 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追認,獨立在網絡平臺購買手機,超出瞭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應認定合同無效——龍某訴某電商平臺網絡購物糾紛案【案例要旨】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行為人作為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追認,獨立與平臺公司通過網絡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超出瞭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應認定合同無效。案例來源:2020年南京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件 法信· 司法觀點 一、在特定領域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同,不可一概否定行為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在與其判斷能力相適應的領域自由行動,這一特定領域包括兩類:一是純獲利益的情形。所謂“純獲利益”,應依何種判斷標準,不無疑問。原《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將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作為純獲利益的行為,更偏重經濟上的考量,因為獎勵、報酬以完成一定的行為為條件,而贈與亦不妨存在附負擔的贈與,這也可從側面反映按經濟標準判斷,既不利於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也偏離瞭立法意旨。有學者認為可將純獲利益解釋為純獲法律利益。1此觀點足資贊同。純獲利益應當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會遭受法律上的負擔,權利不會減損,義務不會增加,不應僅從經濟因素判斷。二是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判斷能力相匹配的法律行為。何為與判斷能力相匹配,本條(《民法典》第145條,下同)限定的標準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民法典總則編解釋》第5條對認定標準給予瞭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學理上認為,可以對有關行為予以類型化,日常生活必需的定型化消費行為有效。例如購買書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購買生活日用品、利用自動販賣機、進入遊園場所,均可歸入此類合同。2(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總則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頁) 二、特定領域以外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 民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自由活動區域劃定邊界,在法定區域以外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獨立實施的則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後追認。1.事先同意同意的范圍無一定之規,從社會需求來看,不必嚴格限定同意必得指向某一具體法律行為,同意可以包括個別允許或者特別授權。個別允許針對某項法律行為,特別授權針對某一領域中一系列彼此相關行為的概括授權。比如《德國民法典》第110條規定“零用錢條款”,即屬於對事先概括授權的規定。同意作為意思表示,既然發生在事先,必然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但作為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一項事實,應當為相對人所知曉。相對人亦有舉證證實該行為已獲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義務。2.事後追認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行為確定有效,如未取得事先同意,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前,該項法律行為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所謂效力待定,既非無效,也非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其效力如何,有待於其他行為或者事件的確定,就本條所涉情形,即有賴於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對此分析如下:(1)相對人的催告。催告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具有表示行為的外觀,但法律效果並非來自於行為人的意思。相對人進行催告的目的是令法定代理人進行追認,而其法律效果則是三十日期間自法定代理人收到該通知之日開始起算。對於效力待定的行為而言,賦予相對人催告權的意義在於避免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一直持續,以維護交易安全。(2)追認的方式和效果。本條規定的三十日期間為固定期間,法定代理人在期間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屬於需要受領的單方法律行為。《民法典總則編解釋》第29條規定:“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確認其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該條明確追認的生效適用一般意思表示規則。關於追認的方式,《民法典》第140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默示應根據事實要素綜合判斷。5(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總則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1252頁)
1.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8頁。2.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頁。3.參見朱慶育:《民法總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頁。4.參見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讀(總則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36頁。5.參見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終1363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並無證據證明呂某授權其子在送貨單上簽名。判決認為,因二人是父子關系,且共同生活,呂某完全有能力、有條件向其子核實。但呂某至本案一審訴訟前一直未就該送貨單提出異議,並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據此可以推定呂某默認其子在送貨單上簽名的行為。關於該案的評析認為,呂某明知其子代收石材的事實而長時間不作表示,甚至在對方催討價款時依然不提出異議的行為,可視為其接受相對人履行,根據《民法典》第503條規定,構成對其子簽收行為的默示追認。該案中的追認屬於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認,對法定代理人追認的認定亦有一定參考意義。案件評析詳見周江洪、陸青、章程主編:《民法判例百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0頁。 法信· 關聯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確認其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9.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