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述:
1996年1月19號清晨,環衛工人在工作時發現一包碎肉,碎肉裡包裹著三根人類的斷指,接警後,警方迅速趕到現場,隨即對周邊進行搜查,很快,便找到瞭其他被丟棄的碎肉和人體器官,經過拼湊和對比,確認死者是於1月10號晚失蹤的南大學生刁愛青,據統計,屍體被切割成2000多塊,碎肉及器官被熱水煮過,整齊的碼放在拋屍帶裡。由於此案的惡劣影響,政府當年調動瞭大量警力參與偵破此案,但時至今日,一直未有結案。
死者-刁愛青
網絡上關於此案的線索和分析很多,我試著選用一些大傢較為認可的線索,簡單分析一下此案,有願意交流的朋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案件分析:
1996年1月10號晚上,刁愛青所在宿舍的舍友因為違規使用電器,遭到處罰,而作為宿舍長的刁愛青也受瞭連累,刁愛青一時心情不順,離開瞭宿舍,再也沒有回來。離開時,她的被子是鋪平的(本身被子是疊好的),也就是說她本來是打算睡覺的,因為被老師責罰,才賭氣出門。刁愛青在南京的朋友很少,在警方後期對她的人際關系梳理和調查後,確認當晚並沒有人約她出去,就是說她晚上的出門完全是一次意外,說明兇手與死者是偶遇,彼此熟識的可能性不大,兇手很可能是隨機殺人。
兇手要麼是認識死者,但不熟,要麼就是完全陌生的人。
(一)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情況:陌生人
據刁愛青同學介紹,刁愛青性格內向,比較文藝,對陌生人有戒備心。以當時的晚間時間和她的性格推斷,她不會主動跟陌生人(兇手)離開,除非是受到脅迫或者被迷暈。這兩種情況有個共同點,兇手如果想不被路人註意到,那必須盡快轉移到一個“安全”的地方,也就是說兇手需要有一輛車,或者是自己在就近的地方有房子可以用來掩藏。
據警方調查,刁愛青離開宿舍後,曾在南大附近的平倉巷文具店買過圓珠筆筆芯和衛生巾。最後目擊到死者的地方也是在平倉巷/青島路。另外,拋屍的地點我們看下,分別是華僑路,小粉橋,漢口路,天津路,水佐崗。幾處拋屍處都是圍繞在南大附近。也就是說,兇手在南大周圍應該有一處住處。如果是住在別的遠的地方,兇手需要開車將死者帶走,殺害碎屍後,再用車運回南大周邊拋屍,但這樣不合常理,正常選擇碎屍及分處拋屍的目的,是希望毀屍滅跡,讓人發現不瞭,但是此案拋屍地選擇瞭死者失蹤地附近,且人體大部分屍塊拋棄的過於集中。最大的可能性是兇手住在南大附近,把死者擄走後殺害,碎屍,並於晚間出門,就近將屍體碎塊拋棄於南大附近。
e7a2e18c8d5068929c8361999d4a0ced比較集中的幾處拋屍點
兇手如果是在南大附近有房產,那麼當晚行兇到底是外出時,遇見死者突起殺意?還是兇手本身就是帶著殺意去尋找獵物?
我們先來分析下殺人動機,一般殺人動機分為:財殺,情殺,仇殺,滅口,及兇手自身心理問題。刁愛青生活屬一般水平,並不富裕,加之上文提到此案是陌生人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可以暫時排除前三種動機因素。
兇手自身心理問題:
1. 兇手自身精神方面問題,類似自我認定“判官”身份,判定他人有罪,需要消除特定人群。
2. 從殺人這件事上獲得極大的滿足感。
3. 因為死者的某種行為激發起瞭兇手不好的回憶(類似仇殺),遭到殺害。
以上3種可能性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案件不會單一存在,會出現系列殺人案,但據當時的新聞報道,同一時期,南京周邊並未有其他相類似的案件發生,此案是單案,以上動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還有一種動機--滅口:死者可能是遇見瞭兇手正在從事某些非法的勾當,恰巧被死者碰見,導致遇害。
兇手當晚可能是臨時起的殺意。
我們來看下屍體的情況:
據對屍塊的檢驗,死者死亡時間大概是在1月13,14號之間,死者失蹤是1月10號,也就是說,死者失蹤後,是被囚禁瞭3到4天後,才被殺害。如果兇手住處是多人居住,那勢必會引起註意,甚至被發現。另外,死者被囚禁瞭幾天之後才遭殺害,兇手為什麼沒有一開始就殺害死者?這就可能是我們上文所提的,兇手是臨時起意,這幾天很可能是在猶豫,是否要殺她。
發現的屍塊有部分冰凍的跡象,頭顱,內臟,還有其他部分屍塊有被開水燙過的跡象。猜測:兇手殺害被害人後,擔心屍體腐化發出臭味,引起周邊住戶註意,遂將部分屍塊放入冰箱冷凍,由於冰箱體積較小,剩下部分,兇手采用熱水沖燙方式,減緩屍塊腐化速度。如此的操作,加之上文提到的囚禁受害人,兇手是一人獨居的可能性就很大。
通過對切口的分析,兇器懷疑是鋒利的菜刀,而不是手術刀。
通過兇器,屍體的初步處理,居住的地方,可以猜測碎屍地點很可能就是在兇手自己的住處。
我們再來試著分析下兇手的身份:
屍體的四肢和頭顱被整齊的切割,都是在關節處,一次性下刀,四肢及骨骼上的肉被整齊的切下,切割成2000多小塊,屍塊切割比較平整,幾個不同的拋屍袋所裝內臟,碎塊都是整齊的進行碼放。兇手的手法很嫻熟,肯定是長期接觸,處理屍體,因此醫生,屠夫及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作案可能性就很大。另外,剔下的肉塊切割成小塊較為完整,且碼放整齊,說明兇手有強大的心理素質,且做事很有條理性。
除此之外,屍塊中還發現瞭木屑和豬肉屑,會不會是類似菜市場賣豬肉的肉攤位?以前的肉攤上,都會在下面放一塊面板墊著,長時間剁肉後,板上就會形成很多縫隙,碎豬肉就會掉到這些縫隙裡,類似下圖
ef65c71b13837b0112e31dbd84bd5a01豬肉攤位
醫生雖然有精湛的刀工,熟悉人體結構,但並不會經常動手切割屍體,一刀成型未必可以成功,縱觀以上幾點,個人比較傾向屠夫。
拋屍的地點都是在南大附近,有沒有覺得很奇怪?如果正常殺人拋屍,希望不被人發現,懷疑到,一般都會將屍體拋棄到人跡罕至,偏遠的地方,可是為什麼要拋在南大的附近呢?拋屍在明顯的地方,有兩種可能,要麼就是故意讓別人發現,要麼就是不得已隻能拋屍在此。
如果是故意讓人發現,兇手就沒有必要再進行分屍,碎屍且分多處拋屍的行為,這樣是多此一舉。
如果是不得已隻能拋屍在此呢?
兩種猜測,一是兇手沒有車,如果要將一整具屍體進行拋屍,運屍很不方便,而且很顯眼,隻能選擇就近拋屍,如果不想引起註意,將屍體分割分離,分別拋屍,這樣做會比較妥當。
據環衛工人說,本以為發現的袋裡裝的是豬肉,但後來發現裡面還混有斷指,才覺察到不對,然後報的警,那麼兇手起初的打算,可能是先拋碎好的肉片,這種指向性不明顯的東西,企圖蒙混過關,而後再將頭顱和器官之類拋棄到相對偏僻點的地方,但是剛開始拋的時候,就被發現瞭,引起瞭警方的註意,兇手隻能盡快將手頭殘餘的屍塊全部處理掉,所以就近全部拋棄在瞭南大附近。
還有一種猜測,兇手行動不便,身體可能有殘疾。為什麼這麼說呢?三點:
第一:拋屍需要花費很大的力氣,如果去偏遠的地方,可能還要走很遠的路,兇手有殘疾的話,未必能做到。
第二:死者是13,14號中的某一天死亡,19號清晨被發現,也就是說,差不多分屍,碎屍,拋屍花瞭5-6天,但正常處理一具屍體需要這麼長時間嗎?不需要。
第三:當年警方重點排查南大地區,為什麼一點線索都沒有找到?因為一,警方當時是重點排查的屠戶工作者,二,此人的行為特征根本沒讓警方起疑。這個地方引申一下,兇手可能是很久前從事過屠夫工作,但是換瞭工種,很久沒做瞭,周邊人也會漸漸淡忘這個人的職業。所以警方當時沒把他當屠夫重點排查,另外,此人有殘疾,可能是行動不便,也可能手部有受傷,讓警方覺得他沒有能力行兇。
基於以上的引申,推出另一種可能性,此人甚至可能是女性。看瞭網上很多說法,此案很少有人去懷疑是女性作案,由於這樣的慣性思維,這也可能是警方排查疏漏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再來看下處理屍體的時間,1996年的1月15號至1月18號分別是周一到周四,也就是正常的上班時間,如果兇手需要白天處理屍體的話,那麼他需要請假/調休,或者他有份自由職業,可以查下懷疑對象在工作時間的去處。
7d87ad06aa58de2721374a4baf95b52b當年的日期
(二)
第二種情況:兇手認識死者,但不熟悉
如果兇手認識死者,那麼當晚死者主動跟兇手離開的可能性就很大。
那如果是認識的人的話,兇手要殺害死者的動機是什麼呢?除瞭我們上文說的滅口以外,猜測一種可能性,是死者有心理問題,他想做一件“藝術品”。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屍體的處理太過精細,甚至拋屍時,擺放的屍塊,器官都很有條理,很整齊,力求完美。拋屍地點也緊密圍繞在南大附近,像是對這附近的環境有種特別的執著。
同第一種情況類似,兇手獨居,身份仍然以屠夫,醫生為主,警方排查未找到有效線索,除上述類似原因外,還有一個大膽的假設,兇手可能根本不住在南大附近。那是否同第一種情況分析時,兇手就住在南大附近有矛盾?其實並沒有,因為我們討論的是不同的人群,對屍體處理有完美執著的人,對案件的處理,仍然會這樣。
如果真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麼拋屍在南大附近,就是有意而為之,一是兇手對南大周邊環境有著某種特殊的執著,另一種情況是故意誤導警方,讓大傢覺得兇手就是住在南大附近。
由於線索有限,無法排除很多的可能性,以上的推測也隻是基於個人主觀臆斷,有興趣的朋友,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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