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靈活用工,往往會和委托代征聯系在一起,那麼什麼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與靈活用工又有什麼關系呢?
01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傢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隨著個人所得稅新政策的推出,依托委托代征模式的靈活用工與自由職業結算服務平臺呼之欲出,其核心就是解決金稅系統合規性要求。
委托代征需求源於自由職業者群體,互聯網時代,一人多職的情況很常見。
各地政府也紛紛發文鼓勵和支持委托代征模式
《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雲政辦規〔2022〕1號)明確提出,稅務機關依法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時,受托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重慶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渝府發〔2022〕2號),明確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
02靈活用工平臺的委托代征范圍
2020年8月27日,國傢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
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瞭時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
靈活用工人員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註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於“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03委托代征模式下勞務和經營所得區分
一、查條例明確范圍
一般稅務實踐中,稅務機關在區分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時,會首先查看具體服務內容是否落入《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針對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規定的“正列舉”項目裡。如“法律”就明確被歸入“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之內,那麼針對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得的所得,將很大程度上被認定為構成“勞務報酬所得”。
二、看任務承接方式
1、多個人從事同一個任務,很大程度上將構成經營所得。
各方之間無法構成雇傭關系,因而隻能是平行合作關系,即等同於將一個任務拆分成各個獨立的小任務,由多方平等主體共同認領並交付成果。
這也是靈活用工當前的運作模式,即靈工平臺將自用工需求方承接的業務拆解成一個個獨立的任務後轉包給靈活用工人員,由單個靈工人員具體承接並交付成果,獲得相應報酬,應被界定為經營所得。
2、單人完成一個任務,亦可構成經營所得
靈活用工人員除獨立承接拆解的任務外,其亦可以自己獨立承攬一整個任務並完成成果交付,與多人分包同一任務並不矛盾。
當然,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在很多從事業務上有重合,需要牢記,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的核心區別在於:勞務報酬所得對應交付物是勞務,而經營所得對應的交付物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