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什么是“无生命体征”,先要了解什么是“生命体征”,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说的:
生命四大体征包括呼吸、体温、脉搏、血压,医学上称为四大体征。
它们是维持机体正常活动的支柱,缺一不可,不论哪项异常也会导致严重或致命的疾病,同时某些疾病也可导致这四大体征的变化或恶化。由此,医生可依据“危急值”报告,向其家属“发病危通知”。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诊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一些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呼吸死亡标准并存方式。目前我国采用脑死亡和心死亡并存的双重标准。
脑死亡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和“血压为零”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发展为心脏死亡。
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无自发呼吸;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 我国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诊断依据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3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脑死亡的概念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目前,“脑死亡”概念已经被世界医学界广泛接受,全球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立法,承认被确诊为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会功能终止。 脑死亡立法绝不单是为了器官移植,它有利于维护死者尊严,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还能大幅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对于脑死亡的判定,临床上的国际标准已经很明确,早在15年前国内也有了临床上的标准。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脑死亡者不但加重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耗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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