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我經手瞭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階段,前一段時間,二審判決下來瞭,我決定總結一下辦案經驗。
物權保護糾紛案由比較少見,其實也是拆遷糾紛引起的。
事實:羅某在2004年與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棟三層別墅,並在2005年9月越支付瞭10萬元購房款。因為房屋面積太大,超過150平米,不能辦理房產證,遂某公司與羅某妻子石學珍(一樓)、女兒羅蕊(2-3樓)分別簽訂瞭《成本價售房協議》。
但是後續尾款,羅某一傢沒辦法繼續支付,就委托公司將房子轉賣出去。
殷某2005年12月份與某公司簽訂《《成本價售房協議》,並交付瞭房屋。
尷尬的來瞭,之前因為集體辦理產權的需要羅蕊、石學珍的申辦材料已經交上去瞭,到瞭2006年3月,羅蕊、石學珍的房本下來瞭。某公司就把這兩房本直接給殷某瞭,羅蕊、石學珍不知情。殷某也未將房子辦證在自己名下。
2008年涉案房屋拆遷,拆遷利益由殷某申報資料領取。
2019年羅蕊買房,限購瞭,才知道涉案房屋當年登記在自己名下瞭。既然自己名下的房屋被拆遷瞭,那拆遷利益去哪裡瞭呢?
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確認涉案房屋已經轉化為拆遷利益,需要法院確認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到底由誰享有,這屬於民事糾紛。
由此而來本案的物權保護糾紛。
本案的爭議焦點:
1. 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2. 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到底由誰享有?
那麼,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註意,在此案件中,到底拆遷利益歸誰所有?
首先,拆遷過程中一定要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拆遷單位沒辦法一戶一戶去核實到底房屋是否存在爭議,在雙登公示期內一定要提異議,如果不提,視為沒有異議。
第二,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拆遷利益由殷某領取,已經過瞭十多年,原告才開始主張權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大覺的人。
第三,房屋存在實際交付與登記不一致的情形,一定要想辦法,辦理產權證。在本案中,殷某實際占有瞭房屋,拿瞭石某和羅某登記的產權證,一直沒有要求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才引發一系列的官司。
第四,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主張,購房款早已退還羅某,但是忘記把收據要回來。各方陳述相結合,加上原告十多年從未對涉案房屋主張過權利,法庭認可其真實信。
就是說,如果夠房款早已退還羅某一傢,購房合同早已解除,那羅某和石某對於涉案房屋具有協助殷某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義務,而不是享有拆遷利益。
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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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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