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次檢定/校準期間,為保持儀器設備檢定/校準狀態的可信度對其進行的核查。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或在相鄰兩次校準之間,按照規定程序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持續滿足方法要求或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操作。
註意!期間核查不是兩次校準期間的檢定/校準。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 程序。針對校準結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標準物質包含的參考值,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在其檢測數據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並備份和更新。
(1)設備期間核查是在兩次檢定或校準期間進行的、核查設備的檢定或校準狀態的穩定性,期間核查的方式包括儀器比對、方法比對、標準物質驗證(包括加標回收)、單點自校、用穩定性好的樣件重復核查等進行。若通過核查標準來實現的話,核查標準的量限、準確度等級應接近被測對象,但穩定性更高。
(2)進行期間核查後,應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如經分析發現儀器設備已經出現較大偏離,可能導致檢測結果不可靠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包括重新校準),直到經驗證的結果是滿意時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