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流行一種現象,公司要求員工簽署競業協議,不允許員工跳槽到同行業其它的公司。
競業期一般是2年,期間隻給正常工資的30%~50%,但是如果員工不遵守競業協議,那麼需要支付遠高於競業補償的賠償(舉個例子,深圳廣發銀行,某員工一個月到手工資不到5k,但是違約需要支付5w*未履行競業月數)。
這明顯是不對等的協議,如果員工不簽那麼久就不給員工續約,或者主動離職。
而且這種協議往往都選在員工合同期快到的時候才知會,這讓員工即使不同意競業協議,也無法提前找好下一份工作。
所以競業協議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有相關的規范?
最後,附上深圳廣發銀行給員工發放的競業協議,
也奉勸應屆生不要輕易深圳廣發銀行進坑,畢竟除瞭競業協議,還有:
未工作滿3年需支付數萬違約金
離職時制服需要支付7000塊
績效扣錢(入職時需要看清楚你的工資是否由績效部分和基本部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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