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851号】乔某诈骗案

–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关键词:户籍证明 犯罪时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既是重要的定罪依据,也是关键的量刑情节,必须依

法查明。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可能会有瑕疵或者与其

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穷尽一切调查手段,

并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

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

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查判断被告人年龄证据的一般原则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年龄证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书证,包括出生证明、户

口簿、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卫生防疫档案、学籍档案等;第二类是

鉴定意见,主要是指对被告人所作的骨龄鉴定;第三类是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

供述、证人证言等。此外,还存在以物证、视听资料等形式出现的年龄证据,但极

为少见,这里不作详述。上述证据中,又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包括户口

簿、户籍证明等)最为常见。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医

疗条件有限,人口出生缺少相应的证明材料,加之当地户籍管理不规范,误报、漏

报年龄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给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带来困难。实践中,

有关年龄认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以当地有以农历填

报出生日期的习惯为由,主张户籍登记上的出生日期实际为农历;二是公安机关

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被告人的户籍登记信息存在冲突;三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

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的内容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四是被告人身份信

息不详,且骨龄鉴定对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未成年存在正负差值的情况。对于上

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运用证据审查、逻辑判断、常识检验、科学

鉴定等多种手段,去伪存真,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年龄进行认定。在具体案件

中,一般坚持以下审查判断原则:

1.穷尽原则。对被告人年龄证据的审查一般要穷尽一切司法调查取证手

段,通过建议补充侦查、委托有关部门协查、实地走访调查、进行骨龄鉴定等多种

形式,查找与被告人年龄有关的证据,最大限度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真

实年龄。

2.公文性书证优先原则。公文性书证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并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

证。与年龄有关的公文性书证,一般包括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材料、医院的出生

证明、学校的学籍信息等。这类书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可信

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如果案件中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公文性书证,则应当

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以认定户籍登记信息为原则,以不采信户籍登记信息

为例外。(2)医院的出生证明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如能作出合理解释,则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信息,因为出生证明是户籍登记的基础。(3)在

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户籍登记信息与医院的分娩病例或者被告人案发前的

学籍信息、疫苗注射登记等原始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家属证

言,在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4)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材料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原则应当按照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来认

定被告人的年龄,在公安机关能说明理由,并对被告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依法作出

修改后,可以结合在案证据,依照变更后的年龄予以认定。(5)村(居)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加盖公安机关的户籍专用章,其证明力

要低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户籍登记信息,且一般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

来判定其证明效力。

3.原始书证优先原则。有关年龄认定的原始证据,一般形成于案发之前,

且直接来源于客观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原始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具有不

稳定、不准确等特点,其效力要低于原始书证。如村(居)委会的原始户籍登记

材料已经交给派出所或者因时间久远而丢失,村(居)委会的当事者根据记忆形

成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居)委会乃至(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由于原始书证

已无法查找,故上述表面上属于书证的证明材料,实质上为证人证言,属于原始

言词证据,其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力较低。

4.言词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结合判断的原则。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

人证言等)具有易变、模糊等特征,如果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

存在不一致之处,原则上应当以其他类型的年龄证据为准。但考虑到我国部分

地方受客观条件所限、户籍登记混乱等因素,即使户籍登记信息完全可采,仍有

可能在其生成阶段发生错误。因此,如果结合其他类型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补

强,对户籍登记信息形成合理质疑,那么就可以采纳补强的言词证据作为裁判依

据。如当时当地确实存在按照农历填报出生日期的习惯,接生婆、邻居、同班同

学出具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系按农历计算,同时通过骨龄鉴定无法

排除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

5.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

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

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

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

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穷尽一切

司法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清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推定

原则。

(二)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变更原始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且变更后的信

息与在案证据存在冲突的,应从证据合法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严格进行审

查判断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乔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乔某犯罪时

的真实年龄,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是认定

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定证据形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

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户籍证明来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户籍证明具有较强

的证明力,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曾作变更,变更原因不明,且无变更的

原始材料,故依据变更后的户籍信息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据不足,存在严重瑕疵,

应当按照变更前的户籍信息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存疑有

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现有证据,虽不能确定乔某的具体出生日期,但足可推

定其实施指控罪行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

根据上述认定原则,本案关于乔某年龄的言词证据(乔某的供述、乔母的证

言)和书面材料(严格讲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实质上是村委会工作人员

出具的证人证言)尚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司法机关要进一步

查明乔某的犯罪年龄,还应采取其他调查手段,调取更多的证据,将现有的言词

证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结合起来考虑。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向乔某户籍地派出

所调取了乔某的户籍信息变更情况,显示2005年派出所确实将乔小某的姓名变

更为乔某,同时将乔小某的出生日期由原来的1989年12月11日变更为1989

年9月19日,但未说明变更原因。后经承办人多次联系,当地派出所均无法对

上述情况作出说明,亦无法提供乔某亲属当年提出变更年龄的申请材料和原始

档案。鉴于此,二审法院又调取了乔某的小学和初中人学登记卡,结果显示小学

人学登记卡上记载的姓名是乔某的原名乔小某,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11

日,而初中人学登记卡上的姓名为现在使用的乔某,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8

日。如此,乔某的出生日期就存在三个可能的时间:一是乔某母亲所称的与乔某

小学人学登记卡及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底档记载相一致的1989年12月11日;二

是现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记载的1989年9月19日;三是乔某初中人学登

记卡上记载的1989年10月18日(即农历九月十九日)。

按照被告人年龄认定的基本原则,在各类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原则应当

以现在的户籍登记日期为准。但是,本案中的户籍登记却存在重大瑕疵。根据

《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

[1986]594号)等有关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

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一般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

始户口底页或者迁移证存根及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格,由派

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必要时还要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

话笔录,并形成调査报告,经派出所长核查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

门、区公安机关审核后,在派出所办理相关更正手续。然而,乔某户籍地的公安

机关无法提供对乔某年龄进行变更的合法依据及原始档案资料,亦不能进行合

理说明,故上述变更后的户籍登记信息存在重大瑕疵。另外,因乔某2005年户

籍登记变更前的原始户籍底档中记载的出生日期现已作废,司法机关亦不能直

接根据原始户籍底档认定其出生日期,何况上述户籍底档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乔

某中学的人学登记卡存在冲突。同理,由于被告人小学和中学的人学登记卡上

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中学人学登记日期又与被告人的供述、乔母的证言存

在冲突,故亦不能直接按照小学或者中学人学登记卡的日期认定被告人的出生

日期。二审法院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乔某的接生婆已去世、没有可供查询

的医疗防疫记录、村委会没有当年报登年龄的原始记录等),综合在案证据,无

法准确判断乔某的出生日期。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认定乔某实施全部犯罪时已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但属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并据此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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