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了一个高发罪名。
最近,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一被告人何忠(化名)辩护,经过努力辩护,终于宣告缓刑。
一、第一被告人是从犯?
2022年5月,案件移送华东L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去检察院阅卷,发现光盘里只有卷宗材料,没有电子数据。我马上和检察官联系,让她们提供电子数据。
虽然起诉意见书把何忠列在第一位,我们仍然努力和检察官沟通,希望争取认定为从犯。
我们认为,从整体上看,本案系由张某、冯某成立总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引发。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冯某是主犯,何忠是分公司负责人之一,属于从犯。
2015年至案发,张某、冯某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发放宣传单、以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以投资“xx财富”“xx康乐”等项目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张某、冯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向28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91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4046余万元。目前,张某、冯某已经被J县法院判处实刑。
我们认为,何忠作为冯某派到分公司工作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辅助作用,作用远小于已被另案处理的张某和冯某。因此,张某、冯某为主犯,何忠为从犯。对于何忠,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还向检察官提供类案判决,以供参考。
(2019)皖05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在上海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另案处理)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并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6月,被告人滕某某被任命为马鞍山地区两家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产品销售及行政管理等事务。滕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20万元,未兑付本金699万元。张某某担任分公司大团队经理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63万元,未兑付本金699万元。法院认为:滕某某、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主动搜集有利的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既要立足于卷宗材料分析,同时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主动搜集有利的证据材料。我们搜集到何忠的社保记录,证明公司为何忠缴纳社保截止到2017年7月,2017年7月底何忠已经离开公司。我们搜集到何忠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何忠在职期间的工资和提成即违法所得仅有44502余元。
我们认为,从部分来看,何忠在分公司的时间、作用以及违法所得均小于魏萍,量刑应当轻于魏萍。1、何忠入职期间较短,2017年1月入职,2017年7月离职,大部分时间都不在分公司。2、何忠不插手具体业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魏萍小。分公司的业务主要由魏萍负责,何忠只负责监管、传达总公司任务,以及向总公司汇报情况。因此,两人在量刑上应作区分,何忠的量刑应当轻于魏萍。3、何忠的违法所得较少,收入比魏萍低,违法所得仅有44502余元。
三、争取认定为自首
我们认为,何忠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何忠的犯罪金额没有达到1291万余元。何忠于2017年1月来到分公司,7月底就已经正式离职。因此,2015年至2016年,2017年7月底至2018年8月公司停业,这两段时间内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应计算到何忠的犯罪数额中。
四、推动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
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采纳我们的观点,认定何忠系从犯,系自首。
接下来,我们反复和检察官沟通,希望检察院能够直接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何忠是第一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话,有难度。
我说,他是从犯加自首,可以降档处理,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条件。我们让何忠退赃,尽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这样也更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在何忠退赃20万元的情况下,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
在法庭上,我简要地对何忠发问。
我问,你在公司担任什么职位?
何忠说,我是总公司派到分公司的,进行监督管理,名义上是营销总监,实际上做监督管理、对接工作。
我问,你的职责是什么?起到什么作用?
何忠说,因为担心魏萍是女性,总公司派我去,做一下对接、汇报、上传下达,不怎么参与实际管理,因为已经有一个负责人魏萍,我也不怎么去分公司。
我问,你在分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多久?
何忠说,2017年1月入职,2017年7月离职,半年左右。
我问,你对自己的行为怎么认识?
何忠说,当初公司派我去,什么都不懂,现在我深刻认识到是违法行为,愿意接受惩罚,积极悔改。
我问,你退赃多少?
何忠说,退了二十万。
我问,你是否愿意预缴罚金?
何忠说,愿意,会尽最大努力。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说,辩护人尊重检察院和何忠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于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表示认可。何忠有从犯、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如果法院能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也表示认可。
2023年3月,华东L县法院认定,被告人何忠、魏萍伙同被告人赵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何忠、魏萍涉案吸收金额 1291万余元,未兑付 1193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第一、第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也得到从宽处罚,宣告缓刑。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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