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考要点

reference

  • 李劲松法考讲义
  • 李建伟法考讲义:请求权分析法
  • 隐于市小法师:民法小知识点

合同是否解除?

第一步:对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 (1)当事人是否基于约定享有解除权,即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 (2)当事人在该类合同中是否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享有特殊法定解除权或任意解除权。
  • (3)当事人是否基于一般规定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
  • (4)在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的场合,判断是否存在司法解除的情形

第二步:判断解除权是否得到主张

  • (1)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则需考察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
  • (2)若符合司法解除的情形,则当事人需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是否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判断是否有抗辩权

  • (1)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若合同并非有效存在,则直接认定该内容不能得到支持。
  • (2)判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否直接享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本人享有抗辩权则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 (3)判断作为非合同当事人得否援用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如果非合同当事人可以援用抗辩则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抗辩权

抗辩权的产生事由

  • (1)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 (2)同时履行抗辩权。
  • (3)顺序履行抗辩权。
  • (4)不安抗辩权。
  • (5)先诉抗辩权。
  • (6)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的抗辩。
  • (7)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 (8)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 (9)定金数额超过法定标准的抗辩。
  • (10)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 (11)次承租人代为清偿的抗辩,对抗出租人的解除权。
  • (12)民间借贷超出利率上限的抗辩(LPR 四倍)。
  • (13)公正评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
  • (14)合理使用不构成肖像权的抗辩

抗辩权援用的情形

1.援用他人的抗辩

  • (1)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时,其他连带责任人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可以向该连带责任人主张。
  • (2)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 (4)债务承担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

2.自己抗辩的继续

  • (1)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2)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

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第一步:正面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若不成立则直接认定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预期违约)
  • 2.第二步:分析题干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违约责任承担的因素是否成立,若成立则亦无法主张违约责任。 违反明确的约定可认定为违约;
  • 3.第三步:分析当事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则亦无权主张

可能影响违约责任的因素

1.不能并用的违约责任:

  • (1)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 (2)存在三种情形时,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3)违反预约合同,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 (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2.范围存在限制的违约责任:

  • (1)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受到:可预见规则、混合过错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损规则的限制。
  • (2)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整。
  •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3.可以并用的违约责任

  • (1)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 (2)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用。
  • (3)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 (4)定金不足弥补损害时,可以同时适用损害赔偿

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1.第一步:分析该案件是否属于破产案件,如属于破产案件则适用破产撤销权的特殊规定。

2.第二步:在不符合破产案件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民法典》中的撤销权。

3.第三步:在判断存在撤销权后,须观察该撤销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形式、时间上的要求

(一)产生撤销权的事由(由特殊到一般)

1.存在破产案件,优先考虑破产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 任意撤销: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法定撤销: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法定撤销2: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中,债权人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4.可撤销法律行为中,误解人(双方)、被欺诈方、被胁迫方、受害方享有撤销权。

5.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二)影响撤销权的因素:

  • 1.方式因素: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 2.时间因素: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间限定。
  • 3.相对人因素:第三人欺诈中,受欺诈方的撤销权受限(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

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第一步:从正面判断是否担保是否有效成立。

2.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特殊限制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3.第三步:判断担保责任是否消灭

(一)担保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

1.影响成立的判断:

  •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独立担保的约定亦无效)。
  • (2)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交付,但占有改定不得设立质权。
  • (3)流动质押中,交付的判断须满足两个条件:债权人委托监管人;监管人履行监管职责。
  • (4)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 (5)以违章建筑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 (6)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是否直接约束公司效力限定(相对人是否善意)。
  • (7)买卖型担保因未办理公示,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影响成立的判断:

  •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登记,预告登记在特定情形下也具有优先效力。
  •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担保责任的限制依据

1.范围的限制:

  • (1)担保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的,担保人可拒绝承担超出主债务范围的责任。
  • (2)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得超出最高额。
  • (3)债权人与债务人增加主债务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增加的内容不承担担保责任。
  • (4)一般保证人提供财产线索后,债权人怠于执行的,一般保证人在提供财产线索的范围内免责。
  •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 (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告知担保人,导致担保人未能申报债权,担保人在未能申报获得分配范围内免责。

2.物的限制:

  • (1)抵押权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但对于新增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2)抵押权设立后产生的从物,从物不属于抵押物担保的范围。

3.顺序的限制:

  •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2)混合担保中,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

(三)担保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依据

  • (1)担保人可以援用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如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 (2)登记型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 (3)保证人可以主张自己享有的抗辩,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 (4)保证人可以援用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 (5)保证人可以在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撤销权的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 (6)新债偿还旧债中,新债担保人不知道新债偿还旧债的,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消灭依据

1.导致消灭的因素:

  • (1)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3)质权人自愿返还质物的,质权消灭。
  • (4)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占有、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5)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第三担保人同意,第三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6)保证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7)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不导致消灭的因素:

  • (1)担保物毁损灭失,还存在代位物的,担保责任不消灭。
  • (2)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五)担保人追偿权的依据

1.原则上均可向债务人追偿,存在例外:

  • (1)过时效担保。
  • (2)主债务人抗辩,担保人未主张抗辩。
  • (3)自愿承担超出担保范围的担保责任。

2.原则上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存在例外:

  • (1)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 (2)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 (3)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1.第一步:观察合同是否订立,若没有订立成功,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 2.第二步:观察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则存在违约责任。
  • 3.第三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则存在侵权责任。
  • 4.第四步: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的场合,存在损失则可能构成合同风险的负担。
  • 5.第五步:如果不是买卖合同,若支出了一笔费用,此时可能涉及费用的负担问题

连带责任:

  • 1.发起人设立公司失败。
  • 2.法人人格混同。
  • 3.复代理中转委托不明,且复代理人也有过错。
  • 4.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5.共有人基于共有物对外负担的债务。
  • 6.并存的债务承担。
  • 7.连带责任保证人。
  • 8.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连带共同担保的对外关系。
  • 9.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及其他施工人。
  • 10.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质量问题。
  • 11.单式联运合同。
  • 1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 13.夫妻共同债务。
  • 14.共同加害行为。
  • 15.教唆帮助侵权的原则。
  • 16.共同危险行为。
  • 17.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聚合因果关系。
  • 18.网络侵权。
  • 19.产品侵权。
  • 20.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特殊情形:挂靠、拼装报废、盗抢、允许套牌。
  • 21.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
  • 22.建筑物因质量问题而倒塌。

补充责任:

  • 1.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 2.一般保证人。
  • 3.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
  • 4.教育机构与第三人。

按份责任:

  • 1.按份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 2.委托监护中存在过错的被委托人。
  • 3.构成共同因果关系中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 4.存在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
  • 5.出租、出借机动车中机动车的所有者。
  • 6.擅自驾驶机动车中机动车的所有者;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1.第一步:判断题目中是否存在担保物权。
  • 2.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存在则出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3.第三步:若题目中存在多个优先权,判断顺序
  •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抵押权。
  • 2.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 3.价款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
  • 4.普通的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公示顺序优先受偿。

是否取得物权

  • 1.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法定情形
  • 2.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三个要件
  • 3.第三步:判断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是否成立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1.基础类型:法律文书、继承、事实行为
  • 2.善意取得。
  • 3.添附与先占。
  • 4.债权转让中,受让人法定取得担保物权,无须公示。
  • 5.留置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1.法律行为有效。
  • 2.处分人有处分权。
  • 3.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

  • 1.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未登记即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 2.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3.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能设立质权。
  • 4.不能基于担保条款取得物权。
  • 5.不能基于让与担保取得物权、股权。
  • 6.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进行公示。公示对抗
  • 7.禁止让与抵押物的约定,可能阻碍物权变动

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

  •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6.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7.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8.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

  • 被监护人侵权
  • 职工侵权
  • 个人劳务侵权
  • 帮工人侵权
  • 产品责任
  • 机动车肇事
  • 环境污染
  • 高度危险作业
  • 饲养动物
  • 建筑物倒塌

过错推定

  • 无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侵害
  • 医院篡改病例
  •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害
  • 堆放物堆积物滑落至人损害
  • 建筑物搁置物脱落致损
  • 公路倾倒物堆放物致损
  • 树木折断致损
  • 地面施工窨井致损
  • 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时)的连带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连带

  • 教唆、帮助–连带;对象是无人–行为人侵权,监护人有责的,相应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侵权,每人都可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民法典1171;能确定责任大小的,相应责任;不能确定的,均摊–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民法典1172

民法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有三项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情谊行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 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

事实行为

  • 先占
  • 侵权
  • 加工
  • 建造
  • 无因管理
  • 创作

民事法律行为

请求权分析法 p421

甲对乙or某物是否主张 什么权利,why

A 问有没有某种权利;

B 先看看是哪种请求权,看时效,要件是否符合

C 考虑顺序:

  • 1. 合同(意思自治)
  • 2. 无因管理(准合同)
  • 3. 物上请求权
  • 4. 不当得利
  • 5. 侵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大部分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 一是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 二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 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 四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 五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合同的成立

(1)诺成合同

一诺即成。邀约+承诺

除外:必须书面的;商品房买卖;信件数据电文订立,确认书签订后成立;电子商务,提交订单成功即成立,个别磋商可单独约定;–民法典469

(2)实践合同

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成立。

保管(也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借用合同

合同的效力

(1)有效

143条;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合规,意思表示真实;

  • 原则:成立即生效;
  • 例外:附条件、附期限–民法典483、502

表见代理:成立并有效;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成立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和追究代理人责任,侵权救济–民法典172–代理

  •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
  • 有代理外观,如介绍信、有公章的合同、交易习惯等
  •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善意即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无过失即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善意但有过失,是狭义无权代理,可撤销)

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有过失,可撤销–民法典171;表见代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有效;

  • 不要求被代理人“本人与因”
  • 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28条
  • 相对人就代理人存在代理外观举证
  • 被代理人就相对人非善意举证:知晓无代理权、本人无过失

(2)无效

无民签订-民法典144;违强制法;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民法典153;双方虚假-民法典146;恶意串通-民法典154

后果:

  •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民法典157
  • 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损失

(3)效力待定

  • 限人从事的双方法律行为–民法典145;
  • 无权代理但非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民法典171;
  • 自己代理
  • 双方代理

(4)可撤销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对方欺诈,可撤销–民法典148
  • 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可撤销;否则有效–民法典149
  • 对方或第三人胁迫,可撤销–民法典150
  • 显失公平–民法典151
  • 形成诉权,必须诉讼、仲裁方式;通知不可;
  • 其他一年,重大误解90日;
  • 胁迫终止日起1年;
  • 所有类型5年内;

合同效力总结:

合同相对性

合同-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民法典522

一物多卖

  • 债权的相容性,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一个标的物上可存在多个有效债权;

形成权

大部分适用除斥期间

追认–限人行为被追认,民法典145、撤销–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典539-赠与人撤销权民法典663、664、抵销、选择、回赎、解除、认可、优先购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726等

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可明示也可默示行使(如受遗赠人默示拒绝,试用人默示同意)

例外:债权人撤销权(综合性权利,有形成权也有请求权性质);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

长得像请求权,但不是形成权(提示追认或拒绝,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

  • (1)离婚请求权
  • (2)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 (3)减价请求权
  • (4)遗产请求权
  • (5)回复请求权

分类

(1)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即可

  • ① 如果是诉讼,则判决是确认判决;确认通知有效;起诉状副本送达即为行使完毕
  • ② 适用除斥期间;知道应当知道起1年,最长5年;
  • ③ 除外:重大误解3月;胁迫消除日起1年;

(2)形成诉权,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解除抚养关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① 是形成判决

合同义务

1. 给付义务:

  • (1)主给付义务:–对待给付,否则违约、侵权、解除合同、抗辩权
  • (2)从交付义务:原则不能形成对待给付。违约责任;根本违约的除外

2. 附随义务:

  • (1) 先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缔约过失、侵权
  • (2) 中合同义务:违约、侵权等;
  • (3) 后合同义务:旧物回收等,违约、侵权等

3. 不真正义务

  • 如检验通知义务,不履行不能强制要求履行,违反导致权利减损,相对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明示+默示

① 催告后仍不履行,民法典563:法定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部分】

(2)实际违约

  • ① 迟延履行
  • ② 拒绝履行,含履行不能。违约责任、解除权
  • ③ 不完全给付(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3)构成要件

  • ① 存在合法的合同
  • ② 存在违约行为
  • ③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不能强制履行(为了订立本约)–民法典577

(2)补救措施;合理期限内

(3)减价请求权;瑕疵履行情况下;形成权,通知即可

(4)赔偿损失;填平原则–不能因违约行为获利,买卖合同解释23条

  • ① 约定1:定金20%–民法典586,超过的不产生定金效力;双倍赔偿;不够加上损害赔偿金
  • ② 约定2:损害赔偿金;补偿性质、惩罚性质;违约金高于30%可申请减少
  • ③ 法定:损害赔偿金:补偿性质、惩罚性质(食安法10倍,消法3倍)

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除权

类别

(1)事后协议解除

(2)事先约定解除

(3)法定解除权

A 一般法定解除权,法定,民法典563条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合理催告、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落空

B法定任意解除权;

无偿合同:赔偿直接损失;

有偿合同: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 (一方当事人享有)如不定期合同、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
  • (单方当事人享有):加工、承揽、定做-民法典787、保管、货运、保险、物业、旅游者

C法定特殊解除权

  • 分期付款合同:未支付达到20%;–民法典634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673
  •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主6月内解除–民法典718
  •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752
  • 承揽合同擅自交第三人–民法典772
  •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806

司法解除:包含合同僵局和情势变更

(4)合同僵局,违约方可请求司法解除–民法典580-违约责任部分

  • ① 非金钱债务
  • ② 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or履行费用过高or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
  • ③ 违约方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
  • ④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⑤ 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

  • ① 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履行完毕的不可主张–民法典533,合同的履行
  • ②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风险,不能预见
  • ③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
  • 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可请求变更、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再交涉,不利一方可请求

解除权的行使

形成权,通知即可

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

  • 不特定,发布生效
  • 特定:对话的,对方了解时生效;非对话的,到达对方生效(直接起诉的,以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异议权,合理期限内–民法典565-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除的溯及力

  • 一时性合同:一旦解除有溯及力,恢复原状,如买卖合同
  • 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如租赁合同;之前不是不当得利,解除之后不享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 要求恢复原状和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并存(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故可主张违约责任)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登记–民法典209-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

  •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349、不动产抵押权-民法典402、无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民法典441、股权质权–民法典443、知识产权质权–民法典444、应收账款质权–民法典445、居住权–民法典368
  • 除外: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民法典335、地役权–民法典374、普通动产抵押权–民法典403

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生效+交付–民法典224-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

  • 如:动产质权–民法典429、有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民法典441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建造、形成之诉、善意取得、继承、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

一般侵权

(1)补充责任

  • ① 无限人在校内遭第三人侵权,学校补充—民法典1199,1200
  • ② 安保义务

(2)不真正连带

  • ① 医疗产品责任–民法典1223、产品责任-民法典1203、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民法典1233、第三人导致家庭饲养动物侵权–民法典1250

共同侵权

(1)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即有意思联络】

① 能确定侵权人

  • 1) 共同加害(故意or过失)→连带责任–民法典1168
  • 2) 教唆:完人→连带–民法典1168;无限人→监护人有错,按份,教唆者连带–民法典1169;监护人无错,教唆者担责;

② 不能确定侵权人→共同危险,也不能证明未实施行为、或证明具体侵权人→连带–民法典1170

(2)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即没有意思联络】

  • ① 100+100→连带;累积的因果关系–民法典1171
  • ② 50+50→按份;多因一果-民法典1172

受害人过错

(1)故意

  • ① 原则:受害人故意,侵害人免责–民法典1174
  • ② 例外,减责:如侵权人故意、家庭饲养动物–民法典1246

(2)过失

  • ① 原则:侵害人减责-民法典1173
  • ② 例外不减责1: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减;–民法典1166
  • ③ 例外不减责2:过错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减

担保

  •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
  • 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将抵债物进行物权公示的(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其性质属于“后让与担保”;
  •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且已将抵债物进行物权公示的,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
  • 后让与担保是债权请求权,应按照借款形式认定,只能就房产变价进行受偿,而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并且无优先受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
  • 连带共同保证:区别于按份共同保证

担保法解释13条

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解释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共同担保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保证期间:不可变期间,民法典692;未约定的,主债务期满6个月
  • 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之日起计算;民法典694;-终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法院未做出终本裁定的,自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计算,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可执行财产的除外;–担保解释28条

一次用尽原则

  • 撤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二审再审撤起诉:二审再审撤起诉;
  • 撤上诉:二审上诉期内撤销上诉
  • 再审:法院前置 1 次用尽;检察终局 1 次用尽
  •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债务人异议权
  • 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
  • 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一次用尽
  •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要做的事一次用尽
  • 发表权:知识产权
  • 发行权:知识产权

实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 同一动产,有抵押、质押的,按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 无权处分
  •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发表回复

相关推荐

為取悅年輕人好拼:來伊份月餅配王一博海報,山姆自制月餅搭夜燈

文 | 鄭賢中秋將至,王一博帶火瞭一款月餅。其代言的“來伊份禮遇東西”被網友拼命種草。這款月餅是與上海博物館的聯名合作款,...

· 41秒前

空調維修|TCL空調顯示E0是什麼原因

TCL空調顯示E0是什麼原因?TCL變頻空調顯示E0是什麼意思?TCL變頻空調顯示E0表示EEPROM參數故障,需要聯系售後進行維修,故障...

· 49秒前

窗簾佈料種類有哪些?窗簾佈料應該怎麼選?

現在的窗簾不論是款式還是佈料都是琳瑯滿目,很容易挑花眼,不知道該選擇哪種比較好?接下來,我們一起先來瞭解下窗簾佈料的...

· 1分钟前

国内率先掌握电子级多晶矽制造,揭秘鑫华半导体背后的故事

国内市占率近五成,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幻实(主播): 本期节目我们有幸邀请到鑫华半导体总裁田新田总,请田总给我们大家 ...

· 1分钟前

终于来了!人大代表提议全面消灭蚊子,蚊子真的能被完全消灭吗?

蚊子的重点吸血对象0型血的春天要来了! 可以说,几乎没有人没有受到过被蚊子这里叮一个小包那里叮一个大包的困扰。一到夏天 ...

· 2分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