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宝子们,《宪法学》第三编,即宪法实施部分,章节较少,但考点众多。属于备考中性价比较高的一遍,现将第三编的考点进行梳理,以供各位参考。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及构成
1.概念: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构成:宪法适用+宪法遵守
3.特点: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层级性;持续性保障性;多样性
一、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广义: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
狭义: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简答)
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4.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5.宪法解释也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
一、解释原则(简答)
(一)总原则: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二)具体原则:
1. 依法解释原则
2. 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 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 字面解释原则
5.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6. 整体解释原则。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
1. 文义解释
2. 体系解释
3. 历史解释
4. 目的解释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
Tips:制宪权与修宪权
作为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制宪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可以说制宪权是在创制国家的基本秩序,它超越于实定法之外,其本身并无所谓实定法上的正当性从而具有定的超合法性。从性质上来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迭的事实。
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因为宪法的修改是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的,而修宪的主体和程序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修宪权则是“宪法创设的权力”,修宪权以制宪权为来源,应该服从于制制宪权。
区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意义就在于,只有承认了修宪权与制宪权的区别才会承认修宪权对于制宪权的尊重,才会承认修宪权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修宪程序、原则等而不能随意对宪法进行修改。
一、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秩序。
2.特征:
(1)主体: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特定审查范围
(3)审查程序的多样性
(4)区别于一般司法案件审判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合宪性审查模式。
2.优势:使一国的合宪性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3.不足: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4.表现形式(代表国家):美国模式、日本模式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四、混合模式
法国宪委员会:
1.宪法委员会由选任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选任委员共有9名,任期9年,每3年改任其中的1/3。此外,历届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宪法委员会还设主席1,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2.宪法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宪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先性、裁决政府与艾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等。
3.监督方式: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而在法国并不存在宪法控诉制度,因此一具法律通过了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即使是在实践中发现其与宪法相违背也不存在救济途径。只有等待议会自行废除或予以修改。
概念: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因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
2.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法治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
3.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4.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
5.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一、现状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目前已基本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合宪性审查模式。
《立法法》第99 条第1 款规定了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99 条第2 款规定了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机关,即“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同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审判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合宪性审查模式。
但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健全与完善
1.坚持党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2.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机构建设,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运行的具体化、常态化。
3. 探索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合宪性审查请求的制度安排。
4.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合宪性审查制度莫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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